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验检测机构规章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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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五、试验检测机构规章制度6.1 保证检测工作第三公正性的规定6.1.1 为保证中心质量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合法性、确保第三方公正性地位,质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各项条款。6.1.2 质检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6.1.3 质检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维护质检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严肃性、敢于抵制任何干扰质检工作第三方公正性的行为。6.1.4 质检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对任何单位保证同样的检测工作质量,为所有用户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因与受检单位的关系亲疏弄虚作假、营私舞弊。6.1.5 质检人员应维护受检单位的技术机密、不得随

2、意向无关单位提供、泄露用户因检测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原始技术资料和各项检测数据结果。6.1.6 本中心不得将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数据用于本单位的开发性项目,检测人员也不得搞检测业务范围内的开发。6.1.7 质检工作必须经常学习新技术,熟悉新设备,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用于质检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检规定,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可靠性。6.2 现场检测工作的规定6.2.1 现场检测项目实施前,应组织检测项目有关业务室的人员共同研究委托检验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图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单位,以便于配合。6.2.2 现场检测的方法、布点、抽样值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国家与行业

3、技术标准和规程。6.2.3 检测所用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计量检定合格的设备。计量精度与量程必须满足项目允许公差要求。6.2.4 参加现场检测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检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按各岗位的有关操作程序和规定进行,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工作。26.2.5 检测仪器的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按仪器技术说明要求进行,并作好检测前后的使用记录。检测过程中若发现仪器、设备、被检工程构造物有异常应立即向现场总负责人报告,并及时作出处理。6.2.6 检测与记录人分别承担的操作项目应实行复诵读数的方式,传递数据值。原始数据记录不得使用铅笔。发现记录错误后填写修改值时应扛掉原值,不得使用像

4、皮擦除。6.2.7 现场检测工作应有指定安全员负责安全,凡登高作业、架设临时电源线等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行。因检测工作需临时中断公路交通时、测区两端应分别设交通安全员,大型综合现场检测需中断干线公路交通时应按交通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从事道路路面检测时应穿着专用反光作业服,持续时间长的工作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现场仪器、设备物资的保卫工作。6.2.8 检测工作应按记录表格认真填写完整,不得随意更改,现场数据应在现场完成审核工作,各种检测记录要有检测、计算、复核、负责人签名,工作结束后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类整理、归案。6.2.9 检测过程中发生停电、电压不稳、电磁干扰等故障情况应立即停止试验

5、,可重复性试验项目应重新检测,不可重复的应重新取样制作试件,要求温度稳定的现场检测项目宜在晚上进行。6.2.10 质检技术数据、图表须经中心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签发质检报告。质检报告管理应按 7.8.4 执行。6.3 试验室管理制度6.3.1 试验室是中心进行检测、检定的主要工作场所,必须保持室内清洁、整齐。6.3.2 为维护质检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严肃性,与试验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各试验室。6.3.3 禁止在试验室存放与该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和各种私人物品。6.3.4 空调室内禁止抽烟、吃零食和从事与该室业务无关的其它活动,空调试验室在进行检测工作时应坚持做好环境条件记录,并妥善保存。6.

6、3.5 仪器、设备应按工作流程科学合理布置,设备的零部件、备件要妥善保管,3常用工具用后应清洁干净并整齐收存。6.3.6 每次试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清洁工作,每周应集中对试验室内外进行一次清扫和设备清洁工作。6.3.7 试验室应设置与该室业务工作有关的消防设施,并保证消防设施在有效期内的良好状况,各室人员应具备专业防火与用电安全知识。6.3.8 危险物质、药品的领用、存放、处理应严格遵循有关的国家法规、专业规范和本“中心”的药品管理制度。6.3.9 凡从事产生有害烟气的试验工作必须在抽气柜中进行,工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防护规定操作。试验工作使用后的有害废水应按国家排放标准稀释或中和处理方可排

7、放。废渣按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排放三废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6.3.10 试验室内主要试验仪器、设备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卡,坚持记录所对应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并妥善保存。6.3.11 对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等非正常情况下引起的事故,根据有关行政管理制度对责任人及试验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6.4 样品管理制度6.4.1 用户送检的样品应由试验室指定样品保管员保管。6.4.2 样品到达后,由样品保管人员与承担检验的专业室人员共同检查、核对试样的类别、数量、完整性等情况,并及时填写检测样品登记表 。6.4.3 样品应有明确的标志、编号、采样日期、桩号、龄期等,应确保试样不致

8、混淆或防止调换。6.4.4 样品存放应根据检测项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温度、湿度、环境分别保管,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6.4.5 检测工作结束、检验结果经核实无误后,样品应保存至用户确认检验报告,并无异议后方可处理,否则,应保存至申诉有效期后一个月。6.4.6 现场采样的试样应及时登记、注上标记,并有可靠的运输、保管措施,以保证样品不致损坏、变性、变质。6.4.7 样品处理的全过程均应填写有关表格、报告,并有人签字。6.5 药品(含放射源物质)管理制度46.5.1 本制度列入管理的物品指我“中心”因业务工作所需的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具危险性物质。6.5.2 危险物品应有具备有保

9、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专人、专库保管,不得随意转交或委托其它人员代管。6.5.3 危险物品、药品应严格按其理化性质和规定的存放环境保管,保管危险物品应有专门库室和防盗措施。6.5.4 危险物品、药品的购置、存放、领用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管理手续,并应有“中心”负责人签字方可发放。6.5.5 过期、失效和用后的残液、残余物质的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弃置。6.5.6 含放射性物质和人员应遵照国家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规定执行。6.6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6.6.1 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按事故处理:6.6.1.1 用户送检的样品丢失或损坏。6.6.1.2 质检技术资料、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6.6.1

10、.3 由于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要求,试验方法错误,数据处理差错导致检验结论错误。6.6.1.4 检测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被检物破坏或人身伤亡事故。6.6.2 凡违反本手册的各项规定所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发生责任事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经济损失大小给予处罚。6.6.3 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抢救伤员,并保护现场。6.6.4 发生事故后由中心主任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针对事故作善后处理并制定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6.6.5 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事故处理报告。6.7 技术安全管理制度6.7.1 “中心”由中心主任主

11、管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各室应设一名不脱产的技术5安全协助室主任管理本室的技术安全工作。6.7.2 各专业室应高度重视技术安全工作,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本岗位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6.7.3 应特别注重临时参加某项工作的借用人员、新职工、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不使他们担任安全责任性重大的工作。6.7.4 凡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条例明确规定需经专门考证上岗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取证后才能上岗。6.7.5 从事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指定有安全员,全体检测人员应听从安全员的管理,安全员在临时性中断交通的现场负责现场交通安全。6.7.6 现场检测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发现本岗位技术

12、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现场安全员或现场技术负责人报告,经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继续工作,安全员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6.7.7 各专业室每年应进行一次技术安全检查,凡出现技术安全事故应由安全员协助室主任向“中心”负责人写书面报告,必要时应对责任人作相应处理。6.8 技术资料管理与保密制度6.8.1 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执行。全体人员应在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维持科技档案安全、国家经济技术机密和委托检验单位的技术机密。6.8.2 技术文件资料范围包括以下内容:6.8.2.1 上级下达的有关检测工作的文件。6.8.2.2 委托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图纸、计算书。6.8.2.3 检

13、测原始数据、检测报告、图表、照片、录像带。6.8.2.4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6.8.2.5 外出学习、会议索回的有关科技信息、论文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资料。6.8.2.6 设备技术说明、图纸等原始资料。6.8.3 技术资料借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未经领导许可不得查阅复制和借出。6.8.4 对被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委托检测的结果,按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保6密,现场检测时被检单位应回避,检测结果应由专人保管,在携回单位之前不得复制,检测人员未经委托单位允许不得泄露和引入科技论文和其它经济行为。6.8.5 收集技术资料必须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并做好分类、建卡、立卷、登记、

14、编号等工作。6.8.6 已过期的技术资料销毁由领导批准,先进行销毁注册,再由资料保管人员在指定地监督销毁。6.9 检验质量申诉处理的规定6.9.1 检验质量的申诉由质量负责人受理,并向中心主任被告处理的结果。6.9.2 受理检验质量申诉的有效期为 56 天,自发出检验被告之日算起。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双方同意在检验报告上注明。超过有效期的检验质量申诉概不受理。6.9.3 检验质量申诉包括以下内容:6.9.3.1 送检委托单位要求对检验结果作进一步解释,但未对检验质量表示明确的异议。6.9.3.2 送检委托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检验结论,要求复测。6.9.3.3 送检委托方未向我方提出异议,而直接

15、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6.9.4 检验质量争议按以下程序进行。6.9.4.1 质量负责人负责处理检验质量争议。填写检验质量申诉处理登记表 。6.9.4.2 接到有关检验质量争议后,质量负责人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室主任检查原始报告存根、检验所用仪器、检测方法、测试环境、数据处理、结论判定方法等环节。如经查核确实无误,应发一份确认原检验报告正确有效的文件,并办理登记手续。6.9.4.3 若经检查,确因我“中心”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验报告、等环节因数据的错误而造成误判的,应发一份针对原检验报告的更改后的新检验报告,原检验报告作废。并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对造成错误的直接责任者作相应的处理。6.9.4.4

16、若经检查,发现因测试条件,检验仪器、检测方法及我方人员现场采样方法和运管样品等错误而造成的误检,应将备用的送检样品重新进行检验、根据检测的结果、重新签发检验报告。一切费用由我方负担,并对责任人作相应处理。6.9.5 若申诉仍持异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重新取样检验,经济责任及政治责任由败诉方承担。76.9.6 不可重复性试验,原则上不受理申诉。6.9.7 有关检验质量申诉处理的全部资料均应作为技术档案,在处理后的一个月内由质量负责人整理交资料室保管。6.10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6.10.1 本中心所有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由仪器、设备保管员负责帐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建卡、编号。6.10.2 各专业室根据检测工作需要添置、配备、更新仪器设备时,应先写报告、经中心负责人研究,报上级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外洽业务。6.10.3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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