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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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 作 方 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

2、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二)主要任务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规模以上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

3、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三)阶段性目标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依法透明运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二、职责分工根据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水利部(包括流域机构)负责部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

4、项目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省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督查指导本地区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规划计划司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建设与管理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牵头负责大江大河治理、骨干水利工程和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等工程;水土保持司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村水利司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

5、站建设与改造工程;水电局牵头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村水电工程;驻部监察局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案件查办工作。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5个方面、29项主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出台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在水利规划编制中的主导地位

6、,强化规划编制单位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编制规划体系名录,加快规划编制、协调审批进度;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水利项目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

7、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修订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积极推行项目前

8、期工作招投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重视前期工作中的土地移民问题,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央项目和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配合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编制出台水利建设工

9、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原则上先安排进行审计,视审计情况再进行概算调整;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配合单位: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水规总院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

10、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加大地方各级尤其是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配合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6、强化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建立健全水能资源开发制度和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牵头单位:水电局、规划计划司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驻部监察局、水规总院(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目标要求:

11、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7、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

12、法规2009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的试点和推广应用;防范和打击水利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配合单位: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10、健全招标

13、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驻部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14、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1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司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12、研究解决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

15、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点环节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13、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14、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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