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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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中铁九局程2014326 号 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标准 二一四年十二月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10441-2008)、 施工现场临 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TB10301-2009)等铁路技术标准及其它行业技术标准,并按照局有关规定 编制而成。 本标准以实现工程项目效益最大化为目的,规范全局小型临时工程建 设标准、建设规模和系统使用功能。 本标准共分 9 部分,包括:总则、项目驻地建设、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 施、钢筋加工场、小型构件预制场、试验室、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火工品库、

2、油库。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明确项目驻地(包括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标准及注意事项。 2.明确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条件与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3.明确钢筋加工场场地规划、建设规模。 4.明确小型构件预制场建设标准。 5.明确试验室建设标准及。 6.明确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的建设标准及注意事项。 7.明确火工品库的建设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8.明确油库的建设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本单位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发至局工 程管理部,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2 目

3、次 1 总 则 .3 2 项目驻地建设 .4 2.1 一般规定 .4 2.2 平面布置 .6 2.3 办公用房 .7 2.4 生活用房 .8 3 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9 3.1 一般规定 .9 3.2 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10 3.3 照明用电 .11 4 钢筋加工场 .13 4.1 一般规定 .13 4.2 钢筋加工场建设标准 .14 5 小型构件预制场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建设标准 .17 6 试验室 .18 6.1 一般规定 .18 6.2 试验室建设标准 .18 7 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设置标准 .21 8 火工

4、品库 .23 8.1 一般规定 .23 8.2 建设标准 .24 9 油库 .27 9.1 一般规定 .27 9.2 建设标准 .28 3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企业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控制建设规模,达到经济合理,保障 安全生产,促进文明施工,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0.2 小型临时工程建设应体现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环保节能、永临结合、 合理实用原则,应重视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工作。应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并与施工组织设计统筹规划。 1.0.3 小型临时工程场址选择应优先选择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界内。有条件时, 宜选择在需要转变功能或闲置的用地范围内。需临时用地时,宜与地方待开

5、发建设的项目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并与复垦一并考虑,尽量减少 施工用地,降低现场临建费用。 1.0.4 小型临时工程应避开易积水和严重不良地质地点,并远离生态环境敏 感区,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台风及风沙特殊地区的各类设施 应进行防风加固。并充分考虑项目水、电、路的综合安排,满足安全、环保、 消防、防爆等要求。 1.0.5 小型临时工程设施应根据工期要求,结合工程量、供料情况、运输条 件、地形条件等因素,并按宜大不宜小,宜少不宜多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 选后合理确定配置方案、建设标准和规模。 1.0.6 小型临时工程中的生活设施和办公设施宜与生产区分开设置,采取相 应分隔措施并保

6、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宜设在人员相对集中和出入方便 的地点。 1.0.7 小型临时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1.0.8 本标准适用于局所有工程项目。 4 2 项目驻地建设 2.1 一般规定 2.1.1 项目的驻地建设包括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 物。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等要求,项目驻地应邻近现场工地, 做到靠前指挥,交通便利、永临结合、规划整齐、独立管理。项目部应根据工 点情况和地形构造进行布置,原则上生活、办公用房应与村镇隔离自建, 经经济比选后,也可租用当地的集中空置房屋,但不得租用有产权纠纷的 或危房。自建驻地办公用房可采

7、用活动板房,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0, 并设有围墙和大门,实行封闭管理。驻地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 场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1.2 项目驻地优先设在工程重要工点或交通近便的城镇为宜。生活区与施 工区要有明确划分,场地布置合理,设施齐全,食堂、澡堂、厕所干净卫 生,宿舍整齐划一,会议室和娱乐体育活动场所等布置有序。并应具备路 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 2.1.3 项目驻地的道路及其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 地的有关要求。 2.1.4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 2.1.5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结构选

8、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 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1.6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 自然灾害措施。 2.1.7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 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 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5 2.1.8 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年限不应小于20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 产日期等标志。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 宜超过20年。 2.1.9 项目驻地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

9、 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 危房和高大树木影响范围,距离露天爆破区1700m以外。且应避免有害气体、 强噪音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2.1.10 项目驻地房屋的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至少高出 室外地面150mm。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办公区及生活区内应 有取暖或降温设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配备专门的供暖设 备。 2.1.11 项目驻地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 保护和修复。 5.1.12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 承载力计算。 5.1.13 办公

10、用房、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 食堂宜选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等轻型钢结构承重结构体系。 5.1.14 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宜超过下表中的规 定。 结构类型层数层高(m)总高度(m)跨度(m) 单层 5.55.59.1 活动房 二层 3.56.59.1 砌体建筑单层 4.04.06.0 5.1.15 项目驻地的房屋建筑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 严禁投入使用。 2.2 平面布置 6 2.2.1 项目驻地的平面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造型、生产制作 等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2.2 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

11、区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2.2.3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 2.2.4 项目驻地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应布置在高 压走廊范围内。 2.2.5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等设施。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 成组布置,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域。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活动房,围挡宜 选用彩钢板。 2.2.6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餐厅、资料室应设在临时建 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2.2.7 临时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整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 密性、水密

12、性和保温隔热性能。办公用房和宿舍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 2.2.8 项目驻地应设有消防通道,室外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 高度不应小于4.0m。室内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并保持畅通。灭火装 置要配置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2.2.9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临时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m)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宿舍四级 260600 办公用房四级 260600 食堂四级 160600 2.2.10 项目驻地房屋距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2.2.11 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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