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9章正当防卫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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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西南大学法学院,一、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第一节 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阻却犯罪性事由,又称正当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2.构成特征: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二、阻却犯罪性事由的特征,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一)正当性 (二)私利救济性 (三)功利性 (四)损害性,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

2、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分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前提条件 一般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2.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否则就是假想防卫。,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其基本特征是:

3、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这是假想防卫的前提。其二,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假想防卫的本质;其三,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认识产生了错误,这是假想防卫的表现。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假想防卫的表现形式: 对事的假想防卫 对时的假想防卫 对人的假想防卫,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二)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在以下四种

4、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得再实行正当防卫: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第四,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防卫不适时: 不法侵害尚未到来,或者在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损害其一定权益的所谓“防卫行为”。 防卫不适时的特征:,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1.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的目的,却有加害他人的目的,这是防卫不适时的主观条件。 2.行为加害的对象可能是曾经实施过不法侵害的人,这是防卫不适时的对象条件,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3.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在不法侵害

5、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这是防卫不适时的客观表现。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情况: 1、事前防卫。2、事后防卫。,(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行为存在、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与防卫目的 1.防卫挑拨 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

6、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2.相互斗殴 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3.偶然防卫 是指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行为,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五)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 必需说 认为防卫强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基本适应说 认为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方面加以比较,看是否相适应 相当说 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为标准,

7、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方式、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三 特殊正当防卫,(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犯罪,且犯罪范围确定,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不仅是犯罪而且包括违法;(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的意义:鼓励(防卫

8、人)与威慑(加害人) (四)对特殊正当防卫应掌握的要点 1 法律特征 (1)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犯罪侵害 一般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即可能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违法侵害;而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上设立特殊正当防卫的意图,只是为了制止犯罪侵害,而不是违法侵害。 (2)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侵害 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3)特殊

9、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 只是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对仅仅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侵害,只要这些侵害没有危及到人身安全,就不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4)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并非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严重的重伤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例如,行为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

10、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2 司法适用 (1)条文罪名的理解 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至于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则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条文中的“行凶”可以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行凶是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所以,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另一方面,“行凶”也是对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即对以行凶方式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

11、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过当的规定。,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2)条文罪名的范围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等等。 (3)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时间 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防卫过

12、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因为此,防卫行为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征: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之所以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它在客观上明显超过防卫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主观上也具有罪过性。 由于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因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具体

13、罪名。我国刑法特地对其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五、正当防卫的总结(见下表),第三节 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一)前提起因条件 就是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 存在现实的危险 自然的力量 动物的侵袭

14、非法侵害行为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否则为假想避险,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二)主观条件-避险意图,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四)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六)限度条件 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通常认为,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五)限制条件 1.方法上的限制条件不得已 2.主体上的限制禁止条件行为人在职务上、业务上不能负有特定责任,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三)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

15、生 否则为避险不适时,三、避险过当,1概念 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2特征 (1)必须符合避险行为的基本主观条件前提条件。 (2)在客观上必须是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客观特征。 (3)在主观上必须对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罪过主观特征。,由于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因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避险过当行为的具体罪名。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

16、由,四、紧急避险总结(下表),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都属于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 (3)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目的的行为,即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使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排除犯罪性。 (4)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刑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措施。,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2主要区别:,(1)危害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要求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6)对行为对象的要求不同。,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二者的最大区别: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 ,即所谓“正对不正”;紧急避险是两个法益之间的冲突,即所谓“正对正”。 在“正对正”的情况下之所以排除犯罪的事由,因为保护了更大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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