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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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本章内容要览,第一节 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P70),合同的担保,即合同之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各种法律措施的总称。,二、担保的适用范围,(一)仅适用民商事法律行为;,(二)仅适用民商事法律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债权债务内容的行为;,(三)仅适用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合同之债。,(一)保证,(二)抵押,三、担保的方式,(三)质押,(四)留置,(五)定金,四、合同担保的种类,(一)根据担保产生的原因,1.法定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1)因房屋抵押而同时在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中产生的抵押权和 因土地使用权抵押而同时在土地上房屋产

2、生的抵押权。,(2)留置权,2.约定担保,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1)约定担保产生于当事人的担保合同,也即担保约定。,(2)约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任意设定担保。,(二)根据担保标的的不同,1.人的担保 (信用担保),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 而设定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3.金钱担保,五、合同担保的特征,(一)从属性(附随性/附从性/伴随性),1.成立上的从属性,2.消灭上的从属性,3.处分上的从属性,(二)相对独立性,1.发生或存在的

3、独立性,2.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六、无效担保合同,(一)产生的原因,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共有的无效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担保合同特殊的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未履行法定审批和登记手续或者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 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

4、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二)法律后果,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2.责任承担,七、担保责任的免除,(一)发生不可抗力,(二)主债务已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三)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五)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主张债权,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概念,保证人,保证关系,内部性,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从合同,主合同,(二)法律特征,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保证人的信誉与一般财产,2.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

5、的第三人;,3.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4.保证人履行义务不具有必然性。,二、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 补充责任的保证。,(一)一般保证,1.一般保证是当事人特殊约定的保证方式;,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丧失了债务的履行能力,或者说履行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内没有履行债务,4.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保证人请求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否则即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3.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6、的保证方式。,(二)连带责任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1.连带责任保证是对一般保证的补充保证方式;,3.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三、保证人的范围,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一)自然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二)国家机关作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1.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2.在特殊情况下

7、,国家机关也可担任保证人,但须同时满足:,(1)我国所接受的贷款必须是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2)需经国务院批准,(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禁止作保证人,(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必须同时满足:,(1)必须有法人的书面授权;,(2)法人的书面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范围。,(五)企业职能部门禁止作保证人,下列不能成为保证合同的保证人的是( )。 A建筑企业 B. 商业银行 C. 学校 D. 保险公司,KEY:C,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范围),(一)法定保证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费用,(二)约定保证范围,1.保证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保证范围

8、时,有优先于法定保证范围适用的效力;,2.保证人可约定只对数债务中的一项或几项承担保证责任;,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 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一)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1.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2.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只要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就符合法律要求。,(二)保证期间,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

9、期限的, 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依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二节 抵押,一、抵押的概念和有关各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概念,1.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其特定财产设定的,2.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3.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有关各方,1.抵押人,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他人提供抵押;,(2)以公益为目的的

10、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以其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设定抵押;,2.抵押权人,接受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人,3.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2)动产,(1)不动产,不得抵押的财产:,1)国有或集体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3)不动产用益物权,a.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b.以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例外:公益法人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抵押的,有效:,a.对象: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b.担保债务:抵押人

11、自身的债务。,e.g.1 某大学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校车队所属的车辆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e.g.2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一日,甲与债权人商定以该房产为并设定抵押,签约地点在甲家中,乙在一旁递纸供墨。事后,乙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判决?,二、抵押合同,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3.抵押合同的生效,(1)一般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2)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P81),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被确认的违法、违章建筑。,

12、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一)折价,(二)拍卖,(三)变卖,第三节 质 押,一、质押的概念和有关各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 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概念,1.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2.质权人债权人,3.质物移交的动产、财产权利,(二)法律特征,1.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2.质押物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股份、商标权,3.质押物被债权人占有;,二、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合同,1.主体,

13、(1)出质人:将出质物交给主合同债权人,以作该债权担保的人,(2)质权人:因享有债权而占有出质人提供的质物,并在债务人 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处分质物并优先受偿的人。,2.形式,书面形式,3.生效,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二)质权人义务,1.保管义务,2.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 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3.质权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质物的义务,4.返还质物的义务,5.未经出质人同意,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三、权利质押,(一)权利质押的标的,2.股权 (股票、股份),1.证券债权 (汇票、

14、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3.知识产权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二)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 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第四节 留 置,一、留置的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

15、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三、留置物,动产: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二)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宽限期,而动产质权则无此必要,2.动产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依当事人的设定而发生,四、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一)发生不同,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并且其发生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五、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第

16、五节 定 金,一、定金的概念,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 的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 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的功能,担保主债务,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二、定金的法律特征,1.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2.定金担保为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担保;,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三、定金合同的特征,1.要式合同,2.实践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例1:甲建设单位与乙钢材供应商于6月1日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 同,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给付乙定金10万元。后甲于6月15日交 付8万元给乙,乙予以接受。问:该定金合同何时生效?定金数额?,【答案】6月15日生效;数额为8万元。,当约定的定金数额与实际交付(收受)额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3.限额性,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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