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公选课11担保物权概述和质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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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概述和质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特征: 1、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 2、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5、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

2、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

3、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担保物权的类型 (一)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四)占有担保物权非占有担保物权,三、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 (一)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授受风险 (二)促进社会信用,利于融资 (三)刺激消费,高效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四、担保物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设定: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 2、担保物权的让与 (二)非基于法律

4、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一)主债权 (二)利息 (三)违约金 (四)损害赔偿金 (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六、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1、设定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 2、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物权

5、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6、部分的三分之一。,七、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 1、混合共同担保时,担保权的行使从约定 2、混合共同担保时,无约定 (1)当物的担保是由债权人提供之时,债权人先行使该物的担保 (2)当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之时,应该遵循平等原则。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追偿权,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7、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实现,因此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就自然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行使其担保物权将担保财产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只是其权利,一种利益。债权人可以放弃这种利益和权利,而且债权人的放弃不会给债务人和担保人带来消极影响。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

8、供担保的除外。,九、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质权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有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不同于其它担保物权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者某些权利 2、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3、质权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受偿的效力,十、质权的分类 (一)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普通质权与特殊质权,十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十二、动产质权对质权人

9、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质物的留置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3)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 (4)质物的转质权 (5)代充质物的权利 (6)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质权人返还质物或剩余价款的义务,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

10、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

11、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十三、权利质权的概念: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十四、能够设定质权的权利种类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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