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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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 之处, 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 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 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 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 善。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 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来,基 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由于体制 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

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 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 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 作用微乎其微。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 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 被提到应有的高度。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 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 中地位不高也是

3、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 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 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 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基层人民检察 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不能抗诉。从某种意义上说, 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 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 威性。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 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 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

4、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 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基层院提请抗诉 或建议提请抗诉,上级院决定抗诉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诉 讼过程漫长,司法资源耗用大,办案周期长,效率低,当事人得到的往往是“迟到的公正”。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向检 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也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作用产 生了质疑。虽然办案期限在不同的环节作了规定,但在实践 中,多数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当年提、建抗的案 件很少在当年见效。从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法定期 限来看,自受理到立案审查期限为1个月,自立案到建议或提请抗诉,审查期限为 3个月,这其中还要扣除向法院调卷 的时间,因此一件申诉案件从受理申诉到最

5、终结案将历时4个月有余。嗣后如基层院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又需要3个月甚至更长的审查期限,如建议提请抗诉,更要经过两层 上级院的法定审查期限,单单累计正常的审查期限,理论上 是超过1年。但根据我院建议提请抗诉的二审案件情况来看, 从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审结案一般在35年。最为典型的是我院2002年办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案, 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80多万余元加工款,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认为申诉人甲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 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XX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人民 检察院的抗诉对此案再审后改判,此案从我院受理到省高级 人民法院改判为期4年。此外,一些正在办理的抗诉案件

6、被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迫执行和解,而事实上一些被错误执 行的案件往往也很难执行回转。上述弊端,无疑不仅侵害了 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应由做出生 效裁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抗 诉案件基本上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其结果就是上级检察院抗 诉,下级法院再审,基层检察院受上级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 形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不对等关系。且再审法院与原审 法院为同一单位,只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想纠正本院错 误裁判的难度可以想象,检察机关正确的主张不易得到支 持。总之,基层民行检察在现行抗诉体制框架内难以有所作 为。基层检察院

7、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的判决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决,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 心,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的重要原因。对此虽然法 律规定可以通过更高一级检察院来监督,但操作起来又是何 等的艰难,更何况最终还是要在法院解决。 XX年最高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 定以及相关通知,虽然对案件再审次数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基层检察院客观上也不便于多次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法 院再审改判率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法院再 审改判率的统计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的真实 情况。不少抗诉应当再审改判

8、的案件,因缺少有效的制约机 制而以法院维持错误裁判告终。如我院办理的申诉人赵某抗 诉一案,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纠纷 定性为民间借款纠纷性质是错误的,本案应是合伙纠纷。经 两级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检察机关 抗诉后,法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虽然成立,但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再审法院实体判决却维持了原错误判 决。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途径与方法简单、抽象综观近几年来检察改革,不难发现唯有民事行政检察改 革思路是由下而上进行的,要求基层院先行。在近几年的检 察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虽创建了一些新的民行检察监督方 式。如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指对于审判机关在审

9、判过程中 需改进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 议其自行纠正或改正。虽然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但在 立法上还不具有约束力,即没有强制性,法律上没有规定检 察机关对监督的处分权。因此,这种监督方式不具有特别的 强制效力,仅仅是提出问题,供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纠正 或者参考改进。3又如再审检察建议,基层检察院与基层 人民法院研究再多的实施方案,也不能最终解决再审检察建 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据此,在现行的民行监督机制下,基层 民行检察的职能极其有限。基层检察院民行侦查权难以运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 件分工的通知(高检发XX12号),民行检察部门对正在办 理民

10、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 对新形势下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 职能,增强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有着积极意义。4但目前浙江省基层检察院绝大部分民行部门都不具备进行侦查工作 所需要的侦查能力,没有配备具有2名以上既懂民事检察业务又懂侦查业务的复合型干部,无法直接行使对审判人员职 务犯罪的侦查权。基层民行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 作形势的需用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判断和执行 结果就会不同,这样就势必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影响民行检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能否高质量、高

11、效率地完成日益繁重的民行检察工作任务是关系到基层院 民行检察工作兴衰成败的关键。现阶段,基层院民行检察人 员配备学历、年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5队伍的状况尚不适应民行检察发展形势的需要。嘉兴市检察系统五县二区 的基层检察院从事民行检察的十多名干警中,由于历史原 因,年龄结构趋于老化,学历水平和专业化要求不相适应, 其中本科生不到三名,真所谓凤毛麟角,真接影响到办案数 量、质量。且有一半以上人员没有经过正规法学教育与理论 培训,群体知识结构不合理。这是阻碍基层民行队伍结构优 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且基层院民行队伍不稳定,民行干警流 动过于频繁。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基层院民行检察的全面、 深入、健康发

12、展。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民事行政抗诉活动在实践中存在立法上和认识上的问 题,是制约和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原因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必然导致现行抗诉机制的不完 善。其一,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唯一 手段,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权利显得单一和贫乏。这种单一的 手段只能对生效判决、裁定实施监督,而对民事行政审判活 动过程中的违法审理行为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无法 直接进行监督、纠正和制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审判 活动的监督真空。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如果检察院由于 某种原因没有能够或未能及时进行民事审判的抗诉监督时, 确有错误的判决会有无法挽回的后果,由此会给人民群众带

13、 来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其二,鉴于检察权的公权性质和民事 权利的私权性质,抗诉与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威的理念之 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其三,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建议为 一种法定的监督方式,及其可以依据的程序规定。因此,检 察建议它对被监督单位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检察机关只是 针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最终会产生什么 样的法律效果,决定权不在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对民事抗诉方面的主要障碍因素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其出发点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代 表者的身份监督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其针对的对象是法院 的审判活动,而不是案件本身,不是再以一个法官的身份重 新判案,而是通过案件审查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有

14、错误。但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或出于 对抗诉权的误解,或未能注意抗诉权和审判权的区别,在审 查案件时以其审查时掌握的证据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判 断案件裁判是否错误,法律理解上的分歧和新证据都成为了 抗诉理由。其次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政治素质和 业务水平不高,对少数申诉案件为达到改判目的,或出于其 它目的,先入为主,只收集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大量调查 取证,成为申诉人的“代言人”,使不该抗诉的案件进入了 再审程序。再次,由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也使一些 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重 数量轻质量,导致所办案件质量不高。极少数基层检察院对抗

15、诉权运用不当,不仅影响了法院 判决的权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损害了检察机关抗 诉的严肃性和检察机关的形象,甚至还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民事抗诉方面的主要障碍因素首先,再审法院多回避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再审判决书 中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只是简单地照搬照抄,但在“本院认 为”中,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加评论,即便是改判的案 件,也难以见到对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及分析,从再审判决 书中看不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是否被采纳。其次,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调解结案”的多, “判决结案”的少。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以“不调解,我就 下判,对你不利”等语言,强迫

16、、诱骗当事人搞调解,尤其 是对再审抗诉的案件,有的不制作调解书,而是以双方当事 人签字的协议代替。再次,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定期宣判的多,当 庭宣判的少,立法尚未规定审判期限,实际定而无期,逐渐 形成了执法断层、弱化地带。多数当庭口头宣判的内容与宣 判后文书所认定的内容不一致。这种于法不合的作法,亟待 立法完善。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修改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通过立法程序和司法解释,规范基层检察院抗诉权在抗诉程序上,应当建立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的 制度。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判决作出后有不同意见的,当 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在超过上诉期限后向 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 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可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这样可以减少上 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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