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票据法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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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概述,1.1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 (一)从学理上考察 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在此意义上,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等。 2.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对狭义的票据一般表述为: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1.1票据概述,(二)从立法上考察 票据的法律概念,目前仍没有统一、公认的定义。 1.“分离主义”立法例 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规定在一项法律中,将支票规定在另一项法律中,学者之间称这种立

2、法方式为“分离主义”立法例。这里的票据概念仅指汇票和本票,支票不被包括在内而单称为支票。 2. “包括主义”立法例 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支票等统一规定在同一项法律中,这种立法方式为“包括主义”立法例。但英美票据法中并没有票据的总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1.1票据概述,二、票据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 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本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3、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关于票据种类的规定很不一致。,1.1票据概述,(二)学理上的分类 1.根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分为委付票据和自付票据。 前者是指出票人不充任票据付款人,而在票据上记载他人委付款人的票据;后者则是指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必须对票据无条件付款的票据。 分类的意义: (1)出票人的责任不同 (2)票据上的基本当事人不同,1.1票据概述,2.根据票据的经济功能,分为支付票据

4、和信用票据。前者是指只能克服使用现金在空间上的麻烦,却不能克服使用现金在时间上的障碍,即有现金方能使用,无现金就不能使用的票据;后者则是指可以克服上述双重障碍,即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的票据。 分类的意义: (1)支付票据的到期日只有一种,即见票即付,持票人可随时请求付款; (2)支付票据只能在有资金的情况下才可以签发,否则构成空头票据,签发人为此需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信用票据的使用不受有无资金的限制。,1.2票据概述,3.根据对票据权利人的记载方式,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三种。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特定的人为权利人的票据;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名称,或者把权

5、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等的票据;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之人”的字样。 分类的意义: (1)法律要求的转让方式不同 (2)在背书转让方式中,法律对记名和指示式票据出票时的记载要求不同。,1.2票据概述,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设权证券 以证券的作用为标准,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之分。权利与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用在于证明一定权利的,为证权证券。权利与义务产生于证券的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权利的,为设权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在证券作成以前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才发生的。没有票据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6、1.1票据概述,2.票据是无因证券 所谓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3.票据是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解释或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有关事项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1票据概述,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内容,是一种以给付

7、一定的金额为标的的债权。因此,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生命力的重要体现。票据的流通方式与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相比,灵活而简便,只要依法让渡票据本身,即能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果。 6. 票据是要式证券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行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中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如果不依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事项,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6. 票据是要式证券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行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 票据中的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如果不依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票据法的规定

8、记载事项,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1.1票据概述,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以证券与权利可否发生分离为标准,可以将有价证券区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的,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其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占有或提示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分离的,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可以派生出票据的提示性、交付性和缴回性三个性质。,(1)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 (2)票据的交付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如果要移转票据上的

9、权利,必须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3)票据的缴回性,则是指票据权利人在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即从票据债务人那里受领了票据金额以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票据债务人。,1.1票据概述,四.票据的作用 (一) 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结算功能 (四)信用功能,(1)汇兑功能。 票据最原始的功能。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在异地贸易中携带现金不方便、不安全,因此产生了如下的汇兑业务: 商品交易当事人通过货币经营者(现为银行)的汇款业务,在本地将现金交付货币经营者,并取得票据作为汇款和货币兑付凭证,并凭该票据在异地向货币经营者兑换现金,从而克服现金支付的空间困难。,(2)支付功能 即票据可

10、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行支付。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一般等价物,会经常发生大量收付货币的现象。 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具有便携、快捷、安全等优点。因此,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支付在货币支付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3)结算功能。 这是指票据作为货币给付的手段,可以用它在同城或异地的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即:通过票据交换,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债务冲减。 这种票据结算的方式,和使用现金相比,更加便捷、安全、经济。因而,成为现代经济中银行结算的主要方式。,(4)信用功能。 票据可作为信用工具,在商业和金融中发挥融资等作用。 在

11、商品交易中,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在金融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取得货币资金,以解决企业一时发生的资金周转困难。,1.2票据法在新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中国的所有法律。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一直是用行政办法管理票据,管理多用限制式或禁止式。五十年代末,随着资本主义公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国民经济逐步走上了全面计划经济、高度国营经济的道路。国家实行严格的金融管理,大力推广银行信用,限制甚至取消商业信用,导致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已无甚价值,票据使用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进入八十年代,随改革开放的深入,票据又为人们所

12、需要,调整票据活动的规范逐步增多。,1.2票据法在新中国的历史发展,1.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票据承兑、贴现办法 2.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3.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用办法 4.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5.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华东三省一市票会结算试行办法 6.198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 7.1988年中国银行发布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全国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

13、票,并规定个人可以使用支票。 8.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交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通知,1.2票据法在新中国的历史发展,1.1986年9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开了票据立法会议,并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暂行条例(草案),向金融界、法律界征询意见。 2.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年月日,该法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1997年8月21日,根据该法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同年10月1日施行。9月29日,又发布支付结算办法,同年12月1日施行。 4.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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