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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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 1 - - 1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 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

2、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 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 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 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 管理本村集体资产等事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

3、有关行政事务,并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 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原村民委员会任期自然终止;本省统一部署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 束日未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延期换届,期满仍未产生新一届 村民委员会的,原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应

4、当采取措施,保证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 产生。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派观察员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换届选举时,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 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二)组织村民学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学 海 无 涯 - 2 - - 2 - (三)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并张榜公布; (四)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 (六)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七)组织提名(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5、候选人,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调查、处理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无故不参加选举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 依次递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公章、办公场所、办公 用具、固定资产、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事务的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新一届村民委 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下达移交

6、通 知书,依法责令改正。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教育培训,并负责 解决所需经费。 第十条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 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执行其作出的决定、决议,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 (三)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接受评议和监督; (四)编制本村经济、建设

7、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 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 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六)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引导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管理服务,改善生活环境和

8、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生 活质量; (八)支持本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九)调解民间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 和提出建议; (十)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进平等、团结、互助、和 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 海 无 涯 - 3 - - 3 -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等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 员会,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9、。 各下属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必 要时,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可以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 水平,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导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

10、其授权的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 前款规定的补贴,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支付;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村,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 职: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

11、提名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财会从业资格的,可以兼任村财会人员。但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 不得兼任村财会人员。 第三章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 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村民并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 户的代表参加,

12、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以及作出决 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 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 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学 海 无 涯 - 4 - - 4 - (一)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

13、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

14、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相互关系、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管理、生产管理、公共秩序和档案管理; (四)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风易俗、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 (五)社会治安、婚姻家庭、敬老助残、计划生育、邻里关系; (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范的其他内容。 村规民约应当包括村民行为规范、履行法定义务、环境卫生维护、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农 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 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提出向村民 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和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授权和表决的情况应当张榜公布,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 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于五日前将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书面通知村民代表并张榜 公布。 村民代表应当征求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其中妇女代表不得少于妇女代表总数 的三分之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或者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无效。法律、法规对村民代 表会议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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