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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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安全生产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 法: (一)食

2、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 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 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 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 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 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 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食品

3、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 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 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4、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 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 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 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 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

5、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 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 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 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 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 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 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

6、营,推动行业诚信 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 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 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 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 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 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

7、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 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 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 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

8、监督管理、质量 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 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 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 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 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担

9、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 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 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 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 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 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 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 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0、制度,运用科学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 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 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 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 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1、: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 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 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 形。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 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

12、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 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 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 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 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 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

13、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 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 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

14、织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 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 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15、(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 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 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 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

16、门会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 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 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 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 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 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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