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逐条解析16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14370577 上传时间:2017-11-0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法逐条解析16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劳动法逐条解析16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劳动法逐条解析16》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逐条解析16(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劳动逐条解析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析: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对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也可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有例外。实践中应当掌握建立“劳动关系”和实行“聘用制”的区别。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

2、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分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合同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法施行后,即使部分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也应当视为有效,合同仍需全面履行。实际上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体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基于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约定,由于新法并未颁布施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并没有预期,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合同条款被评价为违法条款而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后果,这显然对用人单位不是很公平。正是基于此,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是,

3、本过渡条款也可被用人单位利用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哪一次开始计算呢?根据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分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考虑到实际情况,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给一个宽限

4、期,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事实劳动关系,将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开始退出历史舞台。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分析: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 2008 年 1 月 1 日为分界线,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第九十八条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分析:2007 年 6 月 29 日颁布,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这其中有半年的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学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