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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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事实婚姻 作者: 日期:引言在我国,事实婚姻从古到今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结婚形式,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在婚姻法中事实婚姻一般泛指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结婚形式要件但又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当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把结婚仪式看作结婚的成立条件,而对结婚登记不屑一顾的人仍然大量存在。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因此,处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出尽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事实婚姻的概念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事

2、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事实婚姻为形式婚(要式婚)的对称。在实行宗教婚的国家里未举行宗教仪式的婚姻,中国古代六礼不备的婚姻,都是事实婚姻。狭义事实婚姻为法律婚姻的对称,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对比得到的概念。法学理论界对此意见也不统一,大概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

3、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为事实婚姻。由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事实

4、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二)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事实婚姻与姘居 、通奸等非法同居现象的关系。(1)姘居与事实婚姻的关系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又与对方在一

5、定时期内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公开形式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再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姘居是一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行为,因此,姘居决不允许合法化,不仅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而且强制禁止。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且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由当地劳教机关劳动教养。姘居与事实婚姻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的当事人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在法律上其根本就不具备婚姻的效力。(2)通奸与事实婚姻的关系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一种严重损害社

6、会风气,破坏家庭的违法行为,向来都是被人们所唾弃的。对于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公安机关要严加管制,以维护社会公德。通奸与事实婚姻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根本就不具备婚姻的各种要件,是法律严行禁止的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二、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法律婚姻是我国现行法律予以支持和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事实婚姻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它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呢?(一)是由于我国辐源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虽然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提倡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方面规定实行严格意义的一夫一妻制,结婚必须经过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但是因为封建社会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太长,其在人们心中所产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并且在有些地区经

7、济生活水平极其落后,导致当地居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也十分陈旧,很多新思想、新观念并未真正在人们的思想上站住脚,许多群众在思想上甚至并未意识到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而是将举行结婚仪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在他们心目中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这使得在许多山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居民将结婚当做是个人的私事,并不认为结婚应该与国情相符,应该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大量存在。(二)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仪式结婚。也有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比如有

8、些当事人不足结婚年龄,或有些当事人因自身具有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却为传宗接代而结婚,这些人为达到结婚目的,故意不去登记结婚,以逃避国家的审查和监督。(三)是由于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婚姻登记的体系不健全。有的婚姻当事人到了登记部门,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登记。还有些地区以土政策代替婚姻法,擅自提高婚龄,故意制造繁琐的登记手续,使当事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迫使当事人自行结合。(四)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妇女被诱骗、拐卖或因自然灾害外流等现象,这些人迫于无奈与他人结合成为夫妻,这也是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之一;另外,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生活环境并不算落后,自身的文化素质也不算低新新人类,他们将结婚当作爱情的坟墓,认

9、为男女双方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束缚了自身的个性,将爱情走到了终点,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神圣的爱情,就理所当然地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部分的事实婚姻;还有的事实婚姻的形成是因为当事人原来的婚姻不幸福,又与原配离不了婚,无法再次进行登记结婚等许多不可详列的理由以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要件的事实婚姻关系。三、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社会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事实婚姻的成立违反结婚登记的法定形式要求,严重影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诋

10、毁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律观念。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也使这种婚姻关系逃避了法律的审查和约束,从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也给不法之徒创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早婚、童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制度的贯彻执行。(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了对方和子女的健康,降低我国的人口素质,助长了违法婚姻的出现。(三)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

11、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适用法律容易造成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四、国外对事实婚姻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问题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它在国外也大量存在。美国法律现承认三种结婚形式:1.宗教婚,即在教堂领取结婚证。2.民事法律婚,即凡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到政府登记,由村官或市书记官发给结婚证并在政府官吏和证人前举行婚礼。3.事实婚又称习惯婚,即根据习惯法,不需要在教堂或政府官吏前举行婚礼。只要双方同意、写有婚书、注明姓名、结婚时间、地点就行。美国现有21个州的法律,仍承认这种习惯婚姻。20世纪60年代,性解放在美国风行一时,美国青年男女大都喜欢同居而

12、不结婚,并不断变换同居伙伴,造成美国社会现在只有大约30%的家庭是传统家庭,其他70%都是非传统家庭,包括单亲家庭,单人家庭,以及异性或同性非婚同居家庭。1997年以来,美国旧金山、纽约、西雅图等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以保护。在英国,根据英国普通法及1949年婚姻法规定,宗教婚和世俗婚都是得到法律承认。宗教婚即是男女双方在教堂举行由牧师主持并至少有两人以上的证人参加的结婚仪式后,其婚姻就具有法律效力。世俗婚则是由当事人向住所地登记官提出申请,经登记官发给结婚许可证,经结婚仪式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英国,离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英国法律规定,要是离婚,丈夫要支付妻子工资的约

13、50%来支持前妻的生活。加上英国年轻人崇尚自由,不愿受家庭束缚,所以,很多英国人都是同居而不结婚,但是英国也有法律对付,凡是同居4年以上且有孩子的,英国法律都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分手的时候按注册婚姻同等对待。德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凡未办理本法第13条(已经订婚的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官员面前亲自申明他们愿意互相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者,婚姻无效。但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同体中生活5年以上,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对于形式要件欠缺的婚姻本应宣布无效,但如果双方已在婚姻共同体中共同生活五年,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或已满三年一方死亡的,婚姻则视为自始有效。

14、换句话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限,是欠缺要件的婚姻由无效想有效转化的条件。其他欧洲国家也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规范,并将法律赋予婚姻的某些效力延伸适用之。如瑞典法律既承认婚姻关系,也承认非婚同居关系,提供不同的救济方法。这一选择性的法令明确规定对同居关系达到一定期间的给予承认和保护。日本在判例上也承认未经结婚登记而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同样关系的人有准婚姻的效力。五、事实婚姻所引发的财产和继承问题(一)对事实婚姻所引发的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首先财产处理依照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规定执行,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

15、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事实婚姻所引发的继承问题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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