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国税函〔〕号

上传人:012****78 文档编号:142270947 上传时间:2020-08-1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景国税函〔〕号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景国税函〔〕号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景国税函〔〕号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景国税函〔〕号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景国税函〔〕号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景国税函〔〕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景国税函〔〕号(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景国税函200646号 作者: 日期: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国税函200646号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陶瓷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现将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陶瓷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陶瓷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陶瓷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德镇陶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陶瓷生产经营的单位

2、和个人,为陶瓷行业税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陶瓷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陶瓷生产经营指从事日用瓷、陈设艺术瓷、工业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等各类陶瓷的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以及为上述陶瓷经营提供原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物、烧炼、烤花等。陶瓷名人名作的生产销售属陈设艺术瓷应税范畴。本条所指的陶瓷名人名作是指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市政府命名的陶瓷美术家,高级工艺美术师,教授、副教授和民间公认的陶艺大师等个人,以其本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作生产制作的各类陶瓷或陶瓷艺术作品。第四条 陶瓷行业税收是指在我市从事陶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应缴纳的国税局列管的各项税收,具体包括:(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加

3、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各管理局要对所列管的陶瓷纳税人实行专业化管理,其征管可归并到一个税源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实施管理。第二章 户籍管理第六条 陶瓷纳税人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七条 陶瓷纳税人发生变更、停业、注销等情形时,必须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应手续,结清税款、上缴所领发票和有关证件。第八条 加强陶瓷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

4、理。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陶瓷纳税人,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帐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陶瓷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第九条 纳税人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凭合法、真实、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要求生产企业从原材料采购开始,经投入生产到最后产品销售的各环节均有详细的核算资料,并定期编制存货盘点表、财务报表,不断加强核算管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建立总帐,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应收应付账款、应交税金等明细帐

5、;(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须建立总帐,销售收入、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帐。(三)建账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也可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暂缓建帐,但必须建立进销货登记簿,并保存与纳税有关的进销货凭证和完税凭证。否则,将从高核定应纳税额。第十条 陶瓷名人销售陶瓷作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冠有其个人头衔的个性化产品销售发票。第十一条 对从事商业批发、零售或批零兼营和缴纳增值税的服务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陶瓷纳税人,各管理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第三章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第十二条 陶瓷纳税人必须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各管理局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电子申报方式,为陶瓷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第十三条 各管理局依法对不同类型的陶瓷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第十四条 各管理局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和查定征收方式时,可依法采用以下一种或数种方法核定陶瓷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及应纳税额:(一)参照陶瓷行业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相近的陶瓷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等推算或测算核定;1、从事原料生产依据耗用的电量、

7、生产设备数量和单台设备的功效等核定;2、从事烧炼、烤花、加工及成型生产依据生产作业线(点)数量和产量、窑炉数量和容量、耗用的气量和电量等核定;(四)陶瓷名人名作按现行市场价核定。第四章 纳税评估第十五条 市局根据省局按季发布的重点行业评估指标峰值区间,确定陶瓷行业评估指标的具体峰值,各管理局运用纳税评估模型开展对查帐征收方式的陶瓷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同时根据采集的第三方方信息,将纳税评估值与具体企业的实际指标相比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在纳税评估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使用多种评估模型,以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模型1、燃料动力成本模型评估期产品产值=评估期耗用燃料动力

8、金额*百元产值耗能比评估期应转产品销售成本评估期产品产值评估期初产品库存成本评估期末产品库存成本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应转产品销售成本(1+产品销售毛利率)2、工资成本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值=评估月份所计提生产工人工资*百元产值生产工人工资评估期应转产品销售成本评估期产品产值评估期初产品库存成本评估期末产品库存成本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应转产品销售成本(1+产品销售毛利率)3、原料(或包装材料)成本模型。评估期产品产值=评估期耗用原料(或包装材料)金额*百元产值耗用原料(或包装材料)金额评估期应转产品销售成本评估期产品产值评估期初产品库存成本评估期末产品库存成本评估期产品销售

9、收入测算数评估期应转产品销售成本(1+产品销售毛利率) 4、以进定销模型评估月期购进商品金额=企业购进陶瓷产品取得发票金额+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产品金额评估期应转商品销售成本评估期购进商品金额评估期初商品库存成本评估期末商品库存成本评估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应转商品销售成本(1+产品销售毛利率或进销差价)5、以存定销模型。评估期末商品实际库存成本=评估期购进商品金额+评估期初商品库存成本评估期应转商品销售成本评估期末商品实际库存成本也可通过实物盘点取得。评估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应转商品销售成本+评估期末商品库存成本评估期末账面商品库存成本)*(1+产品销售毛利率或进销差价)6、以毛利定

10、税模型。评估期应纳增值税额=(评估期商品销售毛利+评估期初商品库存成本评估期末商品库存成本)*税率第十七条 各管理局应加强与市瓷局、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市陶瓷协会、陶瓷科研院所、陶瓷改制企业、质监、安委、银行、工商以及为陶瓷行业生产经营提供水、电、气、包装材料等部门、单位的联系,从而有效地收集掌握与陶瓷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关的第三方信息。 物业管理部门必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物业管理费收取及业主的基本情况等,为陶瓷市场驻场征收的税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协助做好税法宣传、税收征管工作。第五章 税务检查第十八条 对违反税收法规和我市关于陶瓷展销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陶瓷到外地销售不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

11、申请开具外经证的,销售货物与应税劳务不开或拒开合法有效发票的,应建帐建制而不建帐建制的,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又不提供纳税担保且拒不服从税务管理的,逃避追缴欠税的,以及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由有关单位、部门提请或公民举报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 为倡导依法诚信纳税,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涉税犯罪,公平税收负担,净化税收环境,国税稽查机构实行分类稽查方式。(一)对获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陶瓷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税机关布置的专项检查与举报查核外,每二年稽查一次。(二)对获B 级信誉等级称号的陶瓷纳税人,采取陶瓷纳税人自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查前告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三)对其他陶瓷

12、纳税人有偷税或不服从税务管理等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长期欠税的,不享受上述陶瓷纳税人同等待遇。已获A级、B级的陶瓷纳税人如被举报偷税并查实的,将立即按程序取消其荣誉及相应待遇。(四)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制度不健全,帐目混乱,有严重偷税行为的陶瓷纳税人,或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国税机关管理的陶瓷纳税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从严查处。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被检举人保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陶瓷名人纳税情况通过媒体定期进行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陶瓷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13、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陶瓷生产流通企业拒绝主管国税机关对其生产经营用电表、燃气表、水表、收银机等进行税控管理,或损毁、擅自拆装、改动税控设施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陶瓷纳税人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陶瓷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陶瓷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陶瓷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国税机关检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税收管理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陶瓷税收流失较大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应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5日印发打字:宋春英 校对:征管科 曹达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