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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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耶克:自由主义 作者: 日期:引言 1、 自由主义的不同概念 就当下而言,自由主义一术语的含义,可谓是纷繁各异。除了指称一种对新观念的开放态度以外,这些含义之间还几无相同之处;其间,为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论者所采的一些自由主义含义,所原本指明的那些含义还是截然对立的。我们在这里所要单独考察的是关于政治理念的宽广范畴,这一范畴在被冠名以自由主义的整个时期里,曾经作为一种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力量而引导了西欧和中欧的政治发展。然而,自由主义运动来源于两种不同的源头,并且发展出两种传统,尽管人们通常在各种程度上将它们混为一谈,而事实上这是很牵强的。如果我们想理解自由主义运动的发展历程,这两种传统就必须

2、被明确地加以区分。 其中一种传统,比“自由主义”这一名称要老得多,它可以追溯到古典时代,并且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作为英国辉格党人政治原则而获得了其现代形式。它提供了一个政治制度的范例,使得大多数19世纪的欧洲自由主义都遵行之。正是一个“受法约束的政府”(government under the law )所保证大不列颠公民所享有的个人自由激发了欧洲大陆国家中追求自由的运动,在这些国家中,专制主义已经将大部分中世纪的自由破坏殆尽,而在英国,这些自由被大体保存了下来。但是,在欧洲大陆,这些制度被一种迥然不同于英国所流行的渐进概念的哲学传统加以阐释,这是一种理性主义或建设性 (construct

3、ivist)的观点。它要求按照理性的原则对整个社会进行一次精心的重建。这一方法源自勒内 笛卡尔(Rene Descartes)所发展的新理性主义哲学(英国的霍布斯同样是其推动者),并且在18世纪通过法国启蒙主义哲学家得以发扬光大。伏尔泰和J J卢梭是这场知识运动中最有影响力的两个人物。这场运动在法国大革命中达到高潮,而自由主义的大陆类型或者说建设性类型亦脱胎其中。与英国传统不同,这场运动的核心与其说是一种明确的政治原则不如说是一种普遍的精神态度,是一种对从所有无法进行理性评判的偏见和信仰下解放出来的要求,一种摆脱“主教和国王们”的权威的要求。这种态度的最佳表述也许要算B德 斯宾诺莎 (Spin

4、oza)所说的“他是一个自由的人,仅仅按照理性的支配而生活”。 这两股思想脉络提供了19世纪所谓的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它们在一些基本假设(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上的充分一致创造出了一种与保守主义和威权主义观点相对立的共同态度,进而作为一场共同运动的组成部分而出现。大多数自由主义的拥护者都会声明他们既信仰行动上的个人自由也相信某种全人类的平等。但是,既然关键性的术语“自由”和“平等”在被使用时显然具有不同的含义,那么进一步的推敲就表明这种一致性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修辞意义上的。在更古老的英国传统中,在法律保护下免受任何专制压迫(arbitrary coercion )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是其主

5、要的价值观,而在大陆传统中,对任何一个涉及到政府形式的团体拥有自决权的要求占据着最高的地位。这导致了大陆上的自由主义运动同民主运动的一种早期联系,并且几乎成为前者的识别特征,而英国类型的自由主义传统所主要关心的则是不同的问题。 在这些19世纪里被认作是自由主义的观念形成的时期,它们并没有被冠以自由主义的名目加以描述。在18世纪晚期,当“自由主义的”这个形容词在诸如亚当 斯密所写的“平等、自由和正义的自由主义方案”这种偶然的表达中被使用时,它才逐渐呈现出其政治上的涵义。然而,直到下个世纪初,冠名以自由主义的政治运动才出现。1812年,它首先被西班牙自由党使用,稍后,一个法国政党也采用了这个名字。

6、在英国,只有当19世纪40年代初,辉格党人和激进派组成一个单一的政党即人们所知的自由党后,自由主义这一名称才开始被使用。既然激进派在很大程度上是热衷于我们所说的自由主义的大陆传统的,那么英国自由党即使是在它最有影响力的时候,也是建立在以上两种传统混合的基础上的。 这些事实表明,任何声称“自由主义”这一术语的含义中只包含两种不同传统中的一种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这两种传统偶尔也被分别归为“英国的”、“古典的”或“渐进的”类型和“大陆的”、“建设性”类型。在下面的历史考察中,这两种类型都将被考虑到,但只有第一种类型发展成为了明确的政治原则,以后的系统说明也将不得不以其为中心。 在此要提到的是,美国从

7、未发展出一种堪与欧洲相比的自由主义运动。这种运动在整个19世纪影响了大部分的欧洲地区,并且同更年轻的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进行了有力的竞争,它在19世纪70年代达到其影响力的最高峰,此后开始缓慢衰落,但直到1914年,它仍然是公共生活中的主流思潮。与此相类似的运动在美国的缺席,主要是因为欧洲自由主义的主要精神从开国之初就在美国的制度中大体得以体现,部分是因为美国的政党发展不利于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党派成长。 确实,那些在欧洲被称为或通常被称为“自由主义”的东西,在今日美国有理由被称作“保守主义”;同时,最近在美国用“自由主义”这一称谓来描述的东西在欧洲会被叫作“社会主义”。不过,在欧洲同样没有哪

8、一个冠名以“自由主义”的政党如今会拥护19世纪的自由主义原则。 历史的回顾 2、 古代和中世纪的根源 那些被老辉格党人用来改造其渐进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有很长的历史。18世纪的思想家确实极大地得益于那些古典时代所流传下来的观念和在当时的英格兰尚未被专制主义所扼杀的某些中世纪传统,这些思想家则将它们系统化了。 最早明确提出个人自由理想的是公元前5和4世纪古典时代的希腊人,尤其是雅典人。例如,一位雅典将军在西西里(Sicilian)远征中最危急关头曾提醒士兵,他们正在为一个使得他们能够“自由自在、随心所欲地生活”(unfettered discretion to live as they pleas

9、ed)的国家而战,这类事件清楚地证明19世纪某些学者否认古代人懂得现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是错误的。古代人的自由概念是法律约束下的自由,或者按照流行的表述,是以法律为王的处世态度。在古代早期,就存在着关于“isonomia或者说法律面前平等的说法,亚里士多德尽管没有使用这个古老的名称,但仍将其表述得清晰透彻。这种法律包含了一种对公民私人领域的保护,反抗国家对此的侵害。这种保护程度之深以至于即使处在”三十个暴君“的统治下,一个雅典公民只要呆在家里就会绝对平安无事。在克里特,甚至有这样的记录(由伊壁鸠鲁(Ephorus)所作,为Strabo所引证),由于自由被视为国家的最高善意,当地的宪法“特别保护那

10、些已经获得财产的人财产权,但在涉及奴隶制时,一切财产属于奴隶主而不属于奴隶”。在雅典,公众集体改变法律的权力被严格加以限制,尽管我们已经发现了第一批这类公众集体拒绝执行由专制行为所制定的法律的事例。这些自由的理念其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以一种限制所有政府权力的自然法观念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超越了城邦的界限,推动了这种发展。 这些古希腊的自由理念主要是通过罗马学者的著作而流传到现代的。迄今为止,在这些学者中,马库斯 图里尤斯 西塞罗是最重要的一位,同他人相比,他也许是一个更多地激发了这些理念在现代早期复兴的人物。不过,至少历史学家提图斯 李维(Titus Liviu

11、s )和皇帝马库斯 奥尔琉斯(Marcus Aurelius)必须被提及。当16世纪和17世纪,自由主义获得其最初的现代发展时,思想家们正是主要从这些人身上获得思想资源的。此外,古罗马至少带给欧洲大陆一套高度个人主义的民法,这套法律以对私人财产的严格定义为核心,并且直到君士坦丁皇帝的重新编纂为止,绝少受到立法的干扰。因此,这套法律更多地被认为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而不是政府权力的行使。 早期现代自由主义同样吸收了一种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传统,这种传统经过了中世纪,被保留了下来,而仅仅在现代初期,被欧洲大陆上崛起的专制君主政体所扼杀了。正如一位现代历史学家R.W.Southern所描述得那样: 对被

12、欲望而不是规则所统治的憎恨,在中世纪深入人心。这种憎恨在中世纪后半期比任何时候都更能转化为一种强有力和实际的力量法律不是自由的敌人,相反,自由的轮廓是由当时正在发展深化的种种法律所勾勒的。通过坚持扩大居于其上的统治者的数量,上层和下层的人一般无二地寻求自由。 这种观念从对于法律的信仰之中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这种信仰脱离政府之外,居于政府之上。这种概念在大陆上被设想为一种自然法,而在英格兰则作为习惯法而存在,习惯法不是立法者的成果,而出自于一种对非人格正义的不懈追求。在欧洲大陆,托马斯 阿奎那斯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对这些观念进行了首次全面的系统整理。其后,这些观念的正式阐述主要是由经院哲学

13、家们来完成的。在16世纪末,这套观念已经被一些西班牙耶稣会的哲学家们发展成为一套基本上关于自由主义政策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他们对自由主义期望之深,只有18世纪苏格兰学派的哲学家们才能与之比肩。最后还要提到的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各城邦(主要是佛罗伦萨)和荷兰等地自由主义的某些早期发展,因为17和18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正是受惠于斯。 3、 英国的辉格传统 正是在英国内战和共和国时期的争论过程中,法治或法律至上的观念最终得到了清晰的表达。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这些观念成为了执掌大权的辉格党人的领导原则。自由主义的古典阐释被约翰 洛克在政府片论 下篇(1689年)中所表达的

14、观点所取代。然而,洛克与其说接近18世纪英国思想家们的风格,倒不如说在某些方面仍旧对政治制度提出了一个理性主义的解释。(如果进行一项更为全面的考察,那么作为辉格原则的早期论述者,阿尔格尼 悉尼(Algernon Sidney)和吉尔伯特 伯那德(Gilbert Burnet)的著作也应该被考虑在内。)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产生了英国自由主义运动与居于统治地位的非国教和加尔文派商业和工业阶层的紧密联系。这种联系将英国自由主义的风格保存至今。这是否意味着,培养了一种商业进取精神的同样阶层更易于接受加尔文派的清教主义呢?或者说,是否这些宗教观点更直接地导致了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呢?这是需要充分讨论的问题,

15、我们无法在这里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正是原本非常不宽容的宗教派别斗争最后导致了宽容的原则,而英国的自由主义运动同加尔文派清教主义确实也保持了密切的联系,这样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 在18世纪中,通过普遍的法治和严格限制行政权力来制约政府的辉格原则成为了典型的英国式政治原则。这一原则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748年)和其他法国学者(最著名的是伏尔泰)的著作而为世界所知。在英国,自由主义的知识基础主要经由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们,如大卫 休谟、亚当 斯密以及他们的英格兰同行和直接继承者们进一步发扬光大的。休谟的成就不仅仅体现在他对于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所做的哲学研究上,在英格兰的历史(1754-62年)一书中,他还以法治的逐步出现为分析工具,对英格兰的历史进行了解释。正是这部著作使得法治概念远播英伦之外。亚当 斯密的决定性贡献在于他对自发秩序的论述,他指出,如果个人受到法治的适当约束,这种秩序就会自发产生。他的国富论也许比任何其他著作都更多地体现了现代自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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