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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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制度地质勘查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管理制度地质勘查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基金 (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 的作用,规范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0647 号)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 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 心)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的共同委托,负责地勘基金项目 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

2、作。 第二章 基金项目立项管理第二章 基金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吉林省地质 矿产勘查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与发布年度 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第五条地勘基金项目可由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指南直接提出, 也可由地质勘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经 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国家规定的矿种除 外)后,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书一式三 份)。 第六条第六条对全额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技术复杂和有 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

3、位;合作投资项 目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库建设。 (一)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项目直接进入基金项目库。 (二)地质勘查单位申报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由地勘基 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对申报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初步论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入 选地勘基金项目库。 (三)利用已设置矿业权的勘查区块申报地勘基金项目的, 由原矿业权人委托具备法定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 指南要求,编制立项申请书,明确合作意向和投资比例,向基金 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经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技 术和经济条件可行的项目,入选合

4、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八条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依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安 排、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从地勘基金项目库中提出项 目计划,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经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中 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一)项目论证专家组一般由三人组成,特殊情况时可视专 业增加相关专家。专家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论证意见的汇总。 (二)项目论证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 员、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论证工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论证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 阅资料, 通过论证会议听取项目申请单位的报告、 质疑和讨论后, 分别提出个人的书面论证意见。论证的

5、主要内容: 1所立项目是否符合吉林省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2所立项目是否符合年度立项指南的精神要求; 3立项的目的任务是否明确,地质依据是否充分,技术路线 是否可行,工作手段和方法是否合理,预期目标是否能够实现; 4 前人工作程度及未解决的地质问题对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影 响; 5费用概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会议结束后,由专家组长组织专家组成员对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统一论证,提交专家组论证意见,报基金管理中心。 (五)对专家组论证后同意实施的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 资的,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发布项目公告;合作投资的基金管理中 心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 土资源厅

6、、 财政厅备案后, 基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 然后发布合作项目公示。 (六)对公告后未提出异议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中心报省国 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提出异议的,暂不列入当年地勘 基金项目。 (七)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基金 管理中心下达年度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基金项目设计管理第三章基金项目设计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 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勘基金项目设计书的编制工作,经承担 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三份报送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条第十条项目设计书的编制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吉林 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

7、写要求(见附件),第一次报送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勘查单位修改、补充,第二次报送仍不符合要 求的,基金管理中心将建议撤消该项目,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项目设计后, 在 15 个工作日内 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设计审查专家组一般由三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特殊 情况时可视专业增加相关专家。 (二) 设计审查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 员、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设计审查工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 避。 (四)设计审查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在会前认 真审阅资料,通过论证会议听取设计编制单位的报告、质疑后, 分别

8、提出个人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专家组长负责审查意见的汇总,起草专家组设计审查 意见,报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设计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 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设计经专家组长复核合格后,一式两份报 基金管理中心存档,由基金管理管理中心正式下达设计审查意见 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设计审查通过后,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 基金管理中心与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签订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 项目勘查合同书;合作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与原探矿权 人勘查单位签订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作勘查合同书。 第四章基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章基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基金项目设计一

9、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基金管理 中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基金项目实行监理管理制 (具 体见附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月、季度、半年、年度报 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的第一个月至结束野外工 作的当月,向基金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 情况。 (一)报告报送时间为每月的 30 日,报送季报、半年报、年 报的月份不报送月报。 (二)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三) 项目实施中遇有重大和特殊问题, 可随时报送项目专报, 提出具体的请示内容、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10、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报告后的 7 个工作日内, 对报 告中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 基金管理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勘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并在现场调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报告的 7 个工作日内, 对报告 中提出的问题没有书面答复意见的,视为同意项目勘查单位的处 理意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地 勘基金项目的勘查质量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 对项目的工作地区、 目标任 务、工作周期、工程布置、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调 整的,必须

11、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管理中心组织 专家论证,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 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 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一) 野外检查的重点是有重要进展、重大成果的项目或存在 重大问题的项目。 (二)野外检查的专家组原则上由参与设计审查的专家组成, 一般 35 人。 (三) 专家组在检查中,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在一 定范围内变更设计方案、调整实物工作量,并报基金管理中心备 案。遇有重大问题时,专家组应向基金管理中心请示,以书面形 式提出变更项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专家组变更项目的处理意见和建

12、 议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对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给予明确的书面答 复。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基金管理中心在 3 个工作日进行现 场调查,并在现场调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 1 个月, 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项目野外验收申请,由基金管理中心组织野 外验收(具体验收要求见附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报告 的编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野外验收申 请的 7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验收。 (一)验收组原则上由参与设计审查的专家组成,一般 35 人。 (二)野外验收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 (三)

13、 野外验收实行百分制。验收组应在现场对项目工作情况 评分并划分等级。 (四) 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 回答质疑, 并为验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基金项目成果报告评审验收第五章基金项目成果报告评审验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项目工作结束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地 质勘查报告,一式三份报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成果地质报告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补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验收(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报告评审专家组一般由 35 人组成,

14、设组长一人。 (二)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 员、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报告评审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在会前认 真审阅资料,通过评审会议听取报告编制单位的报告、质疑后, 分别提出个人的书面审查意见。 (四)专家组长负责审查意见的汇总,起草专家组设计审查 意见,报基金管理中心。 (五)报告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 和补充,修改后的设计经专家组长复核合格后,一式两份报基金 管理中心存档,由基金管理管理中心正式下达成果报告评审意见 书。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估算资源量333以上资源量的成果报告,基 金管理中心评审后

15、,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申请 资源储量评审,并依据省国土厅评审备案证明,办理查明矿产资 源储量登记。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基金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报告经验收和评审后, 项 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49 号)汇 交成果地质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后一个月 内提交项目经费竣工决算报告,报基金管理中心,由地勘基金管 理中心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六章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权益处置项目成果管理及权益处置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未登记矿业权经论证批准立项的全额投资地 勘基金项目,由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办理探矿权申请登记

16、;已设置 矿业权的合作投资地勘基金项目,按合作投资合同约定办理矿业 权登记。原由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形成的勘查成果纳入地勘 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 对未能取得矿产资源量、 没 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项目,经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验收后按规定注 销探矿权,地勘基金投资经评估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 核销;对取得矿产资源储量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省地勘基金 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市场方式处置矿业 权;合作投资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业权和分配其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视情 节轻重,基金管理中心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 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 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因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主 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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