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刘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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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作者:刘南平文章来源:中国私法网 引子1 这是一篇迟来的文稿。相信本文的观点会受到我国法学界同仁的非议甚至责难。 说它迟来,是因为本文中的基本观点早在10年前就已成形。那时,笔者正在美国耶鲁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的撰写已是一年有半。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大致底定,几个章节(包括导言)早已草就。总之,对论文写什么,怎么写已胸有成竹。在一次与论文主导教授的见面中,2笔者同时呈上拟好的几个章节,主导教授却有意识地单独抽出导言部份阅读起来。他看得很快,似乎在寻找什么。阅后,他认真地说道:“不行。这篇论文没有命题(thesis)”。我当时被他这句话

2、给蒙住了!心想,这老头儿真会捉弄人。我随他做论文研究已一年有半,而且保持着经常的联系,他为什么忽然这个时候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不是在为难我。埋怨归埋怨,但心里很清楚:主导教授通不过,一切都免谈。于是乎,我们就什么是命题,怎样有可能寻到一个通得过的命题讨论了好半天。这其间,我争辩道,在中国做博士论文是不要求有命题的。他也毫不客气地回答说:“对不起,这个地方(指耶鲁法学院)要。” 其实,这只是教授的一时气话而已。法学博士论文应该有“命题”在西方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为了求证这一点,笔者参阅了一些欧洲出版的书籍,其中一部文献直截了当地指出:“博士论文必须具有一个命题”。3这也就印证了耶鲁法学院的这位教授

3、并非对笔者提出了过分的要求,也并非是他的独创,而是西方对具有博士水准论文的一项最基本的评判要素。4 这番讨论使笔者深受启发,开始明确学术研究的真正意义。具体落实到博士论文上来讲,笔者总算弄清楚了“命题”是个什么东西。如是乎,接下来的事就是我的了。说起来惭愧,为了这个“东西”,我冥思苦索,茶饭不香。读者或许不相信,足足费了我近一个月的时间,才算找到了这个“东西”。5这其中的精神折磨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感受得到。当时我就想,这段经历一定要记录下来,以便与国内的同仁分享。 谁知道这一拖就是整整十年。而且,如果不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笔者就法学的研究对学生们作一次讲演,恐怕这篇文稿的面世还会拖下去。6讲演

4、中同学们的反映极其热烈。我们一起对研究生的论文标准,特别是对法学博士论文的标准,以及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一般现状展开了推心置腹的探讨。受同学们的鼓励,当然也是为了一了十年前的心愿,笔者释然在文本中对这些问题提出看法,以期引起学界前辈与其他同仁,特别是在读的博士研究生的兴趣和探讨。 说这篇论文会遭到非议和责难,是因为本文旨在破除流行至今的法学博士论文的思维积习,并试图建立一套全新的研究方式。7换句话说,本文中的观点一旦被采纳实施,或许会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法学博士论文的研究和撰写模式,从而也可能会间接地影响我国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这似乎是一件非同小可之事,因为任何西方的“舶来品”最初都难逃中国传统

5、习惯的抵制,只有哪些所谓符合中国国情的东西才最终被认可和接受。笔者对此已有心理准备。总而言之,本文的观点是否符合国情,只有仁智互见了。 一、什么是命题? 命题就是本文题目中所说的“骨髓”。简单地讲,它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 position)。8较远些的例子可举出16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改革运动中,其领袖人物马丁、路德在维登堡教堂大门上提出的95项信条(theses),以便反对罗马教会的统治。9手边的例子莫过于这篇论文所包含的命题:法学博士论文应该具有“骨髓”和“皮囊”。10换句话说,一篇法

6、学博士论文的全部内容必须是围绕着一个基本观点而展开的,否则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论文,而更象一本冠以博士论文之名的教科书而已。我们知道,教科书是不需要有中心论点的,它通常只是一门学科里相关内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门窗屋檐具备、千篇一律的楼房。11当然,如果能将这楼房搭出一个独具匠心的创意来,就该另当别论了。12为了对这一区分有更清楚地认识,笔者想就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阐明。 (一)博士论文是著书立说吗? 毫无疑问,每一位博士生苦熬三年(在西方有时甚至需要七八年),当然期望其辛勤劳动的成果能公开面世,以此受到学术界更广泛的批评和认可。如果其论文中的基本观点具有令人信服的论证,或者论文中提出了重要学术

7、问题并获得了开拓性的探索,那么,这样的博士论文就应该具有“原创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撰写博士论文就是在著书立说。 实际上,目前我国博士论文做完之后,将它变成书似乎并不是一件难事。但如果从西方的标准看,这博士论文里是否有“说”就难说了。更准确地讲,这些博士论文是“说”太多,以致于弄不清楚他(她)到底想“说”什么。用学术一点的话讲,读者不知道这类论文在论证什么命题,或者说不知道在探索一个什么基本问题。由于这种情形是带普通性的,下面的例子也就随手拣来,笔者绝无针对博士候选人本身和他们的指导教授之意。 例一,信托制度的比较法研究,13作者:周小明;指导教授:江平。据指导教授介绍,该书是作者在博士论文基

8、础上写成的。14而作者为完成这篇论文的确下了功夫,除了指导教授与作者本人到日本、美国了解、考察信托法律制度之外,作者也亲赴深圳、海南、山东、上海等地,对国内信托业作了大量调查,掌握了不少第一手资料。15当然,毫无疑问,论文的内容也很丰富,几乎是包罗万象。这一点从该书“目录”中可以看出:什么信托立法观念,信托的功能与价值取向,信托的设立与生效要件及效力等等。在“前言”中,作者还觉得不够全面,无不遗憾地说道,一些重要问题尚未“包罗”进来,例如无效信托的法律后果,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以及信托税制和信托会计等等。16在笔者看来,这篇博士论文缺少的不应该是这些内容,而恰恰缺少的是西方对博士论文所要求的“命题

9、”。换句话说,把这些复杂生僻的概念、定义、描述、分析拼凑在一起,读者弄不清作者到底要说明一个什么问题,或者说到底要论证一个什么主张,整篇论文看不到这样一个中心论题,即命题。它读起来不象一篇论文,而更象一本关于信托制度的教科书。17用通俗的话讲,叫基本观点缺乏。 该论文作者倒是提到了研究该课题的深层动机,即是“想为中国信托制度的继受提供一个理论模型。”18但动机不是“命题”,而且这个动机也只是“提供”一个东西,即作者本人并没有论证这是个好东西,还是一个不好的东西。说到底,这篇博士论文是一篇典型的介绍性的“东西”。该论文作者实际上是在说:这个东西(指信托制度)我们国家还没有,现在我把它介绍进来了,

10、而且是比较性的;是好是坏,要斤要两,你们(指学者和立法者)看着办吧!坦率地讲,这类“东西”长期流行于我国法学界,已经成为经典模式并广为我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所模仿,而且每年还在不断地、大批量地生产出来。这类介绍性的文字对我国改革时期的立法创制以及学术视角的扩大起到一定作用,但它不应该成为我们学界的主要研究模式,更不应该是法学博士论文的固定模式。所谓论文,通常当然是指讨论、辩论、或论证等。但博士论文首先是必须有一个基本论点或观点(即命题),否则,何“论”之有?又如何“论”之?笔者读到许多冠以“论XX法”为题的博士论文,外人误以为真的有个“论(点)”,但实际上是缺少基本观点的,只是论文题目听上去怪吓

11、人的。19 其实,该论文作者在做“介绍性”的文章时大可向“二道贩子”学习,即在向路人“贩卖”时,自始至终围绕一个中心“命题”,明确肯定地说,这个东西是好(或不好),是符合(或不符合)中国国情的。20我想,一般说来,“二道贩子”都会说好,否则就不会介绍进来了,甚至有可能根本就不让你介绍进国门。至于是否真的好,让人信服,这就看你的论证功夫了。另一种方法是,该文作者也可以学究化一些,开诚布公地提出问题:不知道这个东西好不好?我(指该论文作者)现在就来研究它(指信托制度)。这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都是“论”,都有“说”,写起来和读起来才会象一篇论文。21 例二,宪政的经济分析,22作者:邹平学;指导教授

12、不详。23这篇博士论文读起来(或者准确地说看上去)还象一篇西方所要求的东西,因为至少论文作者知道写博士论文是要论证论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因此,相较于上例来说,它至少应该算是一篇论文,而并不是拼图识字之类的“积木”或千篇一律的教材。只是他要论证的学术观点太多了,至少有六个之多。至于这些观点是否象论文作者所讲的“新观点”,我就不知道了。总之,能理解到博士论文是要论证新观点就是一个难得的认识,这比太多的博士论文的昏昏然要好很多。值得一提的是,该篇论文的导论和第二章写得中规中距,论述中回顾和评价了研究宪政的其他思维方式和方法,提出并且简要地论证了为什么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宪政。 笔者不能确定在国内外学

13、术界中用经济分析宪政的方法是不是该论文作者的首创,如果是,这篇论文应该具有原创性,即Originality。24而要用这种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论证6个论点,甚至100个论点,在本质上是没有分别的,因为作者的主张(或命题)是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而不是用其他的方法(例如政治,历史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宪政,这就足以达到西方对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可惜,论文作者本人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下述两点。 第一,如果作者提出应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宪政,那么论文的通篇都应该围绕这个命题展开论证。具体地讲,论文的分篇至少应该包括这些内容:什么是经济分析的方法?为什么其它方法靠不住?既然靠不住,为什么学者仍用这些方法?为什么一

14、定需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宪政?等等。可惜,论文作者并非这样做。而是在论文的主要篇幅中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实际论证了其它6个观点:诸如宪政的经济功能,宪政蕴含的经济逻辑等等。这种论证或许对建立经济分析方法本身有某些辅助意义,但并无直接关联。换句话说,论证的重点本不应该放在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具体分析宪政的某些领域上,而应该放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建立上,即为什么要这个方法,而不要其它方法?论文作者对论文分篇的安排和内容显然并没有朝着这个思路上走。既然如此,那么其论文的“原创性”就会让人质疑,至少是会大打折扣。25 第二,西方对博士论文的要求是论证的一个基本观点,即中心命题,而不是多个。26这道理不难理解

15、。因为,一多就无所谓“中心”了。具体来说,首先,只有当你要确定或提出一个基本观点,你的论证就有了方向,就知道怎么样组织素材,安排结构,并提出围绕着基本观点而展开论证的分题研究(subissues)。其次,博土论文不是一篇大学者或大教授的论文,它只是博士候选人正经八百尝试学术界探索的开始。能将一个基本观点,或命题讲清楚就很不容易了。大学者或大教授因有名气,一篇短文讲上十多个观点也毫不含糊。这或许因为他们对这领域涉足太深时间太长,讲的话大家信;或者也是为名所累,没有时间精力论证。而博士生是在学习阶段,应该一开始就培养出严谨的学风。最后,更重要的是,博士生能同时在一篇博士论文里提出诸多重要学术新观点

16、,并且一加以科学严谨的论证是自欺欺人。因为,一个具有原创性的新观点也不是那么容易提出并且论证成立的,除非你真是学术天才。当然,一旦你寻到一个基本命题,你要论证6个与此相关的学术观点(subissues)或者60个学术观点都不为过,只要这些学术观点是围绕着这个基本命题展开的,或者说是紧密相关的。可惜的是,该篇论文没有这样一个基本命题,而只是主张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分析宪政,但全篇论文的分题内容并非为这一主张组织和展开的。从西方的要求来看,这篇论文的根本缺陷实在令人惋惜。 我们当然还可以找到类似上例的其它博士论文,但由于笔者手头上的论文有限,而类似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因此,上述两个例子应该具有典型意义。也就是说,虽然我们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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