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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树英律师主要观点: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建设工程招投标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引起的施工质量 安全法律风险。 2、建设项目负责人越权产生的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基于行为人与无权 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 理权而与之发生的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 行为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3、企业有权不用丧失履约抗辩权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金融海啸发布有关工程合同的最 新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 月 1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
2、 司法解释),共有 28 条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 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审理的一系列具体法律问题作出明确 规定,是当前妥善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2、上述司法解释施行三周年之际,最高院民一庭起草 负责人、冯小光法官于 2008 年初发表回顾与展望,对 各级法院准确执行该司法解释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提出一 系列的指导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 2009 年 2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共有30条规定, 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
3、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于 2009 年 7 月 7 日颁布施行, 共 17 条规定,对当前金融海啸前提下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 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于2009年7月9日颁布施行, 共 11 条规定,对新形势下审理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的新特点作出有针对性的最新规定,这对企业的合同管 理提出了新要求。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9 年 8 月 19 日 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 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三、国家应对金融海啸推出的建设
4、工程合同管理的新规 制 1、 应引起高度重视的发改委等九部委施行的2007版 通 用合同条款。 2、九部委的标准建设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的第 24.3 款 争议评审,提出的一个与国际接轨的解决争议的前置程 序,这给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3、国家颁布专用于国有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 2008 清单 计价规范。 四、新形势和法律新规定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出的十 项新要求(讨论稿) 1、工程合同效力管控涉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利 益,企业要确保预防合同管理中产生的无效行为。 2、预防行为无效与表见代理是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 防范风险的重点。 3、企业要加强履约抗辩权的学习研究,相应管理要落 到实处。 4、要加强工程合同欠款利息的重要性认识并加强针对 性管理。 5、深入研究工程合同固定价格的风险范围及措施并强 化相应管理。 6、情势变更是最高院的最新规定,加强合同管理对此 要高度重视。 7、按司法解释第 20 条规定,企业要切实解决工程价款 的及时结算问题。 8、企业对工程垫资问题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9、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发包人指定分包要重视其法律 风险。 10、加强对欠款风险的预防、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