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指导手册(2020年九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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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一、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 年 5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 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 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 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

2、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 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 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 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 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 1 -,- 2 -,学 海 无 涯 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 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 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

3、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 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 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 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 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

4、现和家 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 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 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 3 -,学 海 无 涯 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 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

5、 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 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 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 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

6、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 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 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4 -,学 海 无 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 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 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 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

7、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 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 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 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 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 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 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8、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 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5 -,学 海 无 涯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 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

9、书面形式通知党 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 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 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 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 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 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6 -,学 海 无 涯

10、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 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 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 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 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

11、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 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 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 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 7 -,学 海 无 涯 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 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

12、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 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 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 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 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 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3、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 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 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 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8 -,学 海 无 涯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 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 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

14、考 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 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 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 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

15、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 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 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9 -,学 海 无 涯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 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 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 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 及时将对其培养

16、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 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 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 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 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 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0 -,学 海 无 涯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 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 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 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 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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