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DOC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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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管理铁路集装 箱运输规则 DOC33 页) 交通运输管理铁路集装 箱运输规则 DOC33 页) TG/HY110-2015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总运201531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 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货物 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与国家 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 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 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

2、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与 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 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 运输协议。 第三条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中铁集装箱运 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 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 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 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 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 量标准

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 设备: (一) 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 装; (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 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五)内容积不小于 1 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七条第七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 20 英尺箱、40 英尺箱、45 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运输局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 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

4、运人提供的集 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 箱。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 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 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八条第八条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涂打标记和标 志,具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标记,标有定期检验日期或连 续检验计划标记。 第九条第九条非标铁路箱由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运输条件后, 方可上路运输。非标自备箱办理海铁联运、国际联运(发站 或到

5、站为港口、铁路口岸站)以及管内运输的,由发送铁路 局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 其他须由发送铁路局提出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后 方可上路运输。 铁路局不得确定以下自备箱的运输条件:不符合国际集 装箱安全公约(CSC) 的集装箱 ; 角件与货车集装箱锁闭装置、 装卸机械集装箱吊具不匹配的集装箱;标记总重小于 30.48 吨的集装箱。 第十条第十条集装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质量满足 铁路运输安全要求。集装箱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 得超过 5 年,以后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 2.5 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集装箱办理站 (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铁路专 用线、专用

6、铁路,下同)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集 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集装箱办理站应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的 场地。 (二)装卸线数量和长度满足生产需要。 (三)具备集装箱称重计量及安全检测条件。 (四)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起重能力满足所装卸集装 箱总重量的要求。20 英尺、40 英尺集装箱吊具下额定起重量 不小于 35 吨,满足宽体箱发展需要。装卸机械宜具备称重、 装载均衡状态检测功能。 (五)具备良好的硬件、软件和计算机网络环境,能够 应用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六)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时,还需配备相应的生 产和安全设施设备(如:站台

7、、装卸、充装、抽卸、充电设 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 开办集装 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确认满足规定条件后,将以下内容报 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 起重能力、办理箱型、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是否为国铁 及控股标准箱办理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 停办集装 箱运输业务(或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 , 由铁路局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车站名称、铁路 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停办箱型、停办原因;其中,临时 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的,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报停办日期范 围。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

8、后,应清查站存铁路箱,及时组织 回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 易腐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一致后,在保证不影响货 物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要严格执行 铁路危险货 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集装箱运输, 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 箱型。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 集装箱装运多种品名的货物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时, 托运人应按箱提出物品清单。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重量超过 100 千克时,应在运单“托 运

9、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托运人应使用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箱时,车站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托运人 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况, 发现箱体状况不良时及时提出, 由车站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集装箱所装货物应符合所用箱型适箱货物要求, 不得腐蚀、损坏箱体。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集装 箱内。铁路通用集装箱不得装运易污染箱体的货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块煤之外的其他煤和铁矿石品类的货物不得使 用集装箱运输, 重箱卸船后不掏装箱直接经铁路运输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托运的集装箱,单箱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 总重;且不得超过发站和到站的集装箱起重能力,在车上

10、直 接装卸货物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可自行装箱,也可委托承运人装箱。 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衡,不超载、不集重、不偏 重、不偏载、不撞砸箱体,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 时倒塌的措施,保证箱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施封由托运人负责。通用集装箱重 箱必须施封;施封时确认左右箱门锁舌和把手入座后,在右 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处施封一枚, 用 10 号镀锌铁线将箱门 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余尾。其他类型集装箱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适合的施封方法。 托运的空集装箱可不施封, 托运人须关紧箱门并用 10 号 镀锌铁线拧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1、 托运人应在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和 相应的施封号码。已填记的箱号和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时,托运人须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收货人)可自行安排汽车取送集 装箱,也可委托车站办理,车站均应提供便利条件。 托运人(收货人)领取铁路箱出站的,车站应与托运人 (收货人)签订铁路箱出站使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铁路局 可结合实际免收保证金。 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可在站内指定区域装、掏 箱。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约定进站日期当日进站 完毕。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2 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 或将

12、集装箱搬出。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 过上述免费仓储期限,应按规定核收仓储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根据运单填写 “铁路箱出站单” (见附件 1)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 证。集装箱送回车站时,车站应检查箱体状况,收妥集装箱 并结清费用后,在乙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章,将收 据交还箱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箱超过下列期限, 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一)站内装箱的,应于约定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内 掏箱的,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 (二)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 起算,2 日内领取集装箱。 (三)集

13、装箱出站的,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时,应于领 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 3 日内送回。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交接集装箱时,施 封的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 交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发站在接收集装箱时, 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 容与运单记载不符或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施封的,应 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和运输安全的不得 接收。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 量、包装、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 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 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有

14、关规定 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可 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补封,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到站应向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 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车的集装箱,交接办法由 车站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使用单位商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运单核对箱 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发现不符或有异 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车站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可自行掏箱,也可委托承运人掏箱。 铁路箱掏空后,应清扫干净,将箱门关闭良好,撤除无关标 记,有污染的须洗刷除污。车站应对交回的铁路箱空箱进行

15、 检查,发现未清扫或未洗刷的,应在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 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 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自备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坏、丢失时, 车站应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进出站的铁路箱使用“铁路箱出站单”管 理。到发的集装箱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见附件 2) 管理。单证保管期限为 1 年。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车站应建立铁路箱出站使用管理制度,加 强进出站交接检查,按规定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加速铁 路箱周转,

16、保证资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车站应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的铁路箱。定 期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发现账实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并 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铁路专用线、 专用铁路的铁路箱由车站统一管 理和运用,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不得挪作他用。如有 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 2 倍的集装箱延 期使用费。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与其他货物分开 存放。堆场应划分箱区箱位,在地面作出明显标识,留有检 查作业通道。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车站应敞开受理自备空箱堆存业务,按规 定与委托人签订空箱堆存服务协议,使用空箱堆存交接单办 理进场、出场交接,提高服务质量,吸引自备箱上路运输。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车站应充分利用场地和装卸机械条件,扩 大集装箱堆存面积,提高集装箱堆存能力;同时,根据需要 配置空箱叉车、集装箱卡车、空箱堆高机等装卸搬运机械, 提高转场作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 箱门朝向宜保持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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