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涉外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核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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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涉外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核审批事项涉外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核审批事项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核审批事项如何办理一、如何办理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认定依据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规定。具体管理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书面

2、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管理权限: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二、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经营不足半年,如何选择获利年度依据法规: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规定。具体管理内容: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获得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要以“实际经营期”作为前提条件,而不能简单地以企业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期计算。管理权限:由企业报送书面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备案。三、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依据法规: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具

3、体管理内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企业验资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后,拟写出调查报告,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局(涉外科)。管理权限:市局审批。四、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中西部地区延长3年减按15%税率优惠依据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施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4、、皖国税函1999207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税务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办200462号)规定。具体管理内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享受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期满前一年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坐落地等。并附送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四)会计师事务所查账报告;(五)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文件批复;(六)属先进技术或产品出口企业的,须附

5、送有关部门颁发的确认证书复印件;(七)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管理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五、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如何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依据法规: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规定。具体管理内容: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需经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主管税务分局经审查后,拟写出调查报告并将有关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涉外科)管理权限:市局审批。六、如何办理外国投资者再投资

6、退税依据法规:根据税法第十条、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规定。具体管理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管理权限

7、:市局审批。七、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依据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具体管理内容:符合国家鼓励投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前属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属鼓励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内企

8、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如下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5)企业合同复印件;(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

9、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管理权限:市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八、如何办理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依据法规: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六)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具体管理内容:凡在国家高新技术

10、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享受免税年度期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申报审核评估时,应严格审核企业证书的所属期限、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并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实际经营情况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条件是否相符等。凡发现认定证件有误的,应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核实,并作出相应税务调整。管理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九、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

11、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具体管理内容: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

12、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以下统称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其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

13、费经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凡需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在享受该项优惠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四)外商

14、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五)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主管税务分局在审核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时,应按照国税发1999173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管理权限: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十、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

15、27号)规定。具体管理内容: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符合规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一)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二)审核确认机关(市外经局)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当年产值及出口产值进行严格认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协调,统一口径。管理权限: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依据法规: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税务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办2004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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