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座谈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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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座谈会发言一、关于对检察机关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我市检察机关做出了很大贡献,严厉打击了违犯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作为地税部门,我们支持和拥护反商业贿赂的的专项斗争,在这里我想从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商业贿赂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办案工作的敏感性,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这对于保障办案工作稳妥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正确把握法律界限 实际办案中需要斟酌把握以下几条法律界限: 一是准确区分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案件与其他机关立案管辖案件的界限。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主要限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

2、件和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行贿案件,除非主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可以为主侦查外,其他商业贿赂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要规范运用以事立案、并案侦查、指定异地管辖,不能突破高检院规定;二是准确区分正常商业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贿赂限于“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和接受折扣、回扣的,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三是准确区分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兼职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咨询、中介服务,提取合理手续费、中介费或劳动报酬的,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是受贿;如果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商业活动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获取个人“报酬”的,属于受贿;四是准确区

3、分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要适度把握涉案数额标准、情节轻重来区分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医生从药品经销商手中收取处方药回扣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其中积极组织、串通其他医生通过开具特定药品而收受回扣,情节严重的,或者在负责药品及设备采购中个人收受回扣,数额较大的,要依法查处;五是准确区分不规范经营与单位行贿的界限。企业为融资借贷、沟通产供销渠道等“正当利益”而送礼的,属于不正之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为单位行贿;六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是假借单位名义,违

4、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七是准确区分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危害不大的贿赂行为与贿赂犯罪的界限。在自查自纠中主动说清问题并认真整改、积极退赃的,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追究。 (二)正确把握刑事政策 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从大局出发,依法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对于主动讲清问题、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检举犯罪、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可追究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法不予立案;对于立案后不妨碍诉讼活动的,可不采取拘留措施;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对于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对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妄图对抗侦查、逃

5、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从严惩治;对于顶风作案的,坚决严厉打击;对于在行业领域内带有普遍性、人数众多的案件,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防止不分轻重主次、打击面过宽。同时,要坚持法治原则,把握好政策尺度,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搞“法外施恩”,更不能徇私枉法,有意放纵犯罪。 对于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特别是对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惩不贷。 二、我局开展反商业贿赂的一些做法: 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我市地税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下面,我就下一步地税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一简要汇报: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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