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4302297 上传时间:2017-10-3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6.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什么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有的译为审议民主)是 20 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开始关注的新领域。协商民主理论源自并超越了自由民主和批评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协商民主(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或称“协商(和)式民主”、“结盟民主”,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协商机制来取得的民主模式。概要荷兰学者李帕特(Aren

2、d Lijphart)分析奥地利、比利时、瑞士和荷兰政治系统,归纳出协商民主理论;在社会上不同阶级、地域、文化等所产生的分裂,被所属阵营纳入系统之中,形成“柱状化”(英语:Pillarisation;荷兰语:Verzuiling)结构称“柱状体”(英语:Pillar;荷兰语:Zuil),以此结构为前提的联合政权内,各阵营进行“协调的政治”(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具有以下特征: 大联合内阁,纳入各柱状体的菁英 比例性,国会及公共资源等依比例分配之 区域自治,创立个体意识及允许不同文化共同体的法律 相互否决权,各群体共识仍需多数决,少数群体有权否决,但也会被其他群体

3、回报否决阻挠另外,以协商民主为基础进而推展出“共识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理论.理论协商民主理论认为,代议民主的上述要素已经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及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他们积极倡导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并相信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一些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纷纷表明自己对协商民主的支持态度,像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实质协商民主

4、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式协商民主对于欧美来讲,是正在讨论和研究的一种新的民主形式。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关注并提出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为了破解选举(票决)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的缺陷。因为西方的传统是以选举(票决)为民主的主要形式。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这种选举形式在西方的历史传统中早已形成。他们是在研究选举(票决)民主的不足中提出可

5、以用协商民主来弥补其不足。对他们来讲,协商民主是新事物。对中国来讲,恰恰相反,中国人学会选举(票决)民主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而且我们还不是很成熟,还在继续完善。而中国人对协商民主是有悠久传统的。就以我们党来说,早在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之一。在政协这个机构里,各个党派、各个阶层、各个界别、各个民族、各个宗教的政协委员,都能够按照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要求,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西方协商民主还主要停留在学者层面上,还是一种民主理想,而我国的协商民主早已经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在实施,而且还在积极探索新的协商民

6、主形式,如浙江温岭、河北邯郸的民主恳谈会就是一种有益的探索。顺便说一下,协商民主可以有多种形式,不仅仅指的是政治协商会议里的协商,还有其他许多形式。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召开公共政策听证会,比如有的地方实行的民主恳谈会,都是协商民主的形式。协商民主在中国不是水土不服,而是深受欢迎,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来保证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由柳洪平创建。背景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异军突起,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著名政治哲学家的推动下,协商民主逐渐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承认,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多元文化主义的步步紧逼下,人们发现:“协商民主是

7、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类型,它能够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的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 实际上,无论是在希腊城邦的民主政治中,还是在现代的民主理论家卢梭、杜威那里,我们都能发现协商民主的影子。尽管人们可以把政治意义上的协商追溯到古代雅典时期,但协商民主理论作为一种民主理论模式的兴起则只是上个世纪末的事情。一般认为,第一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概念的应该是1980 年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协商民主”一词。后来,伯纳德曼宁(Benard Manning)、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等人都曾经对此做出过若

8、干讨论。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加入使得协商民主声势大振,两个人都在自己出版的著作中提到协商民主。尤其是哈贝马斯以话语理论为基础,将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转换为偏好转换的理论,从而使协商民主真正地成为上个世纪末最引人瞩目的民主理论。其后,大卫米勒(David Miller)、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辛格、乔治瓦拉德斯(Jorge Valadez)等人的加入使得协商民主的研究更加波澜壮阔,成为当代西方重要的民主理论之一。协商民主的兴起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但毋庸置疑,解决多元文化带来的问题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从单一的均质社会到多元的异质社会的转化打破了普遍主义宰制下的、同质的民主文化的概

9、念。多元现代性的挑战不仅来自复杂的公共事务,更来自多元文化领域。各种理论盖尔斯顿在自由多元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了一种形态的协商民主,即先是宽容,后是争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共制度的合法性。盖尔斯顿明确指出:“就理论的困境来看,自由多元主义的困惑可能就在于他对公共机构的限制,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容许一些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显然是基于愚昧观念的野蛮行为,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共机构的能力;另一方面,它还可能会造成合法权力的多重源泉,在一定程度上分化公共机构的权力,从而引发一种危险的不确定性。然而,价值多元主义的政治意义,总是在个性的相异力量与共性的有组织化倾向之间永无休止的争论中表现出来的。” 辛格也主张

10、通过一种积极宽容的态度解决民族冲突,以基本权利为基础建立一种“公开讨论的机构”。他指出:“在这些权利都有效的共同体中,对话就是民主过程的本质,是一种共同性的政治,而不是敌对性的政治,它鼓励和尊重个性而不是强化已处于牢固地位的异己” 瓦拉德斯给予多元协商民主以十分高的评价。他指出:“创造公平而持久的多元协商民主是十分必要的,以此来促进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相互理解与合作,协商具有协调多元文化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现少数群体政治、经济与文化自决的作用。” 塔利亦将自由民主的希望寄托于协商。他得出结论认为:“自由民主的条件是那些成员认可并据以进行合作的规则是可以根据同样对修正开放的程序与价值进行协商、

11、执行和补充的。” 这与其一贯主张的宪政协商方案是一致的。哈贝马斯、泰勒将主体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对话”的关系,这种对话在民主制度设计上的体现就是“协商民主”。哈贝马斯为民主发生作用设定了前提。他认为,“民主的过程只有在达到了公认的社会公正标准要求之后,才能消灭分裂的危险。 实际上,这又把对民主的肯认寄托于文化。因为,只有文化才是“公认的社会公正标准要求”。在这里,哈贝马斯并没更多地提到权利,而是强调了认同的重要性,从而为民主的协商留下了空间。哈贝马斯认真而详细地规定了协商民主的过程。哈贝马斯指出,在判断正义问题时,“我们努力寻求一种公平的解决办法,而这样的解决办法必须得到所有参与者(以及相关者)

12、深思熟虑的赞同。只有在互相承认的对等条件下,通过非强调性的对话,我们才能获得这样的赞成。” 他认为,“商议和决策过程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话语和商讨的作用犹如一个过滤装置,只有那些有助于形成决策的话题和意见才能够通过筛选。”哈贝马斯理论在哈贝马斯那里,协商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共识形成的过程,也即民主的过程,这被米歇尔曼视为法理发生学。哈贝马斯认为,由于基本原则的差异,这一过程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可能,同化共识、交叠共识、协商共识是其中最典型的三种方式。第一种可能即所谓的同化共识,即:“只要任何一种正义观念都不可分割地为某种特殊的善的概念所浸染,那么,即使是在判断正义问题时,我们也不可能超越我们自己的自

13、我理解和世界观所确定的视角。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不同背景的人只能以同化的方式达成一致,或者是他们放弃自己的标准为我们所同化(罗蒂),或者是我们放弃自己的标准而皈依他们的(麦金泰尔)。” 应该说,同化共识更强调文化的转型与替代,适用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明的过渡。另一种可能是交叠共识。哈贝马斯以罗尔斯为代表指出:“如果我们考虑到现代世界观的多样性,由于其内在的普遍主义潜力,它们是能够互相宽容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指望在政治正义问题上达成一种重叠的共识(罗尔斯)。” 交叠共识更适合亚文化多元区别并不是极端的情况,寻找多元文化交集,从而形成共识,并在这一基本共识上建立民主政治是自由主义的一贯主张,在英美文化

14、中更为典型。在这两种可能之外,哈贝马斯更推崇协商共识。即“相对于各自的自我解释和世界观,每一方都参照一个共同接受的道德视角,在话语的均衡状态(和互相学习)的条件下,这种道德视角要求各种视角不断地消解自己的中心地位。” 协商民主仍然是一种基于。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实现多文化共存的途径仍然离不开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然而,现代宪政民主对文化多元的复杂现实缺乏应对性,如果不加以改造,多元文化主义的诉求亦很难得以满足。因此,现代宪政民主必须更新其制度形式从而适应多元文化主义的要求。包括罗尔斯、哈贝马斯、金里卡、盖尔斯顿等人在内的所有政治思想家均表达了这样一个愿望。协商民主强调了协商与对话在解决多元文化

15、背景下民主问题的重要性,但对于协商的过程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塔利阐释了一种文化间的对话,这一对话是以共识的自由与协商原则、平等对待以及相互承认等一系列内容组成的,在那里,参与者能从他们歧异的文化和政治传统出发创制一个共同的政体。 塞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则提出了一种“复杂的多元文化对话”(complex multicultural dialogue)的模式,把个人视为公民社会内部文化交流与竞争过程的核心。 海库帕瑞克(Bhikhu Parekh)设想了一种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对话。他为这一对话设定了一个起点,一个是社会中“可操作的公共价值”(operative public

16、values),另一个是文化间评估(intercultural evaluation)的产出过程。 在协商民主模式中,哈贝马斯以协商民主为核心的宪法爱国主义的解决方案十分引人注目。哈贝马斯以自由主义的宪政框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多元文化主义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哈贝马斯认定:“我们必须把民主过程植根于一种“宪法爱国主义”之中。” 这样,哈贝马斯就将多元文化的解决寄托于所谓的“宪法爱国主义”。在他看来,每一个民族国家对宪法原则的解释,都是从自身的历史经验语境出发的,因此,它能做到在伦理上保持不偏不倚。宪法爱国主义构成了哈贝马斯合法的法律秩序的重构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合法的政治法律制度都需要以宪法为基础展开。哈贝马斯指出: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的首要特点是相信:“能够在一个多元社会中创造并维护一种超越所有差异的共同的公民意识,这个特点就是所有的人都共同依据承诺平等权利的普遍主义宪法原则。” 哈贝马斯指出:“任何一个群体,如果要把自己建设成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