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制度汇编-信访工作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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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工作制度汇编:信访工作制度有哪些 第一部分 工作流程图 第二部分 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关于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和 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工作 在来访接待大厅设立律师事务所,作为信访工作的法律智囊,定期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同时,指导上访人员按程序提出请求,引导上访人员依法信访。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是为反映涉法问题的群众提供法律和政策解答,引导其依法行事,通过正常的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问题。对确实有困难

2、的可提供法律援助。对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事业改制等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在政府主导下实施参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专业人员参与信访工作 聘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信访专家顾问团。顾问团下设人事劳动、政法、工业交通、文教卫生、综合、农村、城建等顾问小组。 信访专家顾问团主要是通过专家会诊、召开信访听证会、实行终审认定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受理的信访案件提出办理意见,由相关部门进行督办落实。信访专家顾问团受理的信访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和省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发生到国家、省的异常上访和群体事件;涉及全市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和典型性的信访案件;市直单位和区、县(市)提请协调难度大的

3、信访案件;对区、县(市)、委、办、局处理不服和政策依据不足的信访案件;其他需要协调研究的信访案件。 三、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 吸纳人大代表、老干部、高等院校实习生、曾经在信访系统挂职锻炼过的干部以及其他行业人士、市民等自愿参与信访工作的有关人员,作为志愿者参与到信访案件的调查、疏导、协商、调解、听证等过程之中。进一步增加信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 志愿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信访案件受理的全过程。宣传国家、省、市的信访政策和有关制度,帮助信访工作人员调查、教育、协商和调解。对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案件的方式、方法及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信访案件的透明、公开、公正办理。 信访信息互动制度 一、通过国家、省、

4、市信访信息系统和现有的政务网,以及来访接待工作统计办公系统,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利用信访接待大厅的电子屏幕和宣传板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政务办公系统对接,有关委办局也可利用现有网络,实现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利用来访接待处统计系统平台,实现对各区、县(市)及市直有关委、办、局目标考核和业务检查指导。 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

5、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重大信访案件专题新闻发布会制度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需要,接受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促进政府政务公开和信访阳光办案,促进重大信访案件的解决,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条件、形式、内容,充分发挥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召开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的重大信访案件是指,信访案件影响面大,发生群众集体、越级或异常上访,群众和省内外新闻媒体、网站广泛关注,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

6、成极恶劣国内、国际影响的信访案件。 第二条 对特定信访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是为了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信访案件真相、消除误解,避免群众以讹传讹和新闻媒体或网站不真实的报导,引发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第三条 重大信访案件发生后,市信访办应全面、及时了解案情,并向主管市领导汇报,提出召开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的建议。 第四条 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或重大信访案件涉及行业主管副市长同意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整体策划,包括选择新闻发布会场、会场布置、制定发布会程序等。 第六条 信访专题新闻发布会采取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参加

7、的联合发布形式。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选派人员主持,可以由市信访办或主要责任单位选派人员作为新闻发布人,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选派专人列席发布会,回答媒体对相关问题的提问。新闻媒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邀请,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邀请媒体范围。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主持词由市委宣传部自行拟定。新闻发布词和新闻通稿由相关责任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由市信访办统一拟定,新闻通稿供与会新闻媒体和网站刊载。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原则上采取与会媒体记者自由发问的形式,也可以由市信访办根据案件发布内容为媒体记者提供相关情况供提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抵触之处,从其规定。 第

8、三部分 信访事项提出制度 群众逐级上访程序 一、上访人反映问题应首先到所在地有直接管辖权的单位和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信访问题的直接管辖部门,是受理来访的第一责任单位。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协调处理。 责任单位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做处理的,要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答复上访人。 二、上访人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持处理意见向其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 (一)对村、社区居委会处理不服的,应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反映。 (二)对乡(镇)、街道

9、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处理不服的,应到所在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对所在地政府管辖的职能部门处理不服的,可到当地政府或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对上级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处理不服的,应到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对县(区)或市直单位处理不服的,到市及有关综合职能部门反映。 三、上访反映的问题可通过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复议管辖处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凡属控告、检举、申诉的事项,应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提出依法处理。 四、对受理单位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处理又不说明情况的,可向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反映。 五、上访反映问题,应到受理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表达群众意

10、愿的应选派3-5名代表反映,不得组织、串联集体上访。 在信访案件处理期间,不得越级上访。 信访事项提出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信访事项提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人反映的职务行为的组织和人员包括: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信访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

11、出。 三、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信访人走访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人走访行为,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

12、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信访人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信访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信访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

13、敛财。 6信访人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哈尔滨市关于非正常信访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持社会持续稳定,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护我市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信访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须布的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非正常信访,信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三条 信访部门发现信访人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可疑传染病人或有自伤、自残、自杀等倾向和行为的,应通报

14、市、区(县)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信访人为精神病人的,信访部门应通知其所在区、县、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部门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共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通知其所在区、县、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四条 对于信访事项经信访部门处理完结,信访人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申请复查缠访;经上级机关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决定不再处理而缠访的;信访人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诉而缠访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和处理范围,信访人无理缠访的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信访人进

15、行批评教育。 (二)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将其带回,共同处理。 (三)建议信访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由于缠访而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按本办法第三条二款处理,仍不能及时带离的,可暂送信访分流服务中心。 第五条 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部门对信访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与信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共同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有关政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 对于未经允许,携带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进入接待场所的人员,信访部门要进行劝阻,对于不听劝阻者、信访部门有权暂时收缴信访者的有关器材。 第九条 对于以下情祝,

16、信访部门和保卫部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信访部门和保卫部门可与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视情节予以训诫,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谩骂党政机关工作人及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 (二)信仿人不听从劝导,不到指定场所信访、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的。 (三)信访人在信访问题上无理取闹影响社会洽安,阻碍交通,拦截车辆、拦访领导的。 (四)煽动、策划、组织、要挟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的。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第十条 信访部门、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就近向党政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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