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6 (合同履行)模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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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本章内容概要: (合同法60-76条) 一、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情事(势)变更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案例预习:案例1215,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的型态: 履行主体、标的适当 合同的完全正确履行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适当 履行迟延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 受领迟延 加害履行 履行不能 合同的不履行 拒绝履行,理论难点:合同履行的哲学基础;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履行与合同义务终止的关系;情事变更。 实务要求:情事变更适用的各种情形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

2、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为什么要履行? 合同履行的哲学基础是债在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依法或依约定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只有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实现 合同履行的特征: 1、合同履行是债务人为特定的给付行为; 2、合同履行是指对全部义务的履行,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3、合同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4、合同的履行将导致债的消灭。,一、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原则:

3、(合同法60) 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事(势)变更原则(对合同履行的要求须受制于情事变更),全面履行原则 约定法律规定(含特别法)交易习惯 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适当履行包括主体、标的期限、方式和地点的适当,全面履行: 主体适当:履行主体为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履行主体也可以是第三人。 标的适当:即债务人应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更改。 期限适当:即双方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履行。 方式适当: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或法定或债的性质。 应重视交易习惯的作用。,案例: 湖南湘潭某预

4、制板厂与某砂石场签订了河沙采买合同,每日三车,每车800元,合同期限180天。合同履行过程中,砂石场使用4吨位车送货,但从第二个月起改用2吨位车,仍要求以每车800元结算,预制板厂不同意引致纠纷。 问题: 本合同内容是否存在瑕疵? 对某些合同条款的理解应该秉承什么原则?,不适当履行 方式:履行延迟、受领迟延、提前履行、加害履行 后果: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承担增加的费用、赔偿损失(违约与侵权竞合)、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不履行: 方式:履行不能、拒绝履行 后果:解除合同、强制履行、赔偿损失 以上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后果都具有事后及法定程序救济的特点,情事变更原则_ 1、情事变更原则存在

5、的基础。诚信要求、合同的目的及基础 2、情事变更原则立法发展。大陆法系、我国立法 3、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4、情事变更、显示公平、商业风险,“契约严守”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私法自治和市场交易的安全。然而,在缔结条约后,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仍坚持“契约严守”的原则,将会损害交易的实质。故各国法律相继确立了各种例外规定。如德国新债法上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法国民法上的“不可预见理论”、英美法上的“ 合同落空原则”。在我国,“契约严守”的例外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

6、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解释第23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国十条,案例: 2010

7、年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约,购买位于深圳华侨花园的一套房屋,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第二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庭审中,张先生提供了与妻子马女士的结婚证,并拿出两个房产证,显示两人名下已分别登记了福田区、南山区各一套房产。房主宋女士认为,两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而且合同当中已经约定,如果买房人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应补足购房首付款。因此不受“新国十条”中关于住房贷款的限制,应按合同执行。,问题: 1、张先生的诉求是

8、什么?其主张的依据是什么? 2、本案涉及什么问题?对于“新国十条”的内容及性质是不是要了解? 3、“新国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究竟是不能抗辩,还是商业风险的范畴?,案例:原告涂女士向法院起诉称,今年5月10 日,她与方恒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东恒时代家园三期的一套房屋。签订合同之前,销售人员向原告承诺,几天后即将进行的优惠活动,她所购买的朝南两居户型绝对不会降价。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十天,即5月19日,原告涂女士了解到自己所购房屋户型也进行了大幅的降价促销,降幅达14.7万之多。于是,涂女士以欺诈的名义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要求被告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9、第五条第1项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每平米22986.17元变更为21064.22元,并将合同附件五第3条的贷款金额由60万元变更为452644元。 被告陈述说,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不同意原告退还差价的请求。,原告提交证据: 涂女士的丈夫在得知房屋降价后找开发商理论时录下的。 袁先生:你们说不降价,可10天不到的时间 售楼代表:对,对,不好意思,可现在这事也发生了,我们也觉得很意外。 袁先生:当时你们应该把风险告诉我啊。 售楼代表:这个房子都卖得很好,我卖了四五套。其实包括我自己,到现在也不理解这件事。我特别理解您的心情! 袁先生

10、:如果知道会降价,绝对不会签的。当时你说的啊,我的朝向,没有可能降价 售楼代表:是是是,是我的问题。房价降这么多,我也是第一次遇到。我只是一个小售楼员,没有远见。这是我的失误。但我和开发商说不上话。合同都已经签了,问题: 1、这份录音能否作为开发商“欺诈”的证据?为什么? 2、销售人员与开发商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代表开发商? 3、售楼人员口头承诺时是否对于降价决策知情?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4、法院应根据什么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 5、如果你是法官或律师,上述二个案件能否从现有合同法中找寻到处理的依据? 6、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从中获得了哪些启示?,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66-68条 理论

11、难点:抗辩权基础理论;三种抗辩权理论。 实务要求:各种抗辩权行使规则的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基本原理 试想你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对己方利益进行保护和救济? 1、先付款或即时清结方式(事先救济) 2、要求对方设定担保(事后救济) 3、设定免责条款或充分利用法定免责事由 (履行过程中救济) 4、行使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法定救济权 5、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抗辩 抗辩权 反诉 (免责)抗辩(事由):分为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合同)。前者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或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承担或减轻民事责任的条件或事由。如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12、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合同履行中的自力救济手段。 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即反诉的目的是被告为了抵消、排斥、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对自己履行义务而提出的。,抗辩 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反诉 三者都具有救济功能,但发生的时间、条件、方式不同。,08年司考: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

1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行使顺序(先履行)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只是一定期限内中止债务而并不消灭债务,而且这种不履行并不构成违约,因此,是一种一时抗辩权或延缓抗辩权。 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先履行(方行使)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对后履行方行使),-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

14、抗辩权 -互负债务均以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至有给付危险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 -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 概念: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66: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何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抗辩权行使条件)。,哲学基础:双务合同存

15、在牵连性,双方对等给付互为前提,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抗辩权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构成要件 互负债务均以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适用范围:适用于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产生违约及违约责任。,抗辩权行使规则: 抗辩权行使以通知方式;该意思表示可以在任何阶段。 如:甲乙买卖合同,当甲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乙行使抗辩权需要明确通知对方,否则不能推定行使该权利。,抗辩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1、履行迟延 5.1 标的物冰箱、价款 甲乙 (卖方) (买方) 设5.1甲未能交付标的物,乙也未付款,甲能否以抗辩权达成免除责任?乙能否行使抗辩权?,2、受领迟延 5.1 标的物冰箱 甲乙 (卖方) (买方) 甲按时交货而乙5.2才接受,乙是否还能主张抗辩权?,3、一方部分履行,相对人享有(部分)抗辩权。 4、一方瑕疵履行,对方享有(相应)抗辩权。,案情: 甲与乙在2005年3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同年5月份向乙交付10台冰箱,乙应同时向甲交付价值5万元的制冷机。后来甲企业转产不从事冰箱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丙借款5万元。于是与商场丙达成合意,由丙来接受乙交付的制冷机。甲丙达成协议后,甲就此事通知了乙,乙表示到时会将制冷机交给丙企业。同年5月份,乙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丙的制冷机,但甲却于此时未向乙提供冰箱。乙于是对丙表示,除非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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