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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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处理程序一、总则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强化调查取证和处罚裁量工作,突出对高排放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其他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处理程序。二、处理对象及判定依据(一)遥感检测(包括冒黑烟抓拍)不合格机动车及判定依据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

2、17)进行遥感检测:1.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1级的;2.在6个自然月内,两次及以上不透光度检测结果超过30%的。(2) 监督抽测不合格机动车及判定依据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对道路行使机动车等进行监督抽检:1.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1级的;2.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标准规定限值1.1倍的。三、处理方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桂公(交管)201794号),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

3、路行驶的,使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60630”,并依法处以罚款。四、处理流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证据审核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对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管理。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一)证据获取与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放情况开展遥感检测、监督抽测,获取相关机动车违法的证据材料(包括车辆相关信息、图片、视频、检测报告等)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复核,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制作证据移交书(见附件2),与证据材料移交同级公安交管部门。1.对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

4、过林格曼1级的柴油车在同一天内多次被抓拍的,生态环境部门只将其中一次违法证据移交同级公安交管部门。2.对6个自然月内,连续两次及以上不透光度检测结果超过30%的机动车,生态环境部门在第一次抓拍完成后,应当建立档案,依法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并在第二次抓拍完成后,将第一次抓拍和第二次抓拍获取的证据材料移交同级公安交管部门。3.生态环境部门检测、执法人员在对道路行使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检前,应对车辆行驶证及车主身份证件进行拍照存档,检测结束后将检测结果告知车主。(二)证据审核与处理公安交管部门对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作为相关机动车违法的证据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

5、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告知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五、投诉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门户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受理并答复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安交管部门转送的投诉件涉及的检测问题进行复核、认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六、其他(一)遥感检测设备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2014)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 995-2012)的技术

6、要求。现场检测的检测设备须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的技术要求。检测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相关检定、校准报告或出厂合格报告书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备案。设备经备案后,方可对排气不合格违法机动车进行取证。设备编号需统一使用由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设备编码。(二)通过遥感检测抓拍的违法机动车图像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2014)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 995-

7、2012)的技术要求。相关取证证据需至少保存3年以上,以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子证据交换系统的建设,机动车违法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安全边界方式传输至同级公安交管部门,由公安交管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进行审核确认。(4) 在电子证据交换系统未建立之前,生态环境部门与同级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可通过OA协同办公平台移交证据。(五)本程序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遥感检测取证要求2.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违法行为证据移交书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遥感检测取证要求序号图片、视频及叠加信息内容要求(格式)1违法时间xxxx(

8、年)-xx(月)-xx(日)h(小时):m(分钟):s(秒):ms(毫秒)2违法地点xx路口与xx路口 xx向xx(比如西向东)3违法代码“60630”4违法行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5图像取证设备编号设备自动生成由字母与数字组成6防伪信息设备自动生成由大小写字母组成7图片要求(1)至少有两张不同时间拍摄且有明显位移的图片;(2)图片应是能清晰辨别机动车前部(或后部)全貌、号牌、颜色、车型及显著地理特征的全景特征图片,能清晰辨认机动车排放黑烟;(3)图片至少为24位真彩图像,基于模拟视频的图片分辨率应不小于768576像素点,基于数字成像设备的图片分辨率应不小于1280720像素

9、点;(4)图片采用JPEG编码,以JFIF或JPEG文件格式存储,压缩因子低于70;(5)提交图片的文件夹要有车辆号牌和移交文件编号。8图片文件编号45xxxx(行政区划代码)-202x(年份)-pxxxxxx9视频要求(1)对于采用图片加视频方式取证的,应采集至少1幅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2)作为证据保留的视频,视频应清晰记录机动车违法行为过程,必须清楚拍摄到机动车排放黑烟并明显位移的情形;(3)提交视频的文件夹要有车辆号牌和移交文件编号10视频文件编号45xxxx(行政区划代码)-202x(年份)-vxxxxxx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违法行为证据移交书编号:45xxxx-202x-xxxxxx交警(支队/大队):现将我局对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车牌号码: ,车牌颜色:)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交你队,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移交人员:移交时间:年月日市生态环境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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