工作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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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 生工作条例 工作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 生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 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 必须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 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2、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 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 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 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 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 保障。 第七条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 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军

3、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 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 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 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 本院校招生工作。

4、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 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 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 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章招生办公室职责第三章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 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

5、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 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 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 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

6、化科目考试 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 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 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招生

7、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 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

8、四章招生计划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 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 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 拟制。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 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 下达。 第十七条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 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 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各级招生

9、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 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五章招生对象基本条件第五章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 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 20 周岁(截止当年 8 月 31 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 过 22 周岁(截止当年 1 月 1 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 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 1 周岁; (

10、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 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 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 1 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 2 年、不超 过 3 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 6 月 30 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六章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第六章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 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 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

11、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 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 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 数的 5 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 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 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

12、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 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 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第七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 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 3 至 4 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 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 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 招

13、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 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 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 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 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 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 级单位招

14、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 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 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 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 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第八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一条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

15、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 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 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 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 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 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 (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 照绝密级要求

16、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 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 3 年。 第三十四条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 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 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 30 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 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第九章录取第九章录取 第三十六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 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 招生计划数 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 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 批准后,采取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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