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质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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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讲 质权,简目,质权概述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一、质权概述,出质的概念 出质的特征,出质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的特征,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取得 禁止出质的动产 动产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缔结书面形式的质权合同 交付成立主义 禁止流质条款,GBUTtem,9,动产质权的设立,出质合同,交付出质财产,质权生效,质权的生效(一),

2、GBUTtem,10,出质合同,质权的设立,交付出质物,质权的生效(二),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的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质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担保的范围; 出质财产交付的时间。,思考,质物交付中的交付形式是否有限定?,占有改定的禁止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禁止流质条款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

3、到期债务时出质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继承 善意取得 取得时效 因特别法的规定法定质权,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出质人对质物无权设立质权 出质人合法占有质物 质权人取得质权为善意 质物已经交付,取得时效 债权人以行使质权的意思,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的动产,时效期间届满即可取得质权。,练习,甲因出国将自己祖传之古董宋代瓷花瓶委托好友乙代为保管。乙将该花瓶置于自己家的客厅之中欣赏。周围的人

4、都认为该花瓶属于乙所有。一日,乙因经营的需要向丙借款10万元,乙则将该花瓶交付给丙担保该借款,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乙届时不能还款,该花瓶之所有权归丙”。 丙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乙与丙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乙届时不能还款,该花瓶之所有权归丙”是否有效?为什么?,禁止出质的动产 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动产质权的效力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担保法第69条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

5、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练习,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请求哪些应给予支持? 请求解除质押关系 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 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该批货物 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关于转质 转质是质权人将出质人转移给自己占有的出质财产再行出质给第三人,设定质权。这里有两个质权关系: 原出质人与转质人之间的质权关系。 转质人和第三方(转质权人)之间的质权关系。,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

6、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废止)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出质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如果第三方作为转质权人,不知道转质人对出质财产没有处分权而占有出质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对出质财产的质权。在转质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该

7、第三人可以就出质财产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给出质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转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练习,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9)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题例 A对B银行享有基于存款合同的请求B支付价金的债权(表现为存单)。A作为出质人,将其对于B的债权(表现为存单)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出质与

8、C,作为其对C的债务不能清偿时的担保。,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 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标的流转的限制 权利质权对动产质权制度的准用,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 成为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 权利质权标的的范围,成为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 必须是财产权(相对于人身权); 必须具有可让与性(相对于法定或约定的不可让与的财产权); 必须是适于设质的不背于质权性质的财产权。,权利质权标的的范围a.223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帐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法条比较】权利质权的

9、标的范围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比,权利质权的标的增加了应收帐款和基金份额。担保法解释中的“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纳入了“应收帐款”。,“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服务收费权等。,权利质权的设立 订立书面的权利质权合同

10、权利质权的公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交付生效主义 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登记生效主义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背书为对抗要件 (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质押背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以其他权利出质的,采登记要件主义,担保法解释第98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9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练习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

11、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质押合同不成立 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练习2.,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质押合同无效 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权利质权标的流转的限制 有价证券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转质; 其他权利出质后,除当事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出质

12、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权利质权对动产质权制度的准用 权利质权除特殊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案例研讨,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出质。 (1)张某的质权何时成立? (2)如果王某将电脑交付给张某后,还想再用,张某又将电脑交还给王某,王某把电脑转卖给赵某,张某能否向赵某主张自己的质权? (3)如果张某擅自使用电脑,中了病毒,使电脑全面瘫痪,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赔偿? (4)如果张某将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是否有权行使质权?,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的设立以交付质物

13、为要件,因此质权自王某向张某交付电脑时成立。,(2)质权以交付为成立要件,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将电脑返还给王某,不能以自己的质权对抗第三人赵某,因此张某不能向赵某主张自己的质权。,(3)根据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出质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擅自使用电脑,给王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因此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有权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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