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9编号汉谟拉比法典(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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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世界文明古代世界文明 1 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 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 今而后: 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 今而后: 第一条第一条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二条第二条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 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 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第三条第三条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

2、则应处死. 第四条第四条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 第五条第五条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 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 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第六条第六条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 第七条第七条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 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第八条第八条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

3、物,则彼 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 处死. 第九条第九条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 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 领到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证人. 法 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 于神之前.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 第十条第十条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

4、知其失物之 证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倘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倘在六个月中 不能领到证人时,则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 出者,

5、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 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二十

6、四条第二十四条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 古代世界文明古代世界文明 2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 于该处火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 者得其房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 彼归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 ?,而其子能服军股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 代父服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

7、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 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担负 军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倘彼离去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 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应由其地之神庙为之取赎.倘其地之神 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

8、服役的雇佣 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 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徜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 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 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如田园房屋系

9、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 房屋有关之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自由民以自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 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 交付田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 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

10、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 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 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 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反其 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 古代世

11、界文明古代世界文明 3 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 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 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 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 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

12、 之银及其利息. .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 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 动 产交出以售银,此银 应分与 公 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 物.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

13、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 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当羊离开牧场 ? 而全部畜群 ? 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 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 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

14、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 应得之份.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 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 之额,赔偿谷物.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 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 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则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

15、,将其已培植之果园 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 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 (以下阙文三条) .应交他.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倘 自由民 以谷物.银或 其他动 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 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 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 (以下阙文六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 则 古代世界文明古代

16、世界文明 4 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与彼之银. (以下阙文九条)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应按其邻人之例归还与彼.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 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倘自由民举债,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又仅有谷物,则按照国王规定,塔木卡仅应按 每一库鲁凡一百卡计算,取谷以为利息.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 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倘塔木卡贷谷及银,定有利息,而后仅?取利息.谷及银,则此无利 息.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或.,所取者,不表示减少债额,亦不立补充文约,或将 利息并入本金,则此塔木卡应按其所取之债额加倍退还谷物.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付,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器计 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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