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税务]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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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税务税收热点问题解答编者按: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以及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

2、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如果已经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

3、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请问这部分股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适用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2008年的?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

4、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是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上述公司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

5、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某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

6、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

7、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国

8、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

9、,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

10、“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季报时需要怎样弥补亏损,“实际利润额”栏该如

11、何填写?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1日至最后1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1日的累计数。根据上

12、述规定,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实际利润额”对应的“本期金额”列填写本季度的利润额,“累计金额”列填写本年1月1日至本季度最后1日的累计数。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

13、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4、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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