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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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一、处方权限规定1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具有独立处方权。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4麻醉处

2、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5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 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6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7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 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 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8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药处方分类使用。9医师

3、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二、处方书写规定1.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2. 处方内容及要求2.1 处方前记: 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2.2 处方正文2.2.1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品名称依据本院制订的药品目录名称为准。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

4、缩写名或代号。 若患者要求外购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在用法用量处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2.2.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克(g)、毫克(mg)、微克( g)、纳克(ng)、升(L)、毫升( mL)、国际单位( IU )、单位( U)。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液体制剂和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中药汤剂以剂或副为单位,可用汉语数字书写。2.2.3 西药、中成药应分别开具处方,每一种药品需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门诊处方

5、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行动不便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为一个月用量。遇特殊情况, 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并经医务部门批准。2.2.4中药汤剂处方的书写,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品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应作为脚注注明在药品名称右上方,如先煎、后下等;药品名称应按规定书写。无中药汤剂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汤剂。2.2.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打印的处方经签名盖章后有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2.2.6开具

6、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2.3处方后记:处方医师、处方审核者、处方调剂者、核对发药者应签全名并盖章。3药品调剂和发放3.1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调剂操作程序的规定调剂、发放药品。有配伍禁忌和严重不利相互作用的处方不得调剂。3.2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部建立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式样登记表 ,在本院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应留样备查。3.3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得退换。遇特殊情况需按医院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执行。4处方质量审查、监督、检查和奖惩4.1 划价收费科负责处方的形式审查。处方前记不完整、 处方正文书写字迹潦草难辨、医师未签字和盖章的处方不得划价收费。4.2药学部调剂室负责处方的技术审查。4.3 医务部门、 门诊部和药学部对处方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各类处方。检查结果在院内通报。4.4医务部门根据相关的制度或上报院领导决定奖惩事宜。5本制度由医院医务部门、药学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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