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财务知识}知识经济时代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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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财务知识知识经济时代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知识经济时代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前言随着第三次产业革命的到来,科学技术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及网络的诞生和普及,人们的生活方式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进入二十一世纪科技将人类带入以全球化、数字化和信息化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在享受快捷和便利生活的同时私人空间却越来越小,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变的十分脆弱,虽然看起来人们保护个人信息的手段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高明,等级越来越高的密码、私密的个人空间等等,但是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却被推到了网络上,只要输入一个名字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查到关

2、于他个人的很多信息。虽然便于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想要知道的各种信息,但同时个人的邮件、联系方式、地址、亲人甚至个人习惯等等都能很轻易地被他人所掌握。“人肉”一词成为个人隐私被网络搜索的代名词不能不说是时代的进步同时也是时代的隐患。无论涉及个人多么隐私的问题,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甚至涉及人身更加隐私的问题在网络上都可能会被披露。当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人与事比如官员财产公开、演艺人员背景公开等问题对于维护社会正义有着积极意义,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对于“度”没有把握好,也同样损害被公开人员的个人利益。因此,在科技迅猛发展,先进仪器盛行的时代,在满足人们关注他人私密信息的猎奇心的同时也使自

3、身成为毫无隐私可言的透明人。有人甚至惊呼:“今天已经毫无隐私可言了”。我们已经可以对名人的私人信息了解的详细到了其结婚生子离婚甚至性生活的地步,甚至对于那些偶然出现在公众视线的普通人都会很快成为百度百科的信息。像“我爸叫李刚”、长春的“马六男”等等,他们的个人行为直接让他们的家人的所有信息成为公众的焦点,继而使其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个人的不道德或是违法行为产生之后果使其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此种现象已然违背了现代法治的人文精神。此外,个人的联系方式可以不知以何种方式被运营商兜售给以盈利为目的的推销公司,而使其不厌其烦地推销产品,导致人们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困扰因此,保护公众知情权的

4、同时隐私权如何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如何在法律上能够得到很好的协调已经成为法学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迫切要求对于公众知情权和民事主体隐私权保护和支持的立法和法律逐步完善。因此,在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和制约的平衡即冲突的解决层面迫切要求理论研究的新突破和司法实践的新起点。本文期冀于知识经济时代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以及法治精神广泛普及的大背景下,在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及二者保护并协调其冲突之间中寻求一些解决方法并为立法者提供些许参考。一、 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一) 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1.传统隐私权的涵义及特点人类自诞生之日起,

5、就不断追求着进步,在5000年前左右时期进入了文明时期,追逐权利的意识开始萌发。进入奴隶制社会,特别是罗马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对于私权利的保护开始上升为国家意志。古巴比伦时期的十二铜表法的颁布以及其对权利保护的条文规定对于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罗马时期的查士丁尼法典更是成为后世法律制定和法学研究的基石。在这一时期,保护隐私成为一种法律意识,但仅仅局限于保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而言是毫无隐私可言的。以瓦特发明蒸汽机为标志的第一次产业革命和以内燃机发明的第二次产业革命的到来将人类带入了工业时代。在工业时代,民主意识开始觉醒,世界各国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纷纷发展成为民主国家,私

6、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特别是大革命时期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意味着人类已经进入了体现现代文明的法制社会。伴随工业时代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理念的不断进步,隐私权从古代那种简单的、浅显的无理论依据的人的本性要求中被抽象出来。美国的两位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1890年第4期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揭开了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新篇章。1该文中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4随着人类社会

7、的进步,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自然成为人们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司法实践之中对于隐私加以强有力的保护,很多国家甚至将对于隐私的保护写进宪法,使隐私权成为人格权的一种基本权利。我国对于隐私权的立法和研究都相对滞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时间都处于一种无隐私意识的国家,特别是之中对于人格的践踏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人们根本无隐私可言,各种政审和批斗使人们所有信息都被政府掌握并且加以惩罚,因此更加谈不上保护隐私了。“隐私”在相当长的时期是不存在的概念。拨乱反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治观念开始复苏,国家以及个人对权利的保护意识开始增强,人格权

8、以及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开始被认可。对于隐私权的研究也开始逐渐深入,立法上虽然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也没有比较系统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但在一些部门法中可以找到相关内容并加以引申。总体上说隐私权在中国理论研究层面大于立法层面。所以,隐私权概念目前还是法理概念即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5从隐私权的概念以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隐私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是自然人所

9、独立具有的人格权的一种基本权利* 这是目前法学研究者所普遍认可的理论,本文将沿用这一观点,但笔者有部分不同想法,将在文章中予以商榷。;其次,隐私权是具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权利,其所保护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保密,均属于人格利益方面,因此属于支配权性质的人格权权利* 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二版。*;再次,隐私权不但是民事权利而且是作为人格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应该受到宪法、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的保护,这样才能将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后,对于隐私权的侵犯表现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

10、、利用和公开他人信息,扰乱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行为。2.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1)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通信等技术迅猛发展为代表的技术革命被称为第三次产业革命,这次产业革命的推动力超越了以往任何一次技术革命,人类从工业时代进入了信息时代。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对于私权利的保护要求进一步深化。因此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要求提高,世界各国纷纷将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立法体系之中,在司法上也有了显著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在计算机发展的基础上互联网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人类的沟通和交往超越了空间界限,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拓展了交往的范围和空间。知

11、识文化得到了很大发展,可以说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所谓知识经济,主要是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模式。经合组织在1996年发表的一份名为知识经济(Theknowledgebasedeconomy)的报告中指出,在当今世界知识已经被认为是生产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信息、技术以及学习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知识经济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型增长模式”,而知识经济的基础之一便是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产生的“信息社会”。2首先,与工业社会相比,信息社会在经济生活和生产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信息知识。目前,知识经济最突出的特点是信

12、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其次,信息社会另一特点是智力密集。在信息社会,知识生产更加系统化、专业化,智力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原动力,并且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创新。以知识经济为主要发展和增长形式的时代称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时代特点是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知识文化更新速度加快,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同时,人作为知识的唯一载体,也是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各种社会活动中的地位被更加重视,而对人的保护也作为法律发展的前进方向在具体的制度层面加以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强调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一切权利主体)权利的保护要求已经上升了一个新的政

13、治和理论高度。但是,知识经济时代在强调人的价值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在对人的保护层面上出现了新的问题。不断进步的高科技手段在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的同时,也使得对社会公众私人生活的窥探变得更加隐蔽和简单,甚至超出了原有法律制度能够规制的范畴3。(2)知识经济时代推动隐私权的变化首先,网络的普及推动隐私权权利性质发生变化。在工业时代以前隐私受到信息收集和加工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并未看到其经济价值。而网络的发展为各种隐私信息的收集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通过网络连接收集各种信息很快就可以完成。并且很多私人信本身就可以为商家带来的商业机会和利益,前文提到的我们个人的联系方式被运营商提供给商家,这些商家利用收

14、集到的个人隐私信息,向不特定的公众投放广告产生赢利。这就是各种骚扰电话、垃圾邮件等影响人们生活的情况出现的本质原因。因此说,隐私的经济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得到了进一步体现。隐私的经济功能使得隐私权的性质由单纯的人格权变成了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14权利益化,以满足商家以盈利为目的的知情权是知识经济时代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重要表现。其次,隐私权权利主体发生变化。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个人的具体内容和特征被数字化,代表个人信息和特征的数据将人与人进行区分。网络中个人数据的使用,改变了对隐私权权利主体传统的界定,在网络空间中自然人所具有传统社会所赋予的人格是以“数据主体”的形象出现。网络隐私权的

15、主体就是个人信息、资料被他人作为数据加以收集和利用的人,我们可以简称为“数据主体”。15由于权利主体数字化,使得隐私权侵权行为认定变得复杂起来,因此对于知情权限制的难度变大,隐私权与知情权矛盾更加激化。特别是对于网络游戏产业,很多虚拟的玩家也是有隐私权需求的,如装备情况、资产状况,但是很多“黑客”通过技术手段将其公开甚至修改并可以使玩家利益受到损失。再次,隐私权权利客体发生变化。知识经济时代中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中已被识别或可被识别自然人的所有信息。同以往传统的隐私权权利客体不同,在知识经济时代,通过网络进行过交流的个人全部信息都会被收集并储存,这些数字化的个人信息就是网络隐私权的客体个人数据

16、。所谓个人数据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比如个人的自然情况(身高、体重、出生时间、地点、性别、种族等)、社会与政治背景(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宗教信仰、政治主张和党派倾向等)、生活经历与习惯(婚姻恋爱史、消费习惯等)和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16个人数据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最有价值的资源,它不仅可以为信息的提供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还是网络信息资料使用者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重要资源。17相比传统隐私权客体,网络中隐私权的客体可以体现出更大的价值。其在互联网特别是电子商务方面具有的特征,不但可以为信息的提供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为信息的获悉者利用信息以获得利益提供保障。(二) 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知情权1.传统知情权的涵义及特点一般认为,“知情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由于美国政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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