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编号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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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查督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 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单位)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 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 (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单位)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 (四)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六)同级部门(单位)委托的督办事项; (七)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

2、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第三条 组织领导 建立以行政管理部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行政管理部专门设立 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其它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公 司领导的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管理部通过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与任务分解、领导批示、承办、延期、催办、反馈、 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 (二)

3、公司领导批示:行政管理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查、督办工 作联系单中列明督查事项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分管领导批 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单位)实施。 (三)承办:相关部门(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 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 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单位)承办 完成时限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或公司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 范围的承

4、办任务,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自接到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之日起算, 节假日顺延)及时报告并由行政管理部进行协调。 (四)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必 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行政管 理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承办部门(单位) 报送的延期申请, 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算, 节假日顺延)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五)督办:督办事项由行政管理部按照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

5、求进行。 行政管理部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 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 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 查、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跟踪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阶段督查、督办。 对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协调,确需报请分管领 导协调的事项报请分管领导,以促成问题尽快解决。 (六)反馈: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的向行政管理部反馈承办事项的办理 情况和办理结果,行政管理部需将承办部门(单位)的反馈情况整理汇总,并定期向公 司

6、领导汇报。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行政管理部和 有关领导审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七)审核: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结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是由行政管理部进行初审, 行政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 对承办部门 (单位) 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办结存档或报分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是分管领导对行政管理部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 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 及时交行政管理部整理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及时进行退办,交行政管理部退回 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三是对退办的事项,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的期限; 四是对承办部

7、门 (单位) 的办理结果, 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自接 到办结报告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并签署意见。 (八)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行政管理部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 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 高工作效率, 完善监督机制, 确保政令畅通, 使公司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二)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坚持 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督办事项立项都要报请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

8、请示、定 期汇报, 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 (单位) 的重视和支持 ; 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 (单 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三)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 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4.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向行政管理部和分管领 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 (四)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 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反馈,有要求 的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 (五)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应按有关公文保密 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制度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按月在行政办公会上通报督查督办事项情况,并按季制作督 查通报,向公司各部门(单位)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和承办部门(单位)的任务完成情 况。 第九条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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