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利东婚姻法课件―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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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婚姻的效力,严老师开讲系列之婚姻家庭法,第一专题:夫妻人身关系,第二专题:夫妻财产关系,课堂提问,1、在婚姻立法史上,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2、你认为,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方面,应该享有哪些 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能否以配偶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自己的配偶和第三者? 4、能否以配偶不忠实为由起诉自己的配偶? 5、能否不提起离婚而只要求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姓名权 (二)住所决定权 (三)同居义务 (四)贞操忠实义务 (五)日常事务代理权 (六)夫妻人身自由权 (七)互助义务 (八)计划生育义务,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

2、理配偶他方权利行使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司法解释如下: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教学视频:今日说法:豪门婚变,教学案例一,王某,男,34岁,个体工商户.韩某,女,32岁,某厂职工.王某与

3、韩某系某市印染厂同事,双方自由恋爱三年后,于1992年3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因工厂经营条件恶化,王某决定下岗另寻出路,在家人的帮助下,承包了一家木器厂,并很快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随着业务的扩大,王某开始出入一些灯红酒绿的场所,逐渐染上了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并与一有夫之妇罗某关系密切,从2000年起两人经常发生两性关系,此事木器厂几乎人人皆知.韩某多次劝丈夫洁身自好,断绝与罗某的交往,但王某执意不听.2002年5月,韩某遂以王某和罗某为被告诉至法院.,问 题 一,韩某的配偶权是否受到侵犯? 韩某能否以其配偶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罗某和其夫王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配偶权

4、,问题二,配偶权,一、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配偶权作狭义解. 二、配偶权的特征 1、配偶权主体是夫妻,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 ; 3、配偶权具有支配性 ,又具有相对性; 4、配偶权是一种集合权,有很多派生权利构成。,问题二,王某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韩某能否以王某违反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诉请法院责令王某停止与罗某的不正当关系并赔礼道歉?,忠实义务,问题三,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它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广

5、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法律依据,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问 题 三,王某与罗某经常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王某是否没有履行其同居义务?,同居义务,同居,同 居,婚内 同居,婚外 同居,合法 同居,适法 同居,非法 同居,以夫妻 名义,不以夫 妻名义,以夫妻 名义,不以夫 妻名义,合法婚姻,事实婚,婚前同居,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6、,重婚,同居义务的概念和内容,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性生活) 、夫妻共同寝食义务。(物质生活) 、相互协力义务。(精神生活),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

7、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帐户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理解案例一,理解案例二,1993年2月16日,吴甲的堂兄吴乙因病去世。不久,还未娶妻的吴甲娶了吴乙的妻子王某为妻,认王某与吴乙所生儿子吴丙为养子。婚后不久,吴甲发现吴丙两岁多了还不会说话,经医院诊断,吴丙系弱智儿童。由于吴甲在堂兄临终前作过终生不再生育的保证,因此他在向王某提出再生育一个小孩时遭到王某的拒绝。此后几年,王某多次拒绝吴甲提出的生育要求并以离婚为要挟。 1997年6月,双方为生育问题发生纠纷,王某负气出走深圳打工,连续几年没有回家。家庭事务及抚养小孩的重担全部落在吴甲的头上。2001年12月,吴甲以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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