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9月11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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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 讲义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 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 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 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 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 法律

2、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 一、出台背景 我国经 1954 年、1962 年和 1979 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 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 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 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 1986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和与其 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 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 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

3、疑具有 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如今已时隔 30 多年,中国 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我国已颁布了刑 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 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1,学 海 无 涯 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

4、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 新规定。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出台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 为民法典的编纂创设了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于 2018 年审议民法典各 分编,而后争取于 2020 年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统一的民 法典,实现众望所归。 二、出台意义 (一)民法典的出台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 客观需要。 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 法治化。这是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而得出的重要

5、结论,是我们党根本 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确立了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原则。宪法的 精神和原则必须在民事法律中予以体现和落实。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 秩序,就是要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6、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 都密切相关。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通过 编纂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规范,就是要构建民事领域的治理规则,提高国家治 理能力。 编纂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2,3,学 海 无 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保护 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

7、我国民事立法 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 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就是要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民法总则的出台意义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 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 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识。民法 总则是系统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秉承体系性法律思维方法,遵循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科学编纂结构,以人的保护为核心,对

8、普遍适 用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一般原则、概念、规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把对人的 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具体内容方面,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 的保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 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 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我国人权保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 新时期。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化、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表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采纳了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在潘德克 吞编制体例下,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其他各分编进行“提取公因式”的结果。

9、这 种立法技术的优点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体系和结构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够使 民法典面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对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一定活 力。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并且设立了 框架结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必须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展开。 接下来,我们即将展开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修订完善工作。这一工 作必须遵循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和基本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编,4,学 海 无 涯 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体例科学、 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3.民法总则的颁布表明我国已初步形成自

10、己的民法思想体系 我国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很多方面是向德国法学习的,但并 非照抄照搬,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对德国法那一套民法体系、概念进行了适应 我国国情的修正,并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 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论。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经过持续的学术研究 和理性思考,并从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经验,以我国现实民事问题为导向,在学 习借鉴他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 这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提供了系统的智力支持。 我国民法总则所采取的以民事权利为轴心的结构体系,完全是中国式的,对大陆 法系传统民法总则的编制方法作出了

11、大胆的超越和革新,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民法 典对中国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视。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法思 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标志。 三、民法总则若干重要精神解读 在民法总则草案起草过程中,遵循了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 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 讲法理、讲体系。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民法总则必须立足于这一 基本国情,研究现阶段民事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实践需求确定立法重点, 用实践智慧破解立法难点。同时,按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注重与民法 典各分编和其他部门法的有机衔接。 既尊重民事

12、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大部分规则实际可行,为人民群众所熟悉和接受。制定民 法总则,必须深入总结这些法律的实施情况,对实践证明正确、可行的,予以继 承,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和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对社会 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并适度体现前 瞻性。,5,学 海 无 涯 3.既传承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包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 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与民法的理念和原则是相通的。制定民法总则, 必须坚定文化自信,深入挖掘和传承

13、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的时代价值,让我们的民法总则体现鲜明的民族性。同时,要有世界眼光,善于 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从 1986 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 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比如,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 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契合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即国 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强化对 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特别是注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 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

14、、知识产权、股权和 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等等,充分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 的现实需求。民法总则主要体现为以下特色亮点: (一)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序良俗”成“硬法” 公序良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善良习俗。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 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 法中,都有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 益和经济秩序的内容,具有遵守“公序良俗”的含义,但并没有把它作为民事活 动的原则写出来,更没有赋予其强制义务的功能。民法总则草案第七条规定,“民 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

15、俗。”第十一条规定,“处 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第一百四十六条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把“公序良俗”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 机统一。 “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民法总则第 184 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 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这就意味着,只,6,学 海 无 涯 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从法理和社会实践的可能性考虑,法律在规定见义 勇为免责时,对滥用“见义勇为”权利或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不计后果给被救助人 造成不应有重

16、大损害的,也应加以限制。但在现实中,这些“重大过失、损害” 是很难清晰准确界定的。 对于特别紧急突发的情况,要求见义勇为者准确判断、避免“重大过失或重 大损害”,是很难做到的。这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 尚。同时,遍查国内外司法案例,尚未发现此类实例。那么,不再区分“重大过 失或重大损害”会不会损害受助人权益呢?实际上也不用过分担心。如果某些图 谋不轨者以“见义勇为”名义伤害受助人,那么这种行为已根本不属于见义勇为 范畴,不适用这一条款,应依法追究故意伤害责任。 保护烈士人格权益 民法总则第 185 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一个时期以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 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诋毁革命领袖的思潮有所抬头,在全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 的影响。在本法出台前,我国保护革命英烈人格的专门法律尚属空白,仅在司法 解释中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有零星规定,而且这些零星规定也有一定缺陷,将 起诉的主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属。鉴于此,民法总则对保护英烈的人格作出规定, 为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更为直接、有力、明确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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