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S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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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一、 债的履行的概念1、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履行其义务。债履行的条件:1、债的关系有效; 2、标的可能。 债的履行有以下含义(一)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履行、清偿)债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效果的统一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

2、定。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马之出 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书。,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

3、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受领注意受领的性质权利抑或义务,后果 (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后果)除此以外,还有抵消、混同,免除等等,二、 债的履行的分类,(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是指债务人不仅履行了其全部义务;而且其履行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二)不适当履行 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

4、律规定。 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受领迟延三种不适当履行债的形态 1、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履行迟延是一种在期限上履行不适当的情形。债务人在期限上的履行不适当包括提前履行与迟延履行。 能否提提履行关键看期限利益为谁而设,迟延履行 指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债务。若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全部债务,则为履行迟延。履行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第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不能履行,则发生履行不能而不发生履行迟延。第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第五,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履

5、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2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加害给付行为也属于履行不适当的一种。 德国法上称为积极侵害债权。加害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构成:第一,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第三,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第四,须债务人有过错。如果债务人能

6、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构成加害给付。 后果:违约与侵权的竞合,3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受领迟延,从债务履行的结果上说,债务仍未得到履行,只不过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已。关于受领迟延的性质,(1)义务说学者中多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受领迟延为债务不履行。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观点。立法上,在法国,多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不当拒绝债务人的履行,系违反法国民法典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日本民法典第413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其债权人自有履行的提供时起,负迟延责任。”,(2)混合说认为受领首先是

7、一种权利。受领权为债权的基本内容,若无受领权,债权对债权人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受领给付为债权人的权利,当无疑义。但受领是否为债权人的义务,不可一概而论。 一般情形 特殊情形,债权人迟延的法律效果,(1)债务人的不履行责任的免除 (2)债务人自行消灭债务的权利的发生:提存、自助卖却与抛弃占有。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丧失。 (4)约定利息的停止。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因金钱债务而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 (5)收益收取义务的免除。,(6)增加费用的赔偿。 (7)向债权人的危险移转。 (8)债务人注意义务的减轻。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而致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债务因此消灭。债务人对

8、于履行不能具有轻过失的,也可免责。 (9)债务人解除合同。,受领迟延须由以下条件构成:第一,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第二,须债务人向债权人为适当的履行,若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能构成迟延受领;第三,须债权人不为受领或不能受领。,(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履行不能仅指嗣后永久不能。,履行不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发生以下后果:第一,债

9、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在一部履行不能时,债务人仅能就不能履行部分免除履行义务。若仅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该部分履行。第二,若债务系合同之债的债务,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债务人应就履行不能而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的,发生以下三种法律后果:其一,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全部履行不能的,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履行义务;部分履行不能的,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义务。其二,在因履行不能的事由,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对保险人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如债务人已从第三人取得赔偿物时,则债权人

10、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 通说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代偿请求权并非原债的继续而为新发生的债权,因此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重新起算。其三,若当事人之间的债为双务合同之债,则债权人因此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2拒绝履行(1)概念与要件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至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为明示还是默示,则在所不问。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多为故意,但也可出于过失。例如,其因过失而不知债务的存在而表示不履行。第三,须债务人的不履行为违法的。如果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有权拒绝,则其表示不履行为合法

11、的,不能构成拒绝履行。,(2)后果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至而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得请求赔偿损失。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系票据债务经拒绝的,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是,在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债权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或扩大损失。例如,债权人于受债务人不履行的表示后,应另行购入标的物或另寻他人提供劳务。因债权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

12、赔偿。,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1、甲向乙购买某匹名马,价金200万元,甲得否以乙未交付马而拒绝支付价金?甲得否以乙未交付该马之血统证明书而拒绝支付价金?甲得否以交付之马于缔约时既存有瑕疵而拒绝支付价金?甲得否以瑕疵系于缔约后发生,乙应负不完全给付之债务不履行责任,而拒付价金?,2、在上例中,设于双方履行后,甲发现A马具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甲于乙返还价金前,得否拒绝返还受领之马? 3、设合同履行后,无效或被撤销后,甲得否主张于乙返还价金前,拒绝返还该马? A66: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

13、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同时履行抗辩之规范目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具体表现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交易观念,具有双重作用: 1、担保自己债权之实现(你不交货,我不付款); 2、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你要我付款,必须同时交货)。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成立要件:,M1:双方之债务由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1、双方之债务由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1)当事人一方之债务因给付不能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则失去债务之对立,同时履行之抗辩权亦因此而消灭。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第三人时,可适用同时履行之抗辩。 2)虽非由双务合同发生之债务,但两债务之对立实

14、质上有牵连性,从公平的角度,应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之规定。,3)相对立之债权有履行上之牵连性,可适用同时履行之抗辩。 (1)出卖人因所负瑕疵担保责任而生之债务,如因此而解除合同时所产生的双方恢复原状义务及出卖人所负担的赔偿义务。 (2)合同自始无效或经撤销而为无效时, 返还亦有履行上之牵连关系,应可适用。 2、须与自己尚未履行合同之债务立于对价之关系。 注意:债务清偿义务与担保物返还义务之间,不适用同时履行之抗辩。,M2:须当事人之一方(援用抗辩权者,即被告)无先为给付之义务。 案例: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某月1日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乙,而乙应于该月15日支付价金,则出卖人甲对于买受人乙于

15、15日后是否有同时履行之抗辩权?(分甲履行迟延与乙受领迟延而不同) M3:须相对人未为给付或未为给付之提出。 1、对待给付须未履行或未为履行之提出。 从给付一般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然从给付依当事人意思,与他方之给付立于交换的关系时,得发生同时履行之抗辩。,2、相对人之履行或履行之提出为一部分或不完全时,亦可成立不完全履行之抗辩。给付不完全,(品质瑕疵、权利瑕疵),于原告为完全债务履行前,被告得援用不完全履行抗辩。然他方已为部分之给付时,依其情形如拒绝自己之给付有违诚信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3、由双务合同所生债权之一方或双方,债权人有数人,而其给付可分者,债权人之一提出自己之给付,请求自

16、己应受部分之履行时,债务人是否得以他债权人给付之未提出为理由,拒绝履行。 1)有约定依约定。 2)无约定,则依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之。,案例:甲乙两人以2000元向丙约定购大米1000斤,甲以1000元请求丙500斤大米之交付时,丙能否拒绝交付?反之,丙对甲提出500斤大米之给付,而请求甲1000元价金之支付时,甲能否以丙未对乙为给付之提出为理由而拒绝支付? 4、在合伙合同,由业务执行人或已为出资之合伙人受出资请求之合伙人,是否得以其他合伙人尚有未为出资为理由,拒绝自己之出资。,5、双务合同当事人之一方,陷于受领迟延时,通说认为不丧失同时履行之抗辩权。 6、相对人即使未为给付之提出,债务人于有特殊情形时,亦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意思甚为明确。如拒绝履行、逃亡等。 M4:同时履行之抗辩以对待给付之(客观的)可能时为限,得行使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合伙、合资合同 ? 同时履行抗辩权亦适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变形形态。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涉他合同中亦有适用余地。 在债权移转和债务承担的情形下,亦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亦可准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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