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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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除法律法规授权给相关事业单位的执法权限,以事业单位名 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外,其他执法活动一律以市农林(机)局名义进 行。 二、授权执法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的执法活动,按以下程序办 理: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应如实 填写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处(站)负责人 把关,签发案件处理意见书;对案情重大情节复杂的应报分管局领导。 、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

2、处罚决定书,并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单位 印章。 、授权执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执法责任。 三、所有以市农林(机)局名义开展的执法活动,按以下程序办 理: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应如实填写 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把关。 、将案件处理意见书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后,由局长审定,签发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登记编 号,并加盖市农林(机)局印章。,/ 133,、执法责任按常州市农林(机)局行政执法

3、责任制的规定划 分。 四、所有执法活动一律使用局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上级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行政执法规范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林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四章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五章农林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第六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七章行政执法文书制度 第八章行政执法检查 第九章行政执法群众举报监督 第十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 第十一章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行政执法投诉 第十三章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农林行政执法考核奖惩 第十五章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

4、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 233,/ 333,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州市农林局是本市农林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全市农 林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常州市农林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农林行政执法工 作。 第二章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 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农林 行政执法证,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各类违反农林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国家正

5、式职工。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 公。 第五条 对被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 日常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 第六条 我局组织农林行政执法人员或骨干脱产学习法律、法 规、规章,年累计不少于学时。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安排,培训采用集中 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等方法。,第八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内容由我局根据上级要 求制定。 第九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应加强自学和自身素质的培养,按,规定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在行政执法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提高行政 执法质量。 第十条我局将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单

6、位行政执法人 员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岗位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 433,第十一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培训有计划、有针对性,并要确定好培训内容、对象、时 间和师资等; (二)培训必须与执法工作相结合,形式多样,要求能掌握并准 确运用基本知识; (三)要有培训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对每次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要进行考试、考核,并 将学员成绩集中登记、存档。 第十三条我局将采取以下形式对农林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培 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抽查: (一)制定学习计划,教材、培训内容记录和考试、考核成绩记 录; (二)随机抽取部分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三)现场考核,即考核农林执法人员

7、处理具体案件时运用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及熟练程度。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执法证件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证明农业执法人员 身份和执法范围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国家农林部统一印制,江 苏省农林厅核发的农林行政执法证执行农业行政执法公务。 第十六条农林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注册手续,由市农林 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统一办埋。 第十七条农林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应及时逐级向市农 林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并予以注销后,再 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或不再承担农林,/ 533,行政执法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由市农林局政策法制工

8、作 机构交发证机关注。 第十九条申领农林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履行行政执法公务的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四章农林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时必须做到: (一)持证上岗; (二)人以上,严格遵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三)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四)秉公办案、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五)注重效率、讲究策略; (六)出具的农林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及罚款收据必须合法,规范; 第五章农林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林行政执法人

9、员一般职责: (一)在行政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 (二)熟悉农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在行政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原则; (四)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越权、滥用职权、渎职失职 及违反执法程序; (六)在执行行政执法、值勤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 633,发生与行政执法任务不相关的行为。 第六章行政执法程序,本章所指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农业执法人员,第二十二条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应自行回避。,(一)是案件当事人; (二)与案

10、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有其它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二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 示农林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五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 元以下,对法人、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一)表明身份,出示农林行政执法证; (二)依据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拟处罚内容,并说 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并制作笔录; (四)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当

11、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 人; (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执行; (六)告诉被处罚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733,和期限,并记录在案; (七)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所属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调 查询问笔录,并收集其它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必须有当事人签名。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以外,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件信息后,应及时查 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并填写案件受埋登记表,报部门领导审 批。案

12、件信息的来源有上级交办、举报、移送、自查。 第三十条二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 有关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应了解以下基本案情; (一)核实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及有关基本情况; (二)准确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参与者、违 法行为的基本发展经过; (三)初步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四)确定案件是否就同一事实已经被处以罚款; (五)确定案件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 (六)确定案件是否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应从 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七)其它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立案。承办人员和部门通过核查,符合下列条件 的应当立案; (一

13、)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833,(二)违法事实清楚; (三)有处罚依据。 立案应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对下列案件不应立案: (一)案件不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二)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追究时效; (三)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有其它不应立案的法定事由。 应由其他部门处埋的案件,应填制案件移送单,将案件移送 有关部门。对其它不应立案的案件,应在核查情况登记表备注栏 中注明“未立案”及其原因,在案件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未立 案”。 第三十二条调查取证。取证是指以合法手段取得违法行为的 证据。取

14、证是对核查情况的进一步证明。取证必须由人以上进行。 (一)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查笔录、现场笔录 所有证据必须经过仔细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审理定案的依据。 (二)取证方法: 、查核、复核收集有关图纸、批件和凭证等原始书证。必要时可,/ 933,以进行复制,但复印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 证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 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对违法现场进行勘察,制作勘察笔录,必要时请有关专业部门 作出技术鉴定。勘验人和技术鉴定人

15、应在勘验笔录、技术鉴定书上签 字。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各执一 份。 第三十三条 审理。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终结后,应对所获得的 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案件作 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完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制作案 件处理审批表。 第三十四条告知。案件经过审理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承办 人应根据行政处罚法向当事人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 使办法和时效。告知应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或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场告知的,可以制作含有上述两类告知书内

16、容的告知笔录。 第三十五条听证。(见第三节) 举行听证的,主持人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 件处理审批表后。 第三十六条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执法单位 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 第三十七条制作行政处罚诀定书。,/1033,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 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执法单位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 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送达 原则上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 收。 第三十九条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遵照行政处罚法 规定。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罚款一律由 当事人交纳到常州市商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缴。 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 书。 第四十条结案。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 报领导审批结案, 对于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的,应制作行政案件内部联 系单,通知该部门。 应通知当事人复工的,制作复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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