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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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x城乡规划法、x土地管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

2、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和风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村民自建住宅小区。(新版删除该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因地

3、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二章 范围划分 第六条 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控制区域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严控区城。具体范围包括:街道办事处、镇的全部区域,武广新城、湘江新城等规划覆盖区域,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覆盖区域以及因建设需要规划控制区域。 农村村民在严控区城内新建、改(扩)建住房进行严格控制,若符合建房资格确须建房,则通过安置房解决或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建房点内建设,如在村民集中建设点建设确存在困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建设。 在严控区城内属于D级危房等级的,由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D级危房处理,拆除原建筑后按原建筑面积、原层数(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4、,层数不得超过2层)批准改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暂未编制城乡规划的区域进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并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此两段删除)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拆除重建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节约使用宅基地,层数不得过1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

5、筑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五)选址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切坡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农村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民代表或户主签字同意);

6、(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建房资格审核后分期分批在其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符合建房资质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以及村委会人员联合实地踏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先后报送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核实核准。 第十二条规划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 国土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及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

7、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对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及治违中队一同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承担批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填写接收

8、材料清单,由接收人签字后交申请人保存。 镇人民政府、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及相关部门每次移交材料时均应填写材料移交清单,接收材料人员应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在踏勘时应对村民建房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用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党接受监督和检査,如实提供情沉和必要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村民建房审批的后

9、续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村民集中建房的设计方案按照区建设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图纸统一规范,若村民要求自行委托设计,其委托设计的方案须报区建设局核准后报规划分局审批。 第二十条房屋建成后,规划分局应对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符合程度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分局对房屋的用地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规划和用地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手续办理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镇、村以及相关部门不得搭车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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