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版】第三章消费税检查实训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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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消费税检查实训 第三节实训项目演练 一、检查要求 江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评估建议,于2011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派出张波、黄忠两位稽查员对川江酒业公司2011 年 4 月的流转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立案编号为经国税稽。检查有关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后,稽查干 部发现该公司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所列资料附后。要求: 1、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填写税务稽查底稿,简明扼要指出相关资料存在的问题,并 对需要调账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 2、撰写税务稽查报告,指出税收违法事实,汇总计算查补的税额,并对所查处问题进 行定性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

2、 为简化起见,本稽查案例仅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各税如印花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均省略。多计或少计的成本、费用直接调 整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截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二、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川江酒业有限公司于2002 年 1 月注册成立, 公司地址: 江州市经开区川江路18 号;注 册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元;法人代表:将光祖;财务部经理:王 春。纳税人识别号:0851。开户银行:江州市川江路支行,账号。现有在岗职工150 人。企 业主要生产“川健牌”枸杞酒、“川康牌”丹参酒、

3、 “川兴牌”高粱酒、 “川花牌”啤酒等各 种酒类, 已由江州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存货计价方法为实际成本法,损 益结转方法采用账结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为应付税款法。 (二)基本假设 1、假定所涉商品货物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增值税、消费税以一个月为期。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25,采用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白酒消费税的税率20%,定额 税 0.5 元 /500 克。 2、本案例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仅为该公司2010 年 4 月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其他未给出 的会计资料视为正确无误,本案例中涉及的错漏问题企业并未自行调整。 3、该公司会计资料齐全,账、证、表、实相符,所给业务

4、视为真实,会计凭证章、戳 手续视为齐全、真实。涉及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都按规定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4、假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 5、假定你是江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按照稽查计划, 对该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稽查, 税务稽查时间:2011 年 6 月 21 日至 6 月 22 日。稽查人员在稽查选案、实施、审理过程中 均遵循了法定程序。 (三)其他情况说明 1、该公司委托江州酒厂加工粮食白酒,江州酒厂销售同类粮食白酒资料如下:2010 年 3 月 10 日,销售 10 吨,销售额元; 2010 年 3 月 20 日,销售 12 吨,销售额 200 000 元;2010 年 3 月 28 日,销

5、售 18 吨,销售额元; 2010 年 4 月初库存13 吨,成本金额100 000 元;2010 年 4 月 18 日,销售20 吨,销售额250 000 元。 (委托加工收回白酒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 2、当月所有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换均按照公允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当月已按照会计凭证上的“应交税费”账户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4、该公司2010 年销售收入为2000 万元。 5、该公司已按规定办理了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报应纳税所得1 00 万元。 6、自行申报消费税时,该公司啤酒按照220 元/吨申报缴纳。(甲类啤酒3000 元以上 /

6、吨,按照250 元/吨征收;乙类啤酒3000 元以下每吨,按照220 元征收。) 7、4 月初从环宇酒厂购入酒精和啤酒液,分别缴纳消费税600 元和 400 元。 4 月领用 完毕,外购已纳消费税税款未抵减。(外购酒精和啤酒液继生产应税消费品,现行税法不允 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额) (四)会计凭证 1、4 月 1日 6 号凭证:由于天降暴雨,仓库发生浸水,原材料损失10 吨,账面成本为 17400 元。 记账凭证 2010年4月1日凭证编号 6 号附单据: 1张 摘要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金额记账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 百十 万千百 十元 角 分 报损待处理财产损益原材料1 7 4 0

7、0 0 0 合计¥ 1 7 4 0 0 0 0 会计主管王 春复核李 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说 明 3 月 25 日,由于天降暴雨,仓库发生浸水,从农民手中收购的粮食损失10 吨,账面 成本 17400 元。经请示公司领导,准予核销。 财务部经理王春 2010 年 4 月 1日 答: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此笔业务不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需要纳税整。 2、4 月 2 日 12 号凭证:为购置设备向银行借入1 年期、年利率 12的借款100 000 元。 记账凭证 2010年4月2日凭证编号 12

8、 号附单据: 1张 摘要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金额记账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 百十 万千百 十元 角 分 借款银行存款长期借款1 0 0 0 0 0 0 0 合计¥1 0 0 0 0 0 0 0 会计主管王 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借款合同 为扶持川江酒业公司加快发展,江州市工商银行江南分行同意向川江酒业公司提供一 年期、年利率 12%的生产贷款,总额为10万元。该项贷款于2010年4月2日到账。 答:此笔业务处理正确。不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不需要调整。 3、4 月 4 日 1618 号凭证:向东方商贸公司销售“川健牌”枸杞酒10 吨, “川康牌” 丹参酒 2 吨, “川花牌”高粱

9、酒2 吨。 (1)记账凭证16 号 记账凭证 2010年4月4日凭证编号 16 号附单据: 1张 摘要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金额记账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 百十 万千百 十元 角 分 销售应收账款东方商贸主营业务收入川健牌5 0 0 0 0 0 0 川康牌1 0 0 0 0 0 0 川花牌1 5 0 0 0 0 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 税(销项) 1 2 7 5 0 0 0 合计¥8 7 7 5 0 0 0 会计主管王 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江 州 市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No 开票日期:2011 年 4月4日 购 货 单 位 名称:东方商贸公

10、司 纳税人识别号:70115 地址、电话:东城大街21 号 开户行及账号:工商银行东城办7 密 码 区 略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 川健牌枸杞酒吨10 5000 50000.00 178500.00 川康牌丹参酒吨2 5000 10000.00 17% 1700.00 川花牌啤酒吨2 7500 15000.00 17% 2550.00 价税合计 ( 大写 )捌万柒千柒佰伍拾元整 (小写 ) 8775000 销 货 单 位 名称:川江酒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0851 地址、电话:江州市经开区川江路18 号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川江路支行 备 注 收款人:孙诚复核:关

11、雨开票人:王虎销货单位: ( 章) 答: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正确,不需要调整。 (2)记账凭证17 号 记账凭证 2010年4月4日凭证编号 17 号附单据: 1张 摘要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金额记账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 百十 万千百 十元 角 分 收取押金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东方商贸8 7 7 5 0 0 领用包装物销售费用包装物枸杞酒5 0 0 0 0 0 啤酒7 2 0 0 0 0 合计¥2 0 9 7 5 0 0 会计主管王 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说明 2010 年 4 月 4 日,向东方商贸公司销售“川健牌”枸杞酒领用包装桶100 个,包装桶 单独计价,销售价格100 元

12、个,单位成本50 元。 “川花牌”啤酒用去包装桶80 个,单 位成本 90 元,包装桶不单独计价出售,收取押金共计8775 元。 财务部经理王春 收据No 60528 入 账 日 期 : 2010 年 4月 4日 交款单位 :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收款方式:现金 人民币 (大写 ) :捌万柒柒伍元整¥8775.00 收款事由:收到东方商贸公司包装物押金 收款单位: 川江酒业有限公司(章) 2010 年 4 月 4 日 财会主管王春记账岳雷出纳王华审核钱斌 答: (1)枸杞酒领用包装桶单独计价,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 该企业直接转出成本,属于漏记销售收入,导致税收流失。税法规定:以

13、粮食白酒为基酒的 配制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故枸杞酒、丹参酒应按照20%征收。 应补增值税 =100 100/1.17 17%= 应补消费税 =100 100/1.17 20%= (2)啤酒销售领用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照成本结转计入销售费用。收取押金 时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相关会计处理正确。 (3)此笔业务会错账主要是枸杞酒的包装物未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正确的账务 处理是: 借:销售费用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0 贷:包装物5000 综合以上分析,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

14、调整3700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应交消费税2000 (3)记账凭证18 号 记账凭证 2010年4月4日凭证编号 18 号附单据: 0张 摘要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金额记账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 百十 万千百 十元 角 分 计提消费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5 4 4 0 0 0 合计¥5 4 4 0 0 0 会计主管王 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答: (1)本笔业务消费税金的计算错误。正确的计算如下: “川健牌”枸杞酒消费税=50000 20%+10 10001=20000 “川康牌”丹参酒消费税=10000 20%+2 10001=4000 “川花牌”啤

15、酒消费税=2250=500 (根据税法规定,啤酒每吨出厂价在3000 元上属 于甲类啤酒,按照250 元/吨征收) (2)合计应缴纳消费税24500 元。该企业实际缴税只有5440 元,少交消费税19060 元。 (3)调账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060 贷: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19060 4、 4 月 8 日 28 号凭证:川江酒业有限公司向环球广告公司支付酒类产品广告费500 000 元,,其中粮食白酒公益性广告支出200 000 元、其他酒类广告支出300 000 元。 记账凭证 2010年4月8日凭证编号 28 号 摘要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金额记账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

16、百十 万千百 十元 角 分 支付广告费销售费用银行存款5 0 0 0 0 0 0 0 合计¥5 0 0 0 0 0 0 0 会计主管王 春复核李雷出纳孙雪制单郑武 答:本笔业务会计处理正确,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清算,仅仅一笔广告费无法进行纳税调整。 5、 2010 年 4 月 9 日 39、40 号凭证:向东海贸易公司销售“川康牌”丹参酒共3 吨, 销售单价4000 元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当日收到。 (1) 39 号凭证 记账凭证 2010年4月9日凭证编号 39 号附单据: 1张 摘要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金额记账 总账科目明细科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千 百十 万千百 十元 角 分 销售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川康牌1 2 0 0 0 0 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2 0 4 0 0 0 合计¥1 4 0 4 0 0 0 会计主管王 春复核李雷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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