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财务知识}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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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财务知识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八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规划依据及规划范围1第三章开发区的战略定位与产业发展方向1第四章开发区建设规模及用地布局2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管理规定2第六章建筑间距5第七章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4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4第九章绿地控制和景观环境控制6第十章工程管线规划7第十一章综合防灾与地下空间开发7第十二章环境保护规划8第十三章附则8附表1建设用地构成表附表2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障辛集工业开发区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辛集市城市总体规划(20

2、07-2020)的实施,编制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文本中以下划线条文表示。强制性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确需调整强制性内容的,需经法定审查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2条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图纸和图则)、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则必须同时使用,双向控制,不可分割。第3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结合开发区建设的实际,借鉴其他加工区的经验值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4条本规划是下列行为的直接依据1、建设项目的选址与布局;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3、各类建设项目修建设计及报批;4、各类临建工程的管理及审批。第5条本控规涉及的指

3、标是结合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实际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和石家庄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规划依据及规划范围第6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5、辛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6、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7、辛集市历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8、辛集市政府有关设立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的文件9、辛集市区道路、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第7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西起教育路,东至经三路,北靠307国道,南

4、到东巴营、西巴营两村北部的纬四路。开发区规划用地总范围9.1平方公里,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都不得突破2020年以前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第三章开发区的战略定位与产业发展方向第8条坚定不移实施“接轨环渤海、环京津扩大开放战略”,主动参与省会石家庄产业分工体系,发挥自身的区位、产业等优势,实现产业互补与资源共享,将开发区建成本市创新发展的示范区以及省会东部重要的生态型工业基地。第9条产业发展应坚持特色化发展、生态化发展、一体化发展以及集群化发展,依照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市场导向基础上培育重点产业,加快形成产业集群。第10条重点围绕高新技术、新型建材、皮革制品、机械配件等工业门类设特色产业开发区。坚持

5、引进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和劳动密集型项目,瞄准世界经济发展,开展有针对性地招商,努力在引大、引强、引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第11条围绕开发区产业发展总体思路及空间布局,规划着力推进基础设施、现代服务、投资融资、科技创新、人才资源、生态安全、循环经济、防震减灾等八大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开发区产业发展从制造型逐步走向创造型,从基础建设逐步走向大气磅礴。第四章开发区建设规模及用地布局第12条用地规模开发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9.1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面积450.76公顷,居住用地面积101.94公顷,公共设施用地面积72.8公顷,绿地用地面积88.95公顷,道路用地面积146.57公顷。第13条人口规模开发

6、区现状区人口基数为11000人,开发区建成后,可容纳居住及就业人口65000个。第14条用地布局1、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属于辛集市城市建设的拓展与延伸,用地结构必须考虑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有机衔接,用地布局在考虑开发区自身功能需要的同时,也必须考虑与城市宏观布局的一致性与协调性。2、开发区西部重点布置公共设施及居住用地,东部重点布置工业、仓储、市政设施用地,形成结构清晰、功能明确、规模适宜的发展空间。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管理规定第15条在规范围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文本及图则要求监督和管理开发区的建设行为,并参照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要求对开发区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见附表2土地

7、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第16条本规划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具有一定弹性,实施中其用途和控制指标的变更程度,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控制。用地性质应符合图则所规定的要求,如有矛盾,可有条件或有期限地更动原定的用地性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允许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同一中类的小类中更动,如C21变为C22;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某些用地可以在同一大类的中类中更动,如W1变为W3。3、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业用地可以与普通仓库用地相互更动或结合建设,满足工业生产、物流一体化的特性。4、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有期限地更动或租让相对较长期限内难以投入建设的配建设施用地

8、。当出让期满时,应立即收回并恢复原定土地使用性质。第17条本规划采用指标表标定和图示标绘两种方式对土地开发强度进行控制,并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第18条几个地块进行联合开发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有条件地调整用地组织结构,地块划分、地块性质允许适当变更,但应与图则确定的各项用地建设内容、建筑容量、配建设施项目及数量相一致。第19条 各类用地规定的控制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主要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指标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限高(M)绿地率

9、(%)一类工业用地(M!)450.8-1.562420二类工业用地(M2)430.6-1.262425居住用地(R2)282.0612183630中学(R22)250.9251535小学(R22)250.8231035幼儿园(R22)250.613935集贸市场(R22)301.5231015商业金融用地(C2)502.5-3.510仓储用地(W1)450.5-0.6131210第20条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用地,其控制指标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由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中绿地率应不得低于20。第21条应严格限制三类工业进入开发区,尤其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项目应给予杜绝。第22条 规划标出的配建设施项目包

10、括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停车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站、居委会、集贸市场等内容不得删减,其具体位置与用地范围可按统一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调整。第23条 不履行规划报批手续和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对违章项目可给予经济处罚;对严重违章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拆除。第24条各地块出入口按本图则的标定执行:开发区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内,向支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

11、点20米以上的距离。第25条对摇头、扒营两个自然村应适时进行改建,防止其无序蔓延。同时必须限制琐碎、杂乱的小企业、小作坊的任意滋生。对307国道北侧的临时厂房、住户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三年的大变样”的部署进行改建,以有效的提高开发区综合环境质量。第26条开发区黄线控制在开发区黄线范围内应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开发区基础设施;损坏基础设施或影响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在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

12、拆除黄线内基础设施,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发区黄线内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27条开发区绿线控制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不得改作他用。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开发区内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于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开发区绿地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

13、有关规定处罚。第28条开发区蓝线控制石津干渠是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中重要的输水干渠,必须重视对干渠的保护。干渠两侧30米范围内为水源保护区,在其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进行严格限制。第六章建筑间距第29条开发区任何新建、改建、重建的建筑均应符合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规范等要求。第30条住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间距按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商业建筑、影剧院等相关规划设计规范确定。单栋建筑应退让必要间距的50%,局部改建不能满足日照间距时,必须有四邻利害关系人认可的协议书。第31条非住宅建筑间距1、非居住建筑间距日

14、照间距按现行的相关建筑规范确定。2、非居住建筑间距间距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时,按住建筑间距控制。4、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可按住宅间距控制。第32条垃圾转运站与四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12米。第七章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第33条开发区道路两侧的任何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安全、道路景观塑造、管线敷设、道路绿化等要求。第34条后退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应符合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时应按规划图则标定的具体要求执行。第35条相邻为医院、学校和学校等

15、建筑时,需同时符合第31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第36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应留有足够的集散空间,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开发区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主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支路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和停车场地。第37条地块中最高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图则所规定的建筑限高要求。一般情况下,工业、仓储类建筑以低层为主,居住、公共设施类建筑以多层为主,开发区主干道及迎宾线可酌情点缀中高层建筑。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第38条建立安全、便捷、高效、清洁、经济的开发区交通系统,逐步形成客运快速化,货运物流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39条开发区的对外交通应通过教育路、工业路、经二路、经三路四条纵向干道向307国道出入口疏解。同时也可通过教育路、宴城路、纬二路、纬三路、纬四路等与辛集市区直接沟通。在东南部工业用地中应预留与石德铁路对接的货运铁路支线。货运铁路支线用地预留宽度不得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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