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圣归来》重名风波影视名称如何获得保护(君众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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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圣归来重名风波 影视名称如何获得保护(君众律师事务所提供)案件事实6 月 30 日, 真人版电影 大圣归来 启动仪式在京举行。听到这个消息,作为一个普通观众,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动画片大圣要拍真人版了! 再看看新闻,发布会展板文字和动画版海报的设计也如出一辙,更验证了我的判断。直到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的出品方横店影视的总经理兼制片人刘志江在微博上开骂:不要脸。我才意识到,原来这真人版和动画版不是一个东家,二者并无关联。面对动画版出品方的炮轰,真人版大圣归来的监制、发行人高军表示,两部电影剧本完全不同, “不存在谁山寨谁的问题” ,而且“2014 年我们就已经取得了拍摄许可,直到 2015

2、年他们动画版才上映,备案的时候是叫西游记3D ,等于是我们注册在先,他们改名在后。 ”一个说是“山寨我们” ,一个说是“贼喊捉贼” 。 大圣归来陷入“重名罗生门” 。调查证据笔者通过查找,在广电总局电影立项的公示名单中发现“两部大圣 ”的备案的情况是这样的:2012 年 6 月公示名单中,有动画片西游记 3D的拍摄公示,备案单位是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公示名单中,有故事片大圣归来 ,备案单位是童话部落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公示名单中,有故事片大圣归来 ,备案单位是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故事梗概也与最终上映的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电影相近。双方各

3、执一词争执不下,又都在故事片领域获得了广电总局备案拍摄许可,可见,这场重名风波才刚刚开始二、法律分析和保护途径大圣重名事件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设计海报的字体近似我们来看看两个“大圣归来”字体的对比图:通过对比, 我们发现二者字体几乎完全相同。这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不久前的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 。 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无论是构图还是 LOGO 设计,都与皮克斯版 汽车总动员极其相似,更有甚者用轮胎将其“人”字遮挡住,造成看上去就是汽车总动员的视觉效果。遥想当年读书的时候,经常看金庸的武侠小说,一不留神就会看到“全”庸的小说;有些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首饰店,只有当你走近的时候才能发现

4、,是“周六福” ,不是周大福,令人啼笑皆非。回到大圣这个事件上,出品公司的解释是, “可能是工作人员让设计公司设计一款美术字,没想到设计成这样。 ”这显然很牵强。汉字结构复杂,笔划多样,书写表达上发挥空间很大。动画版大圣海报设计字体动感十足且表现力强,具有独创性,应属于美术作品,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我们基本可以断定,真人版大圣的海报字体已经构成对动画版海报字体著作权的侵权。二是影片名称相同电影名称是制片者对于一部电影作品内容的高度概括,也是观众区分影视作品的一个标识,很少见到一部影片的名字与影片的内容毫不相干的。那么在我国知识产权框架下,该如何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呢?首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

5、,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必须构成作品。法国1958 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第 5 条规定: “智力作品的标题具有创造性的,同作品本身一样受到本法保护。 ”而仅作描述用的常用词语不受保护。英美等国家也都拒绝给予缺乏作品独创性特质的词语、标题等以著作权上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 9 大类作品中,并未明确将影视作品名称列入范围。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定义作品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影视作品名称大多是常用词语的组合,难说具有独创性,如果盲目保护反而会限制他人对相关内容的创新与发展。我国版权局办公室在 1996 年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答复中明确表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

6、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一概不予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另寻其他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判决影视作品名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先例。著作权无法保护影视剧的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呢?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举例来说,如果我们说“一杯咖啡” ,你很难作出具体选择,但如果说 “一杯星巴克的美式咖啡” ,就能很快锁定目标。这就是商标的功能所在,它有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品牌的“识别功能” ,有代表一定品质的“保障功能” 。影视名称的字数一般比较简短,而文字商标一般字数也不多;二者又都重视市场区分和影响,因此,只要影视作品名称具有显著性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7、,就可将使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享受商标法的保护。这也是目前国内实践领域中对影视作品名称知识产权保护中运用最为普遍的方式。在实践中,当红作品名称经常会遇到商标抢注等恶意注册的行为。稳妥起见,建议在影视作品发行前就应做好商标申请工作,尽量使用具有独创性的影视作品名称,这样后期还可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阻止他人的抢注或撤销他人的不当或恶意注册。除了商标法,再有就是反不正当竞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之前提过的英美等不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有关权利人都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国同样如此。在我国,影视作品名称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受到该法保护:(一)该影视作品名称为知名商品;(二)该影视作品

8、名称是该影视作品所特有的;(三)他人擅自使用该影视作品名称于商品,误导了社会公众。这可以说是影视名称保护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影视作品名称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首先,它只保护知名影视作品的特有名称,那些缺乏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名称无法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次,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举个例子,如果将“大圣归来”使用于餐饮业,由于餐饮与大圣归来影片发行不构成行业竞争关系,此时影片权利人就难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该影片名称。三、反思近年来,影视作品名称被抢注商标的,甚至被不同行业“搭便车”的现象非常严重, 大圣归来这一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希望能够唤起从业者,尤其是制片人对影片的片名、续集创作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从创意开始,在剧本,影视作品名称等各个方面采取“立体”措施,全方位妥善保护自身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唯有如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不会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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