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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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筝竞赛规则第一章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一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 (一)仲裁委员会5人 (二)裁判员 1总裁判长; 2副总裁判长; 3.审核,检录裁判长1人,审核,检录裁判员若干人; 4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1人,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若干人; 5检查裁判长1人,检查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1名); 6.道位裁判长1人,道位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2名); 7.放飞指挥长1人,发令,计时员1人,风速测量员1人; 8.编排,成绩公告裁判长1人,编排,成绩公告裁判员若干人; 9.场地,器材长1人,组员若干人。 第二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委(82

2、)体研字8号文件关于仲裁定委员会的条例。(二)总裁判长 1比赛以前,对场地,器材,比赛日程及裁判员的分配等做好检查和安排工作;组织裁判 员学习规则并进行考核。 2组织和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必要时可临时调整裁判员的工作。 3掌握大会比赛进程,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有关问题。 4遇裁判长的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最后决定。 5有权提出警告,技术犯规,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并处理比赛中提出 的各种疑难问题。 6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宣布大会比赛结果。 7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中国风筝协会。 (三)副总裁判长 1各副总裁判长应明确分工,并协助总裁判长

3、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当总裁判长因故缺席 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判长代理其职务。 2审核场地,器材。 3检查和督促分管的裁判组工作。 4协助大会维持场内秩序。 (四)审核,检录裁判长及审核,检录裁判员 1审核,检录裁判长领导小组工作。核实风筝类别,型号,装饰品和“尾巴”,加盖风筝 号印章。 2每项比赛开始前,审核,检录裁判员召集运动员按分组表点名。 3检查运动员的风筝类别,型号和准飞证,如有不符合要求者,不允许其入场比赛。 4组织运动员抽签决定道位,发放道位号码。 5.审核,检录裁判长根据比赛进程和气候条件,在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临场有权调整已安排的分组,调整后的小组其道位仍由抽签决定。 6.将检录

4、单送到工艺,放飞和道位检查及编排,成绩公告四位裁判长和广播员处。 7.审核,检录裁判员带领运动员到起点。 (五)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及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 1.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领导有关工艺评分和放飞评分的裁判工作。 2.评分小组 (1)大会设两个工艺评分小组,两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的副总裁判长和工艺,放飞评争裁判长兼任,裁判员6人。 (2)放飞评分小组7人,其中组长1人。其成员可由工艺评分小组成员兼任,也可单独组成。 (3)每个裁判员根据规则自行打分,不得商议,并填写评分表。判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 最低分,取平均分。 (4)工艺评分时裁判员对每一只风筝 的评争其差距超过5分,或放飞评分

5、时裁判员对每只风筝的评分其差距超过3分,组长应立即召集裁判员开会,统一认识,并重新判分。如仍不能解决,要报请总 裁判长裁决。 (5)裁判长审核各风筝的评分表,签字后送编排,成绩公告组。 (六)检查裁判长及检查裁判员 1.检查裁判长协助副总裁判长在比赛前复查比赛场地,器材;比赛中检查运动员从起飞到进入留 计时区有无犯规情况。 2.检查裁判长按规则规定,根据检查裁判员报告的运动员犯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立即通知放飞指挥长,放飞评分和道位裁判长。 3.检查裁判员按检查裁判长分配的位置和任务,负责检查工作。如发现运动员犯规和其他人员违 例时,应立即明显地标出犯规地点,并向检查裁判长举旗示意,迅速填写

6、犯规或违例情况报告表交检查裁判长。 (七)道位裁判长及道位裁判员 1.道位裁判长领导道位裁判员在比赛前复查比赛场地,安装器材。 2.记录起飞次数。 3.记录留空时间,并1分钟报告一次时间。 4.检查放飞远度线长度及定长标志;测量放飞角度,每5秒钟报告一次测角时间。 (八)放飞指挥长及发令员,计时员和风速测量员 1.放飞指挥长是比赛现场第一线指挥者。赛前与道位,检查和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协调商定放飞指挥方案。 2.领导发令员,计时员和风速测量员工作。 3.每组比赛前,指挥长从风速测量员处获得风速符合标准后,立即与工艺,放飞评分和道位裁判联系,然后再令发令员鸣枪开始比赛。 4.凡遇风筝将要缠绕时,

7、和道位裁判长一起处理运动员的换道。 5.发令员,计时员按放飞指挥长的示意,鸣枪放飞开始,同时开表计算每组放飞时间。 6.发令员,计时员按规定时间鸣枪结束放飞并同时停表。表停后,经放飞指挥长允许后才能回表 7.发令时,如使用照明弹,发令员应保管好枪支弹药,只准向空中发射。 8.风速测量员每天在运动员驻地公布和现场广播当日天气预报。9.每组起飞前风速测量员测量一次风速,并将结果通告放飞指挥长。 (九)编排,成绩公告裁判长及编排,成绩公告裁判员 1.根据报名单编排运动员姓名,风筝号码对照表;编排竞赛秩序册。 2.准备各项竞赛成绩登记表,填写准飞证和有关表格。 3.及时将比赛成绩详细记录,校对,公布。

8、 4.编制成绩册,并送总裁判长审核。 (十)场地,器材组长及组员 1.根据规则规定,测量场地和划线。同一场地要准备方向垂直的两个比赛区域。 2.绘制比赛场地平面图报告交编排,成绩公告组。 3.赛前向副总裁判长报告场地和器材的准备情况。 4.清理场地和净空,保证放飞顺利进行。 5.协助大会维持秩序,劝阻闲杂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6.赛前,在赛场安放风向标志袋。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三条 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四条 比赛 (一)运动员的参赛风筝和比赛成绩,必须符合本

9、规则。 (二)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戴于背后。 (三)准飞证是大会发给运动员参赛的重要证件。工艺评分送审和检录时裁判员有权核查。 (四)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否则判技术犯规。 (五)各类,型风筝面积的计算,以其受风面积的主体骨架为准。 (六)放飞线定长,除微型最少10米外,其它各类,型均为最少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自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七)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临场抽签分组分道。没有准飞证或无审核印章的风筝不 允许参赛。凡三次点名不

10、到者,按弃权论处。 (八)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如受天气,时间等因素所限,总裁判长有权减 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也随之变更。 (九)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得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应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1.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2.龙类风筝 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 3.软体类和广告类也不受此限。 (十一)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必须在该运动员放飞道内或放飞道延长线内活动,不得进入留空计时区或其他道位。否则判技术犯规。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

11、同意,举风筝的助手可在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十二)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得 出放飞区。其它各类,型的风筝和运动员,均不得出放飞区。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三)超大型,大型的龙类或串类风筝 ,因气候因素,经裁判长同意,可采用依1至8道先后起飞,以防缠绕。计时员按各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指挥。 (十四)技巧表演的助手可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员,并不得帮助放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五) 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3人,中型1人。如减少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中途不得增减。否则判

12、技术犯规。 (十六)放飞运动员超过人时,均视为一人对待。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运动员未进入或离开留空区处理。 (十七)在留空计时区内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八)秒角度的测定,是取秒内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风筝)。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弃测角。 (十九)凡参赛风筝为混合类,其所报参赛类别的面积应分别大于其相应的各个类别。 (二十)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标准,则判比赛结束。 (二十一)运动员在放飞中,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

13、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二十二)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根据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检查裁判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十三)竞赛风筝(含技巧风筝)必须由本人和参赛单位制作,大会期间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全国比赛严禁商品风筝或购买他队风筝参赛,一经查实取消比赛资格。 (二十四)赛前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也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进入赛场上

14、空。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分和该队团体总分分;如缠绕正在比赛的风筝,则取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分。 (二十五)比赛以某一类型风筝的比赛为一单元,根据风向选择比赛场地。一经确认,比赛中途不得变更。如入飞指挥长认为有必要变更比赛场地时,经总裁判长同意后,于该类型所有运动员放飞后再行变更。 (二十六)比赛时的风力为级之间。 (二十七)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一只风筝,运动员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条边线(见图一风筝比赛场地示意图)。龙类风筝放飞的道位采用,道。复线操纵风筝为单个放飞。其顺序由临场抽签决定。 (二十八)凡做技巧表演,应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提出书面报告,无申请报告的技巧不予评分。已

15、申请技巧表演的临场允许弃权,但技巧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未进入留空计时区的技巧,其动作视为无效。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分。 (二十九)一场比赛,个人放飞的风筝限报只。 (三十)微型风筝起飞失败,重飞时应向裁判员声明,以免因自然风吹起而误判。 (三十一)因气候因素,未能按原定赛和进行放飞,最后一天采用集中抽签法,以一个类型为界,限定某个时限结束比赛。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因气候,时间等因素,大会无法安排的比赛项目,均作自动取消处理。 (三十二)凡超大型串类,龙类风筝(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风筝节片预先放飞至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它节片放离手。 第五条 赛次,分组 (一)比赛为一次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二)同单位的运动员应尽量编在不同的组别内。 第六条 判罚 (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总裁判长有权:警 告;判技术犯规,失败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报错风筝类别扣分,报错风筝型号扣分。扣分后的风筝,允许调换类别和型号,如无该类别和型号则取消比赛资格。 (三)参赛风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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