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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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1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文 (修订版) (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学 海 无 涯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 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

2、,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 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 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 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学 海 无 涯 3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 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 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 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 良好风气。

4、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 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学 海 无 涯 4 第二章第二章 监督管理监督

5、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 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 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 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

6、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 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 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备案。 学 海 无 涯 5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 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

7、物排放标准 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 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 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 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 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 力监测预警机

8、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 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学 海 无 涯 6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 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 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 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

9、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 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 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 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 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 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 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 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 学 海 无 涯 7 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

10、商业秘 密。 第二十五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 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 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 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

11、,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 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 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学 海 无 涯 8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 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

12、分 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 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 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 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 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 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 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

13、 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 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 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 学 海 无 涯 9 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 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 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

14、准,防 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 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 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 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 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 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 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学 海

15、无 涯 10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 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 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 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 符合经批准的环

16、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 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 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 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学 海 无 涯 11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 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 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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