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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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渎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职务论”而非“身份论”。,职务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作出了扩大化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或者虽未例如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4日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月2日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研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解释: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以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成立刑法第400条的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

3、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1、行为人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2、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超越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玩忽职守: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 二者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例,1996年11月份的一天,某市万达公司为了贷款抵押,该公司董事长吕某某找到时任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的被告人陶某某,请求为其办理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陶某某明知万达公司的土地

4、是集体土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使该公司达到贷款抵押的目的,违反国家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擅自决定为万达公司制作了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万达公司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山东泰山造纸厂(该厂属于国有企业),由该厂为其担保贷款3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后,因万达公司无偿还能力,由泰山造纸厂为其归还全部贷款的本息。万达公司于1999年停产,致使山东泰山造纸厂无法追偿,造成该厂直接经济损失232.4万余元。 思考:对陶某某应如何定性?,案例,被告人王某、陶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民警。199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陶某在上海市某区看守所值班,负责度该所E1监区进行看管期间,违反值班民警工作

5、职责及值班巡视规定,从当天15时许在E1监区办公室和在押人员朱某某及王晓华等人一起打扑克牌,直至17时许E112监房发生在押人员陆冬华、李连胜等七人殴打同监在押人员,造成徐颂华、朱茂发死亡的重大恶性事故。 思考:对王某、陶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两罪的界限,滥用职权行为常常是积极的作为形式,而玩忽职守则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有积极作为方式。 滥用职权行为多为故意的罪过,而玩忽职守则多为过失的罪过。,例题,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共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

6、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侵犯客体不同,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如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则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种生产、作业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主体原则上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这是刑法分则第九章

7、渎职罪当中唯一一个非工作机关工作人员也能构成的犯罪。在主观上,故意、过失都可构成本罪。且两罪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也都完全相同。,案例,被告人杨言系某县人民法院院长。犯罪分子杜林多次窜入某县人民医院女病房,冒充医生进行犯罪活动,先后奸污患病女青年一人,猥亵患病少女、病妇、产妇各一人。杜林被病人和医护人员抓获,扭送县公安局,后被逮捕。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判处杜林有期徒刑3年。,杜林的父亲系省石油建设公司党委书记,母亲系该公司教育科科长。为了使犯法的儿子逃避法律制裁,他们利用职权,非法占用招工指标13名,贿赂被告人杨言和某些干部。杨言指令承办这一案件的审判员齐某将判决压下来不予宣判,自己以法院的

8、名义写报告给有关领导干部为杜林开脱,要求批准对杜林“从宽”处理,免于刑事处分,并最终对原判有期徒刑3年的杜林,改判免于刑事处分,教育释放。 思考:杨言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徇私枉法罪,两种起因:徇私或徇情 三种行为: 一是为使无罪者受追诉; 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1)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要为公、检、法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后者则为法院中具体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

9、人员和主管人员; (2)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而后者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例题,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程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

10、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由“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案例,被告人卫某某系某部武警战士。1997年6月,卫某某在某监狱执行看押任务期间,结识了在押诈骗犯王某某(判刑12年),随后经常帮助王犯买烟买酒,并接受王犯送给的洗衣粉、香烟、雨衣等物。在王犯的吹捧和拉拢之下,卫某某认为王某某仗义,对他的处境深表同情。同年9月,王犯向卫某某提出要卫帮助他和他的一个哥儿们越狱逃跑,事成后送给卫一身毛料衣服,现金300元。卫某某当即答应帮忙。10月25日晚上8时,卫在哨所与王犯策划了脱逃方案,并由卫提供监房门钥匙。,同年29日晚11时,在卫某某执勤期间,王犯及其

11、同伙盗窃犯刘某(判刑10年),用卫某某提供的钥匙打开了监房门,溜出监房,窜到卫某某执勤的哨楼下。刘犯将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扔上哨楼,卫将绳子栓在哨楼南侧的一个固定的三角铁上。王、刘二人爬上哨楼后,王犯将一块东方牌手表交给卫某某,说:“拜托了,后会有期”,并给了卫某某地址。行前,卫再三嘱咐王、刘二犯:“干事小心点,不要让人抓住,不然,我要同你们一起坐牢的。”王、刘二犯从监狱出逃后,流窜到云南、贵州、广西等省区的十几个县市,继续进行盗窃、诈骗活动。1998年1月被抓获归案。 思考:卫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象是特定的在押人员 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与脱逃罪的主体是一致的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和代表司法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未被司法机关正式录用,而是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受委派承担监管职责的狱医、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也可以称为本罪的主体。,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两罪区别 前者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如果行为人因为过失而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不构成犯罪,而可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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