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最新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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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 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 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 事业单位财务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

2、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 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 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 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 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2 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 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 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 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

3、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 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 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 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 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 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 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 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

4、,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 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 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 3 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 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 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 : 从严从紧、 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 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 证、实施、评审及验

5、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 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 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 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 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 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 合国家的现行规定, 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不得巧立名目、 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 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 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第三章 采购管理 4 第十一条

6、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 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 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 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 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 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

7、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 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 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 5 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 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 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

8、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 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 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 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 “现金日记账” ,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 保资金完整。 “银行存款日记账” 、 “现金日记账, ,与“总分 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 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 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 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 6 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

9、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 的合理流转。 预(暂)付、 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 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 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 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 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 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 究决定, 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 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

10、以 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 : 现金、各种存款、 往来款项、 材料、 燃料、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 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 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 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 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 7 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

11、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 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 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 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 管(使用)人的责任, 保证固定资产完整, 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 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 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 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 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

12、本单位事业正常发 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 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 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 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 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 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8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 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 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 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

13、产目录和 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 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 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 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 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

14、计账簿,根 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 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 9 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 算制度, 加强资金管理。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 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 ,明确 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 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

15、管理 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 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 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 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

16、会计信息 资料: 10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 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 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 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 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 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 、 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 。单位 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 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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