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15章_日本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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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十五章 日 本 法,【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认识日本法制发展的特点及其规律,掌握近代以来日本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了解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背景、法律移植的过程及其影响、战后改革在日本法制发展中的地位等。 【关键概念】 明治维新(The Meiji Reformation) 法律移植(Transplantation of Law) 混合法(Mixed Law) 【引导案例】 日本首例法令违宪判决 (资料来源:日樋口阳一,野中俊彦. 宪法基本判例. 有斐阁,1996),3,第一节 日本法概述,一、近代以前日本法的变迁 1国家形成与法律 2律令时期 3幕府时期,4,二、近现代日本法的发展

2、,1868年1月3日,明治天皇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宣布剥夺德川庆喜的将军职务和委任的政务,由天皇亲政,此后,政府军打败了幕府发动的内战,统治日本达700年的幕府政治宣布结束。 日本自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制近代化改革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法体系的完备,法律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明治维新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 2)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5,第二节 宪 法,一、“维新政体书”体制的确立 1868年,明治天皇颁行五条誓文,即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上下一心,盛行经纶;官武一途,以至庶民,各遂其志,使人心不倦;破除从来之陋习,一秉天地之公道;求知识于世界,以大振皇基。 为加

3、强政权建设,新政府根据五条誓文的原则,制订了维新政体书。 政体书颁布之后,在民主派和下级武士的推动下,日本国家机关又进行了多次改革:第一,1869年实行“版籍奉还” ;第二,改革太政官体制 明治政府在整顿中央政府体制的同时,从1888年到1890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地方政府的法令,从而确立了近代日本的地方制度。,6,二、明治宪法的制定与实施,1明治宪法的制定 2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 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天皇大权。 第二,关于内阁。 第三,关于议会。 第四,关于军事统帅权。 第五,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 3明治宪法的特点与影响 第一,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4、。 第二,宪法带有“纲目”性质。 第三,这部宪法具有君权主义和立宪主义相结合的特点。 4明治宪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的宪法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以1932年为界,大体划分为两个阶段:1932年以前是民主化的发展时期,此后则逐渐转入法西斯化。,7,三、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与特点,1日本国宪法的制定经过 2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实行象征天皇制,确立国民主权原则。 (2)规定了放弃战争的原则。 (3)明确规定了分权与制衡原则。 (4)规定了较广泛的国民权利与自由。,8,第三节 民 商 法,一、“旧民法典”的编纂 明治维新后,日本在法制建设中

5、选择了大陆法系的模式,这与日本具有制定法和法典编纂的传统有关。 日本开始着手编纂民法典始于1870年,当时日本政府在太政官设制度调查局,并请当时的法学家箕作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商法等,同时设立法政学校和法学研究机构,聘请外国法学家讲学。 1873年,司法省聘请的法国巴黎大学教授保尔索那德来到日本,在他的指导下,开始了真正的法典编纂工作,到1878年,草案最后完成 1880年,日本政府设立民法编纂局,重新开始了民法的编纂工作 在1890年11月召开的第一届帝国议会上,商业界也提出了商法延期施行请愿书,这样,在众议院和贵族院,经过激烈的辩论,决定民法和商法均推迟到1896年1月1日实施。 为回应延期

6、派的攻击,断行派的岸本辰雄等人发表了法典实施断行意见。文章对延期派的观点进行了激烈反驳。,9,二、明治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1法典的编纂经过 法典编纂委员会以穗积陈重的关于法典调查的方针意见为基础,确定了法典调查的基本方针,其要点如下:第一,法典调查的目的仅限于对旧民法各条文的检讨和必要的修改;第二,民法由总则、物权、人权(债权)、亲族、继承五编构成;第三,民法条文只是关于“原则、变则及易产生疑义的事项”,而不作细致的规定。 方针规定:第一,在亲族编目录的确定上,包括“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户主和家族”;第二,在预决议案的审议中,决定在亲族编中列出“关于隐居”的规定。 明治民法的起草工作,从18

7、93年开始,到1898年结束,共历时5年。其中,总则、物权、债权三编在1895年12月完成,于次年3月通过;亲族、继承两编在1898年5月完成,并于6月通过,整部民法于1898年7月开始施行。 2明治民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明治民法共由5编36章1146条组成 第一编总则,共6章 第二编物权,共10章 第三编债权,共5章 第四编亲属,共8章 第五编继承,共7章,10,三、20世纪日本民法的变革,1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民法的发展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法典的修改,11,四、日本商法的发展,1明治商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1881年,日本政府委托德国顾问莱斯勒起草商法,1884年草案编纂完毕。 在商法典实施延期

8、后,日本政府开始着手对商法进行修改,几经周折,商法修正案于1896年完成,1899年公布施行,即明治商法。 明治商法由总则、公司、商行为、票据、海商共五编689条组成 2商法的修改 明治商法实施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曾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战前的修改主要有两次:第一次修改是在1911年,这次修改以公司法为中心,在涉及修改的200多条中,公司法部分占了100多条,如在董事与股东大会的法律关系上,明确规定了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委任;对因董事长或董事失职等造成公司损失的,明确规定必须负连带民事责任,而对进行投机交易、发行幽灵股票、用资本金充作股息分红等严重行为,还需负刑事责任。 第二次修改始于1931年,1

9、938年公布,由于此前已制定了票据法和支票法,从而将商法第四编“票据”整个删除,将原来的第五编“海商”改为第四编,构成了日本商法四编的体系。,12,第四节 刑 法,一、1882年刑法 以保尔索那德为主,由日本法学家共同编纂的刑法草案于1877年完成,经元老院审议通过,于1880年7月公布,1882年开始实施,此即“旧刑法”。 该刑法主要模仿1810年法国刑法典,同时参考了比利时、意大利等其他西欧国家的刑法,法典由4编21章430条构成,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关于公益的重罪轻罪,第三编对身体、财产的重罪轻罪,第四编违警罪。 1882年刑法除结构、体例之外,与以前的刑律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

10、典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近代刑法原则;废除了刑罚上的等级差别,强调了犯罪与刑罚的均衡,这些都表明了这部刑法典的近代性。(2)法典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大类,并根据治罪法的规定,分属不同的审判机构。(3)法典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4)法典对自首、正当防卫等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如关于自首规定:犯罪被发觉以前自首的,除谋杀、故杀外,可减一等处罚。(5)法典受东方传统文化的影响仍然很大 , (6)除以上几点之外,旧刑罚尚有某些特殊的规定,如,因当时还没有编纂民法典,刑法总则中还规定了“亲属例”;为使刑法早期实施,消除了与外国人相关的规定等。,13,二、1907年刑法(新

11、刑法),1新刑法的制定 2新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20世纪日本刑法的变革,14,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一、经济法的演变 1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经济立法 (1)生活用品的调节。 (2)促进重、化工业立法。 (3)战时的统制立法。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立法 战后初期,为彻底铲除日本军国主义,消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以美国为主的占领军当局开始着手对日本财阀的解散工作。 为防止日本垄断资本的复活,美国政府于1945年11月的关于解散控股公司的备忘录中,还提出让日本制订禁止垄断和公平竞争的法律。 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虽然以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为蓝本,但却比美国法严厉得多,它是占领当局为同解散财阀相

12、配合,防止垄断组织的复活,作为经济民主化的措施而颁布的。 1949年以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的对日政策开始转变,恢复日本经济,利用其实现共同的目标成为美国对日政策的重心。 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不久,日本政府又公布关于稳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和出口交易法,作为禁止垄断法使用例外的法规,这两项法规使特定中小企业的卡特尔协定合法化,同时满足了订立出口卡特尔协定的愿望。,15,二、社会立法的发展,1劳动法体系的形成 日本真正的社会立法是从战后开始的。 战后,作为政治、经济民主化的一环,占领当局首先废除了战时的统制立法,随后发表了关于废除对政治、民事及宗教自由限制的备忘录,从而使日本的社会立

13、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其中,在劳动法方面制订了著名的“劳动三法”,即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标准法。 工会法的制订开始于1945年10月。根据“盟总”的要求,日本成立了以未弘严太郎为首的“劳动法制审议会”,他们参考战前的劳动法草案,迅速完成了“工会法草案”,该草案经政府和占领当局的修改,同年12月在议会通过。 1945年以后,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战前的劳动争议调停法已不能适应需要,1946年制定劳动关系调整法,该法由总则、斡旋、调停、仲裁、和纠纷行为的限制与禁止共五章组成。 1947年制定劳动基准法,该法共13章134条,对有关劳动条件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如劳动条件应由工人和雇主在

14、平等条件下决定,不得实行男女差别工资,以及8小时工作制、定期带薪休假等。,16,二、社会立法的发展,2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 生活保护法是日本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基本法。 1963年制定老人福利法,规定了老年人保健和生活的各种措施。1964年制定母子福利法,该法以增进母子家庭的幸福为目标,规定向母子家庭和母子福利团体提供各种援助资金,同时允许设立母子福利设施。 1947年和1953年,政府两次对战前的健康保险法进行修改,从而在就业人员中实现了强制性医疗保险。1958年制定的新国民健康保险法,则把国民健康保险的重点转向在市、町、村建立广泛的医疗保险体系。此后,日本基本实现了全民皆保险的体制,而1

15、959年制定的国民养老金法则确立了日本的福利养老金制度,该法在1986年修改后进一步完善,从而实现了国民皆有养老金的体制。,17,第六节 司法体系与诉讼制度,一、近代日本司法体系的建立与诉讼制度改革 1近代日本司法体系的建立 2诉讼制度改革 1871年9月,司法省公布了司法省职制及事务章程(司法职务定制),并以章程为基础,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包括:审判机构由司法省临时法院、司法省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区法院组成。 设立专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 法院由司法省管辖。 创立行政审判制度。 1875年废除司法省法院,设立大审院,逐渐建立了大审院、高等法院、府县法院、区法院的四级审判体系。

16、 1889年宪法颁布后,日本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 法院构成法由4编144条组成 行政裁判法由4章47条组成,主要规定了行政法院的组织、权限以及诉讼程序,规定在东京设立一所行政法院,主要审理法律、敕令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2诉讼制度改革 1890年10月公布刑事诉讼法,该法由8编334条及附则5条组成,其内容基本上继承了原治罪法。 同年4月,日本政府还公布民事诉讼法,并于1891年实施。 此后的1893年,又制定律师法。 新民事诉讼法于1926年公布,1929年10 月开始实施。,18,二、战后的司法体系与诉讼制度,1司法制度改革 1947年4月先后公布法院法、检察厅法等,从而建立了新的审判制度。 根据法院法,日本的法院分四个审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另设有与地方法院同级的家庭法院。 最高法院设在东京,对上告和特别抗告案件享有审判权,同时享有司法审查权、规则制订权、司法行政权,这使最高法院享有高度的政治特权 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的上诉案件和地方法院二审判决后不服的再审上诉案件、简易法院判决后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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