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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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管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

2、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依法治教理念,高度重视关爱残疾学生,大力实施融合教育,推进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第四条【定位作用】 随班就读是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同普通儿童少年一起就读的教育形式,是帮助残疾儿童少年更好适应、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推进融合教育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第五条【基本原则】 随班就读工作应坚持公益普惠,科学评估、应随尽随,尊重差异、因材施教,普特融合原则,实现特殊教育公平融合而有质量发展。第六条【管理责任】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统一规

3、划实施,检查、指导、评估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责任主体,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的整体工作中,加强统筹谋划,建立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与随班就读相关的特教班、资源教室、资源教师等专业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入学制度,统筹做好招生入学、教育安置、学籍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巡回指导检查等工作,实现应随尽随并不断提升随班就读质量。第二章 对象、认定与入学安置第七条【对象界定】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象,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第八条【认定要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并委托其依据有关标

4、准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对是否适宜随班就读提出评估意见。第九条【学校责任】 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随班就读学生。普通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学习辅导、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生活辅导等特殊教育专业服务。第十条【入学年限】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安置原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和残疾儿童

5、少年随班就读需求情况,加强谋划、合理布局,统筹学校招生计划,确保随班就读学位,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更好保障随班就读质量,可以选择同一学区内较优质的普通学校作为定点学校,相对集中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经评估鉴定为适宜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安排到普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就读;对认定为不适宜接受普通教育且能到校学习的特殊残疾儿童少年,应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意见,对初次安置后确不适应的残疾儿童少年教

6、育方式进行调整,切实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第十二条【安置编班】 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安置编班,每班以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三条【认定流程】 除在小学入学时已认定为随班就读的学生外,其他年级学生需要申请随班就读认定的,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前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小学已认定为随班就读的,经评估后残疾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初中仍可认定为随班就读学生。第十四条【认定管理】 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遵循自愿原则,由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确认。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工作一般安排在暑假期

7、间进行,学生从新学年开始申请获得或撤销随班就读认定。第十五条【认定变更】 随班就读学生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可向属地教育部门申请复测和重新认定。学生残疾情况确有好转且不适宜随班就读的,应作为普通学生对待;学生残疾情况加重的,应根据复测结果给予合理安置。第十六条【转介安置】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后,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可以申请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就读。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申请将其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无理由拒绝残疾儿童少年的转介

8、安置。第十七条【争议处置】 残疾儿童少年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复学安排发生争议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残疾儿童少年及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以及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等因素,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转学、复学安排作出决定。第十八条【学籍管理】 普通学校应将随班就读学生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按要求建立学籍档案。教育部门和普通学校要将随班就读学生作为控辍保学联保联检机制重点工作对象,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测。第十九条【毕业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不予留级。随班就读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

9、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第二十条【毕业升学】 对于已完成义务教育并有继续升学意愿的随班就读学生,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参加当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单独组织的特殊招生考试,并为随班就读学生参加考试提供相应合理便利条件。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 普通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学业情况、考核评估、成长记录

10、等材料。普通学校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保管,在学生毕业、升学、转学时要做好档案交接手续。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护残疾学生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其个人相关资料或信息。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二条【育人宗旨】 普通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尊重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尊重特殊教育规律,关注每一位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十三条【育人环境】 普通学校要最大

11、限度创设促进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相互融合的校园文化环境,严禁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积极倡导尊重生命、包容接纳、平等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校风班风,把生命多样化观念、融合发展理念,办成学校鲜明特色。对随班就读学生,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加大的关爱帮扶力度,建立学生之间的同伴互助制度,在确定品尝兼优学生轮流给予关心帮助有基础上,鼓励全班同学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等方式结对帮扶。第二十四条【课程教材】 普通学校要根据国家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统一教材要求,充分尊重和遵循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规律,结合每位残疾学生残疾类别和程度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课程教学内容,科学转变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对随班就

12、读残疾学生教育的适切性和有效性。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参照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增加特殊课程,参照使用审定后的特殊教育学校教材,并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教具、学具和辅具服务。支持各地广泛征集遴选随班就读优秀教学资源,不断创新推广教学方法。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辅导。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方法选择和教学评价等方面,应充分考虑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发展需求。在教学中,教师要安排好随班就就读学生与普通学生的交流互动,创设有利于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共同学习成长的良好教学环境。

13、第二十六条【个别化教育】 普通学校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性,按照因材施教和“一人一案”的原则,对随班就读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努力为每一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普通学校既要重视残疾学生学习必要的文化知识,更要注重开发潜能、补偿缺陷,特别是要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生活适应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体育艺术教育,帮助其提高自主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培养正确的生活、劳动观念和基本的职业素养,为适应社会生活及就业创业奠定基础。第二十七条【个别化教育制定程序】 普通学校制定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的有关要求如下:(一)由班主任或学校教师收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残疾评估状况,学业水平评估结果,社会适应

14、能力评估结果,家庭教育状况,学习支持需要条件等);(二)由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巡回指导教师、学生家长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科学分析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三)制订出教育目标(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四)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年制订一次,由学校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或修订。第二十八条【个别化教育实施】 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由家校共同组织实施。个别化教育应以课堂为主渠道,同时,注重补偿训练,加强家庭、社区教育,重视功能补偿和潜能开发,使随班就读学生更好地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补偿训练主要

15、包括感统训练、沟通训练、情绪行为训练、社交能力训练、粗大动作训练、精细动作训练、物理治疗、劳动技能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等,改善其残疾状况。学校应保证每个随班就读学生每周享有不少于3课时的个别辅导和训练。第二十九条【教育评价】 普通学校要建立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个别化教育的多元评价体系,健全符合随班就读学生实际的评价办法,将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科学知识以及生活技能掌握情况作为基本评价内容,并突出对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心理生理矫正补偿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避免单纯以学科知识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同时将调整过的知识和能力作为评价依据,实施个别化评价。第四章 教师队伍及培

16、训第三十条【教师配置要求】 各地各校要加大随班就读教师配备的力度,按要求配齐配足教职工,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满足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基本需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随班就读教师队伍。鼓励各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探索引入社工、康复师等机制,承担随班就读学生照护及辅助康复训练、辅助教学等工作。第三十一条【选配教师要求】 各地各校要选派具有一定特殊教育素养、更加富有仁爱之心和责任心的优秀教师,担任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班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选派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较丰富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经验的优秀教师,担任特殊教育资源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落实省属、市属(或省内)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高校师范专业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师范生必修特殊教育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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