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季 《环境法(高起专)》离线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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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线考核环境法 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答:指在某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周围地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采取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2、环境民事责任答: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3、国际环境法答: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4、环境污染转嫁答:是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

2、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者间接地对该区域外的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将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推与他人,从而使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污染损害治理责任的社会行为。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答:(1)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的过错;(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环境民事责任为什么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原则?答:(1)环境污染和破坏是现代大工业的产物,现代工矿企业本身就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险源,其生产规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大,其工艺技术也越来越复杂,虽然采取了种种安全技术措施,仍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意外危险。(

3、2)在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中,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因为这要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3、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答:(1)环境污染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2)环境污染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人身财产与自然生态系统。侵害对象广泛,侵害权益多种;(3)环境污染有综合性、积累性和广泛性;(4)环境污染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三、论述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1、某县发电厂建立于2000年,根据设计要求应当建设一处储灰场用于防治粉煤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但是,在施工中负责该发电厂筹建的主管部门却砍掉了储灰场

4、等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环境保护局验收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1月开始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大量粉煤灰污染大气,导致周围居民中的许多老人和儿童因此复发和新患了严重的呼吸道疾病而影响了生活和学习。为此,居民们找到该县环境保护局要求关闭该发电厂。2003年11月1日该县环境保护局在与该县县委和有关部门商议后,作出“发电厂必须从即日起3个月内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的决定,发电厂表示一定要按期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治理环境。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电厂并未积极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继续生产造成的污染严重的干扰了周围居民的生活,引起了居民的强烈不满,多次欲冲击发电厂。其间,发电厂却一再表示一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环保设

5、施并治理环境。2004年2月1日,限期建设治理设施的期限已满,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该县环境保护局对发电厂作出了停业的处理决定。对此,发电厂不服,向该县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其理由是,停业决定应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环境保护局是越权行政。问:发电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发电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按上述两法律规定,该县环境保护局是2000年筹建发电

6、厂时,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此,该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对发电厂的停业处理决定是正确的。2、1991 年 7 月,甲化工厂向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合同,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 10 吨。8 月初,乙因故暂时停产,于是乙根据经济合同法第 27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同时电告甲暂停发货。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乙先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存,并介绍由丙运输公司负责卸车。以后,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末向丙运输公司交待卸车的必要规则,同时又由于丙运输公司装卸工操作不慎,造成装有三氯化磷的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

7、体外泄,使周围 6.2 万余平方米环境道到严置污染。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丙运输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而甲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一,事故主要是丙运输公司操作不慎造成的。应由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二,货已运抵乙市,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再出事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其三,甲厂属甲市管辖,即使处罚也应由甲市环保局做出,乙市环保局无权对甲厂进行处罚。于是甲市化工厂向乙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乙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问:(1) 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通知哪几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8分)(2) 乙市环保局是否能够对甲做出行政处罚为什

8、么?(8分)(3) 甲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9分)答:(1)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最后的决定将涉及其他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法院应当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乙则与本案的行政处罚无关,不应当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2)乙市环保局能够对甲做出行政处罚。因为,污染事故的发生地是在乙市,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权,所以乙市环保局对该事故的处理具有法定管辖权。(3)甲的理由不能成立。除了乙市环保局有权对甲做出行政处罚外,本案中甲的主要责任在于:首先,甲仍为该货物的所有人,而乙仅为保管人,且事故并不是在保管货物后发生的;其次,甲未向丙交待清楚该化学物品必要的装卸规则,存在着严重的主观过错。因此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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