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审核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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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9/5,1,跟单信用证审核及案例分析,2020/9/5,2,审单的基本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单据必须与UCP600中相关条款相符 单据必须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 单据之间必须保持一致 单据本身的内容之间相符 与情理相符,2020/9/5,3,审单的指导原则,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无关 与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无关 与货物、服务、行为无关 审核结果只能取决于审单本身,单证是否相符与审单以外可能获得的知识无关,2020/9/5,4,案例分析,2020/9/5,5,汇票,信用证要求: 46A:1.SIGHT DRAFT IN DUPLICA

2、TE DRAWN ON CITIBANK,NEW YORK. 47A: 1.ALL DOCUMENTS SHOULD BEAR THE FOLLOWING REFERENCE PO NO.MF20110401002 拒付电文:“DRAFT UNDER 46A ITEM 1 NOT SHOWING REFERENCE AS PER 47A ITEM 1” 问题:一切单据包不包括汇票?,2020/9/5,6,发票:货描,LC货物描述为APPLE JUICE 100MT UNIT PRICE:USD2000/MT AMOUNT:USD200,000.00, 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APPLE JUICE

3、 100MT UNIT PRICE:USD2000/MT ORANGE JUICE 0.5MT FREE OF CHARGE TOTAL AMOUNT:USD200,000.00 问题:上述发票是否存在不符点?,2020/9/5,7,分析 ISBP ART64:发票不得显示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免费。 结论:存在不符点。另如果LC金额为USD200,000.00,货描为APPLE JUICE 100MT,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为APPLE JUICE 100MT TOTAL GOODS VALUE USD220,000.00 LESS ADVANCE PAYMENT

4、 USD20,000.00 TOTAL INVOICE AMOUNT USD200,000.00,如此出具的发票是否可以接受?,2020/9/5,8,发票:货描,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单给开证行,开证行拒付,所提不符点是:保险单上的货物描述为ALCYLINDER,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货物描述是ALUMINUM MEDICAL CYLINDERS(医用铝筒),(信用证对货物名称的描述是:ALUMINUM MEDICAL CYLINDERS),后再经两家银行交涉,开证行进一步确认,并不是认为AL和ALUMINUM之间不符,而是“MEDICAL CYLINDER”和“CYLINDER”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同

5、。,2020/9/5,9,分析 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UCP600 ART14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GENERAL TERMS)。 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交单行将此争议提交ICC-CHINA。经专家研究后,ICC-CHINA做出了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的判断。之后,受益人起诉了开证行,开证行拖延半年之后支付了款项。,2020/9/5,10,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做成“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 “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

6、k”or “consigned to the issuing bank”,产地证的制作依据ISBP681的184条. 问题:发票,箱单若出现收货人栏位该如何填写?能否参照上述标准来理解? 结论:“虽然包含在”原产地证明“标题项下,其原则同样适用于具备且已填列收货人信息的其它单据。”,发票:收货人,2020/9/5,11,发票:贸易术语,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是“FOB 下关”,发票中显示的是“FOB 日本”,是不符点吗?,2020/9/5,12,ICC的意见也不一致。少数人意见认为,“FOB日本”所报价格是在日本以内装货港交货价,而INCOTERMS中FOB的定义是货物在指名装货港越过船舷之时卖

7、方即履行交货的义务。而“FOB日本”并未指名下关这一规定的装货港,因此是不符点。 多数人意见认为,由于信用证项下所交提单显示装运港为“日本下关”,发票也将货物装船的地点称为“日本下关”。最后的结论是,发票中“FOB日本”不应视为不符点。,2020/9/5,13,B/L右上角印就“EAST OCEAN LOGISTICS LIMITED”字样,签章处显示 “FOR AND ON BEHALF OF EAST OCEAN LOGISTICS LIMITED XXXXXX AUTHORISED SIGNATURE ” 问题:以上B/L是否可以接受?,运输单据:签署,2020/9/5,14,分析 UC

8、P600 ART 20: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表明承运人名称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结论:B/L只显示EAST OCEAN LOGISTICS LIMITED,没有AS CARRIER字样,不可以接受。,2020/9/5,15,运输单据:签署,如果B/L右上角印就“EAST OCEAN LOGISTICS LIMITED”字样,签章处显示 “ABC CO. LTD AS AGENT FOR THE ABOVE NAMED CARRIER XXXXX AUTHORISED SIGNATURE” 是否可以接受? 如果是AS AGENT FOR

9、THE CARRIER OF B/L TITLE SHOWED 呢?,2020/9/5,16,问题:B/L是否改变了UCP500中“收货地不同于装货港时必须作已装船批注”的标准? UCP500规定,当提单注明的收货地或接管地不同于装货港的时候(PLACE OF RECEIPT OR TAKING IN CHARGE DIFFER FROM THE PORT OF LOADING),需要进行已装船批注,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及货物所载船名。然而,UCP600及ISBP都未再体现UCP500的上述规定。 实务中如何操作?,运输单据:装船批注,2020/9/5,17,运输单据:装船批注,某信用证规定

10、装货港为青岛,提交的为印就的収妥备运提单,提单显示的信息如下: -前程运输(PRE-CARRIAGE):X船 -海船 (OCEAN VESSEL):Y 船 -收货地:此栏空白 -装货港:青岛 -卸货港:孟加拉吉大港 提单已批注了“已装船”,但没有批注船名,开证行已此为不符点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成立?,2020/9/5,18,分析:由于显示了两条船,提单不符合UCP600关于海运提单条款中要求的必须显示“具名船只”(showing a named vessel)的要求,装船批注必须显示其所指船只的名称。 ICC意见:“具名船只”必须是指驶离装货港(port of loading)的船只,而非任

11、何显示在“前程运输”栏目中的船只。 结论:总之,按照新惯例的规定,仅仅是“在收货地不同于装货港时无须再作已装船批注”,但是,由于收货地不同于装货港而出现前程运输的船名时,为了满足货物已装“具名船只”的要求,仍需要作“已装船”批注,注明装船日期,船名及装货港,即便提单已经印就“已装船”也是如此。,2020/9/5,19,海运提单:转运,定义: 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海运过程中,从一只船卸货再装到另一只船上。,2020/9/5,20,海运提单:转运,某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自哥本哈根运往东京, 允许转运。 提交的提单显示,货物由哥本哈根用卡车运往汉堡后装船,卸货东京港。 开证行拒付,

12、理由是: SHIPMENT FROM HAMBURG I/O COPENHAGEN. 交单行称这是由于转运造成的。 谁的主张有理?,2020/9/5,21,海运提单:转运,某信用证要求: BILL OF LADING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TRANSHIPMENT NOT ALLOWED 提交的提单显示: PLACE OF RECEIPT:QINGDAO PRE-CARRIAGE:VESSEL A LOADING PORT:SHANGHAI VESSEL B PORT OF DISCHARGE:NEW YORK 议付行拒绝接受单据,指出提单显示发

13、生了转运。 议付行观点是否正确?,2020/9/5,22,运输单据:交单期与到期日,信用证要求货物从欧洲的港口装运-SHIPMENT FROM EUROPEAN PORTS,要求注明装运日期。信用证为远期60 DAYS AFTER B/L DATE,交单期为装运日期后21天。 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有两个装船批注,分别显示货物于3月20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3月25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 问题:1、交单期该如何计算? 2、付款到期日该如何计算?,2020/9/5,23,空运单据:收货人,信用证要求提交空运单据,并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受益人提交

14、的空运单据收货人显示为信用证申请人, 并且未经SHIPPER背书。 问题:是否构成不符?,2020/9/5,24,ISBP143条:空运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应出具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做成“凭指示” 或“凭某具名人指示”抬头,如提交的单据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尽管没有“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字样,也可接受。,2020/9/5,25,空运单据:发运日期,信用证规定提交的运输单据为空运单,受益人提交的AWB上没有签发日期,但是在印就的航班号及日期的固定栏位-FLIGHT NUMBER AND DATE,填上了航班号及飞行日期。 开证行拒付,理由是

15、没有发运日期。 问题:1、开证行拒付是否成立? 2、如果有另外有单独的装运批注呢?,2020/9/5,26,ISBP140条: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被认为是发运日期,除非单据上显示了单独的发运日期,在此种情况下,标记的日期将被认为是发运日期。空运单据上的其它与航班号、日期相关的信息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2020/9/5,27,多式运输单据:港口国别、批注日期,信用证要求: 多式运输单据表明: 44A:布拉格,捷克共和国 收货地:布拉格 44E:汉堡,德国 装货港:汉堡,DE 44F:任何中国港口 卸货港:上海 44C:090331 收妥待运. 46A:全套多式运输单据. 出具日期:2009.3.

16、31 (MULTIMODAL/COMBINED) 已装船批注: “2009年4月4日在汉堡装 XX船”,2020/9/5,28,开证行拒付: 1、迟装船; 2、运输路线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未提及“捷克共和国”和“中国”,使用了“DE”而不是“GERMANY”) 议付行反驳: 1、44C域应理解为从信用证要求的运输路线的第一个地方启运的最迟日期。 2、信用证显示国家名称的事实并不代表明确规定该国名必须在运输单据上表明。“DE”代表的是ISO国家代码,这一点银行理应知道。 开证行答复: 1、装运日期应使用UCP600第19条(a)款(ii)项; 2、至于运输路线,坚持该不符点有效。,2020/9/5,29,ICC分析: 本信用证运输开始的地方是布拉格,单据已证明于2009年3月31日在布拉格收到货物。装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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