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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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

2、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1.5

3、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

4、;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5、的其他案件。 2.2 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范围2.2.1 律师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管理下,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依法代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1. 公民具有以下法律事务,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委托律师代理,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8) 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6、9)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10) 有必要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2.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1)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

7、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须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据,即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6)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智力残疾或障碍且有证据证明的;(7)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8)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9)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1)有必要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2.2.2 代为申请程序 1.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

8、法律援助后,应详细询问有关案情,并根据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进行逐步审查和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不能予以代理的理由,如当事人有异议,应告知直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2.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指导当事人按照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律师所在执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3. 律师代为申请的民事、行政、仲裁、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和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收集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

9、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2.2.3 受援人经济困难的标准1.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以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为标准。2.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2.2.4 经济困难的证明1. 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加盖公章。经济困难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2. 公民因见义勇为导

10、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3. 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4.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再递交经济状况证明:(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6)残疾证及残疾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

11、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2.2.5 法律援助机构的选择1. 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上海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均可受理申请的,律师应当代为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按下列情况代为向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1)各区(县)公安分局办理的案件,向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2)上

12、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刑侦总队、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3)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网安总队、文保分局、长航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4)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5)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消防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6)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7)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就近原则,分别向上海市黄浦区、静安区或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8)上海市

13、公安局化工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9)上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0)上海市公安局农场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1)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海关缉私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2)上海铁路公安处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3)海事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4)劳教公安处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5)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公安局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上海市

14、白茅岭农场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3.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按下列情况代为向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1)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4.审判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按下列情况代为向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1)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由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

15、心受理; (2)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或者知识产权案件,由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也可以由审理法院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海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 法律援助案件委托关系的建立 3.1 律师接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并就委托的范围、内容、权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以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名义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存,一份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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