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文化价值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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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1中西法学思想的文化价值基础与哲学基础有何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人性论为人的自然权利以及现实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倾向。在这一问题上,中西文化或表现为忽视权利的义务本位;或表现为忽视义务的权利本位。在义务本位的法律中,权利没有被充分肯定,并随时可以被剥夺和取消。在权利本位的法律中,权利的保护是社会规范制定与实施的目标;在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则以民众对管理的服从为目标。在先秦儒家那里,孔子讲“杀身成仁”,孟子讲“舍生取义”他们个人崇高的选择最后还是成了传统文化对全社会的价值要求,成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甚至“存天理,灭人欲”的“吃人礼教”的核心价值之一。非常有意思的是,这种义利观不单

2、是儒家的选择,道、佛文化也有相同的选择。 道家为了摆脱物质对精神自由的羁绊,从他们的辩证法观点出发,要求去欲不争,甚至远离文明,返璞归真,达到身似槁木心如死灰的精神状态。佛家则为脱离世俗的苦海,悟得佛法第一要义,通过修行灭欲以使六根清净。儒道释无论是为义为道还是为佛理,都鲜明地标榜自己的价值选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淡泊明志”、清心寡欲,在行为层面上他们都选择了去欲、无私儒道释的去欲、寡欲、禁欲,反映到法律上就表现为对人的种种自然欲求和权利的否定,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缺少私法内容,疏于对私权利的保护。学术界公认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是民法落后,重刑法轻民法,诸法合体,以罚代法我们知道,民事法

3、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其中主体是指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而拥有独立人格的人。没有权利剩下的就只有义务了,这体现为公民必须遵守刑法所规定的种种“不得”的义务。 赫胥黎在天演论中提出了“盖人之为人者,以其能群也”的观点”对比上下两干多年的认识,我们看到的是中西方学者从前提到结论有着惊人相似性的推理,但是在处理人类社会共同的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关系上,两种文化却有着不同的价值立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从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到对人欲的态度,再到法对人权的忽略,可以推出对个人价值的否定这个文化就清楚地宣示了其社会群体立场,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服从于一个群体的代表,个人没有独立的意义与价值。:中国

4、人的幸福有赖于与他亲密相关的群体。我们说传统文化的义务本位,正是指个人对群体的义务。中国的群体首先是家族血缘群体,然后是在此基础上扩大的国家、民族群体。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国家、民族因专制政治而由皇帝代表,但他往往代表的只是皇权,而不是人民的国家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赋予了统治者最大的个人权利,他拥有全国的土地财产和人民,他可以任意地决定国家、人民的命运。而人民的权利则在对君主的绝对服从中消亡,因此我们看不到封建法律对民众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的规定,也没有结社、言论甚至思想的自由权利?尊卑制度是中国血缘宗法制度的核心,尊卑关系当然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但这是由血缘亲疏关系确定的,是一种被自然亲情掩饰

5、的不平等。因而既有天之经地之义的合法性,又有让人易于接受的情感基础。在这个制度中,长幼尊卑各有所分,对男性家长权威的服从是这个组织的第一法则。与之相应的法律是夫权、父权的价值立场。 务本位的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的权利,因而也不具有独立人格,缺乏主体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在实际上没了根基。我们说传统中国法律没有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民法,并不是说中国没有调解一般的民间财产纠纷的法律,而是说它不健全,不完整、不独立。 西方社会有一个观点,即满足人的自然本性所具有的诉求表现为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但这个自然权利必须通过社会规范加以确认,才能变成现实权利,这个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西方伦理价值并不要求脱离物

6、质基础,文化主流的价值选择还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现实幸福。他们对人的自然本性持肯定的态度,以求自保、求生存、求幸福生活为其天赋权利。 西方思想家一方面将人追求快乐和物质享受的特性视为自然本性,另一方面,他们也认识到有这样的欲求便有对物质利益的争斗。但他们不怕争斗,他们相信依靠人的理性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西方社会要通过规则来防止争斗带来的“乱”,他们没有采取中国传统通过否定欲望来消灭争斗的方法。 在人类社会中,自然权利转化为人们得以享有的现实权利必须借助法律的肯定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文主义运动肯定人生幸福的价值,把人从神的统治下解放出来,这大大刺激了人们追求财富、享乐、现

7、实利益的永不知足的欲望,同时支持了西方文化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8世纪西方思想学术界畅行的“天赋人权”的理论,法律将自然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人道主义思潮认为人人都有平等、自由、生存、健康,保有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能转让。2中西法治传统及其现代影响如何? 中国传统礼法都不是以保护民权为目标,而是以维护王权为目标,因此必以圈定公民行为范围为基调,以刑罚为表征,于是礼法与安分守己过日子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并无关系;传统礼法制度依据封建等级制度设立种种不平等条件,尤其维护“忠”、“孝”等级,官官相护,利益相倾,即使惹上官司也只有百姓遭殃,故而人们唯恐避之不及。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8、,一方面是对法律的冷漠与疏远,另一方面是对温文尔雅的礼治的接受和依赖。国家法律制度缺乏对公民私权利的规定与保护,。中国隆礼尚和的士人阶级长期以来也排斥法律的规范方式,两相呼应渐渐形成中国文化特有的厌诉心理。 在推崇礼治、德治的背景下,社会形成了以礼的精神,德的精神处理民间纠纷的理想,从价值层面和文化心理上,建构起对彬彬有礼之德的向往和对相争相诉伤和气的法的厌弃在中国出现了家法族规并且异常发达起来,成为中国法系中另一个独立的法律渊源。这样法的不公,好礼尚德,家法的完整有效以及家族的颜面都使得传统社会是一个疏远法的社会。西方的法律宣称保护人们不被剥夺、不能转让的天赋权利;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激

9、烈的经济竞争、政治竞争中,在尖锐对立的阶级矛盾、种族矛盾面前,在复杂的社会民事纠纷中,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便是顺理成章的事。这既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民主政治的要求,它也符合西方民族争强好胜的文化心理。当然西方的法律制度也清楚地表现出它鲜明的阶级性和倾向性,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公正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公平自由的权利是通过斗争获得的,法制并不是一开始就公平正当的,直到现在也还存在着它不公平的地方。 但西方民众并不把社会对自己权利的侵犯视为合理,他们要奋起反抗,法律就是他们保护自己的最好武器,他们依赖法律,每一次的斗争都最后指向法律的修改。实质上任何一

10、个社会的法制建设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西方社会对公民权利积极主动的争取与实现。3早期柏拉图的哲学王理想与荀子思想是否存在逻辑关联?荀子推崇的圣王之治与孔孟有所不同,不单强调道德圣王,也强调事功圣王。他说:“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以为天下极矣。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法其法,以求其统类,以务象效其人。”能尽伦则为人道之极,能尽制则为事功之极,圣王应兼具此二极。 在这种思想下,地方政治的清廉或腐败,老百姓人身安全、财产的生杀予夺全都系于父母官的品行和个人意志。这与柏拉图哲学王的理想相类,而哲学王是不应该受到法律制约的。柏拉图在他的理想

11、国中提出哲学王的政治理想,他认为国家应由哲学家的智慧而不是法律条款来统治,与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法律有如日月光辉下的烛光一样黯淡。因此,“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在中西文化中有两个人的思想颇有趣,一是荀子,一是柏拉图。荀子提出“有治人,无治法”,即有尽善尽美之人,无尽善尽美之法。这一思想与柏拉图对制度的怀疑有相同之处,“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他的“尽善尽美之人”表现了他对人性教化的信心,但在现实中亦“未尝闻也”;而他对法制局限性的认识应该说是正确的。 柏拉图的人治理想虽然不同于中国,一是智慧理性治国,一是礼治德性治国。但我们在不考虑掌权者

12、的正当性、合法性的情况下,首先追问国家治理的智性和德性,我们发现多数人的民主政治与智性和德性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说民主政治并不必然保证国家政治具有智慧与道德的性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之所以仍然选择了民主政治,只是因为多数人的治理比一个人的治理获得智慧与道德属性的可能性大得多。我们相信众人的智慧比少数人的智慧更优秀;相信众人会表现出不同的利益立场,他们之间能够平衡制约,不至于使社会过分倾斜。在中西方文化的历史上,我们都曾见过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围剿,见过众人对正义的攻伐,见过多数人的暴政。而如果我们能够用“智慧”和“德行”来治理社会,那是一种何等的理想。有“智慧”能保证我们正确地认清问题,机智、

13、合理地解决问题;有“德性”能保证我们不会被偏私所蒙蔽,保持“智慧”的纯洁,坚持公正的立场。正是出于对国家治理智性与德性的理想追求,西方不少思想家都盛赞中国的科举制度,因为这一制度设立的目标是“选贤与能”,让有智慧又有德行的人来治理国家。但是西方文化清楚地认识到“人治”的弱点,这种完美的治国之道没有恒定的“善”的人性基础和现实社会环境,它只是美妙的幻想。 正如我们看到的,历史上有明君圣主,也有暴君昏君;明君贤臣有英明的决策,也有出错糊涂的时候,因此他们宁愿相信制度。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有过多种的选择,在我们至今都无法准确把握“人性”的今天,我们还得依靠制度治国;还必须依靠众人的智慧

14、与利益制衡来治国。今天,我们虽然离荀子和柏拉图的理想还很遥远,但仍感受到其理想闪烁着圣明而高远的光辉。 第八章 1谈谈你中国艺术所追求的“中和之美”的理解。 从艺术作品的美学风格上看,中国艺术在儒家倡导“温良恭俭让”的中庸哲学熏染下,注重情感表现的委婉与节制,向往怨而不怒,哀而不伤,乐而不淫的温婉柔情和温柔敦厚的含蓄有致中国艺术的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中和”之美。所谓“中和”,就是适中和谐,照古人项穆的解释,“中也者,无过不及是也。和也者,不乖不戾是也”。它强调对立面的朴素的和谐统一,强调入与自然、主体与对象、主观与客观、感性与理性、情感与理智的朴素的和谐,强调按照一定的文化法则把多样或相反的因素

15、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论音乐须五音配合、八音克谐;谈绘画当“错画为文”,“墨分五彩”;讲书法要长短曲直中国艺术门类众多,源远流长,作品表现出来的风格韵致也千差万别虽则千姿百态,千媚万妍,却都从不同的侧面透射出中和婉约的总体审美倾向,流露出宁静淡泊的闲情逸致。这种审美倾向越到后来,表现得越鲜明而集中宋代绘画每得远逸的品评,最显中和婉约之韵味。郭熙的早春图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所谓书画相通,“中和”的审美理想体现在书法之中,便是要求情理结合,情感抒发要符合理性规范,适中而不过分。外在体势要“势和体均”“平正安稳”,阳刚之美与阴柔之美两相兼顾,不偏不倚,表现出刚柔相济,骨肉相称的“中和”之美王羲之的兰亭集序颜真卿的祭侄稿与书画完全异质的中国音乐高山流水、潇湘水云、十面埋伏、广陵散中国艺术长河时时也会泛起轩然大波上邪窦娥终于还是回归于中和婉约的传统之中八大山人、石涛的绘画,不论用笔造型多怪多奇,亦保存和谐的构图。不仅“中和”意识,“天人合一”思想、艺术教化功能的制约,也使中国艺术总体上呈现“婉约”的风格。既然宇宙中的万事万物都是无法离开人的作用而独立存在,既然社会秩序、心理秩序与宇宙自然吻合一致,从自然现象里找来理由解释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也就十分正常。事实上对宇宙自然理解的主体化,使中国艺术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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